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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資而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屬于受賄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9日 05:29 中國證券報
□本報記者 田雨 北京報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8日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的,以受賄論處。 對于受賄數額的計算方法,《意見》明確,前一情形,以“收益”額計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額與出資應得收益額的差額計算。 “兩高”有關負責人解釋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未實際出資,借委托他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變相收受他人財物的;二是他人雖然將國家工作人員出資實際用于投資活動,但國家工作人員所獲“收益”與實際贏利明顯不符。 “兩高”有關負責人表示,對于第一種情形,既然沒有出資,也就談不上委托理財,更談不上理財“收益”,應當以受賄處理。對于第二種情形,其實質就是變相受賄。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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