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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憑證之鑒:期貨倉單質押引發5年糾紛背后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3日 01:59 第一財經日報
羅文輝 由于我國法律未對標準倉單流轉作出明確規定,所以倉單交易可以通過單純交付方式,即不需要通過連續背書交付的方式 由于涉及今后金融期貨業務中的權利憑證進行質押時各利益關聯方法律責任如何明確的問題,7年前由36份期貨標準倉單質押引發的系列法律糾紛案,正引起一些法律界專家和期貨行業專家的興趣。6月21日,在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顧肖榮主持下召開了由5位民商法專家和期貨業內專家參加的研討會。 案情 2000年7月、9月,一家金屬貿易公司分兩次將總共36份電解銅的期貨標準倉單委托一家期貨公司向上海期貨交易所(下稱“上期所”)辦理倉單質押保證金業務,而這些倉單的買入方一欄均為空白,且其中19份倉單蓋有提貨章。 該金屬貿易公司受一家國際貿易公司的合作協議委托,進行電解銅期、現貨之間買近月拋遠月的跨月套利交易。但該金屬貿易公司未經國際貿易公司同意,擅自委托期貨公司向上期所質押保證金。期貨公司應金屬公司要求,同時也為辦理業務的方便,于倉單買入方空白處蓋了自己的公章,連同已蓋過提貨章的其他倉單,在金屬貿易公司陪同下一起到上期所,將36份倉單過戶到自己名下。且在辦理了質押保證金手續的當日,該期貨公司將所得保證金劃至金屬貿易公司的期貨交易賬戶中。金屬貿易公司用該質押保證金進行期貨交易,但在其后兩年時間內出現大幅虧損。不久,適逢銅價走出低谷,質押倉單隨之升值。 在倉單質押上期所近兩年后,國際貿易公司向上海當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訴。國際貿易公司稱上述36張倉單歸其所有,要求被告金屬貿易公司和作為第二被告的期貨公司共同返還36份倉單項下電解銅或等值價款1690萬元。 2004年10月,該案終審判決金屬貿易公司構成嚴重侵權,承擔100%的民事賠償責任,而期貨公司有對倉單權利人審查不嚴的非惡意過失,但該過失與國際貿易公司的實際損失之間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而判令其承擔20%的補充賠償責任。 2005年金屬貿易公司又起訴期貨公司,要求退質清算。但期貨公司已于2003年11月將倉單從交易所退質贖回后,以市場價賣給相關公司變現,而金屬貿易公司認為期貨公司無權在不通知自己的情況下自行退質并處置上述倉單。2007年1月該案終審判決金屬貿易公司取得上述倉單上的權利。 聲音 與會專家一致認為,由于我國法律未對標準倉單流轉作出明確規定,所以倉單交易可以通過單純交付方式,即不需要通過連續背書交付的方式。且法律也沒有對倉單單純交付作禁止性規定。在單純交付中,受讓人并無義務審查倉單的實際所有權人到底是誰,實際上也是無法審查的。只要受讓人在受讓當時不是明知轉讓人為無權處分人,那么就可以認定誰持有倉單,誰就是權利人。上述案件中,國際貿易公司自己不在倉單上記名,由合作方金屬貿易公司持有并質押,使期貨公司認為金屬貿易公司就是倉單權利人。 專家們同時認為,由期貨經紀公司先將客戶倉單過戶到其名下,然后向上期所辦理質押并將質押所得保證金即時支付給客戶,該行為是隱名代理行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實際上,上期所當時允許期貨經紀公司代理質押保證金時可采取兩種辦理方式:1)以期貨經紀公司名義辦理;2)以客戶名義辦理,但需要提供經投資者簽章的《投資者專項授權書》。而上述案例中期貨公司正是以第一種方式辦理的。 在研討會上還有期貨業內專家指出,因“期現跨月套利交易”是指交易者在一定期間內通過在期貨和現貨之間進行的套利交易,而交易者到期要交割現貨,必然要處置倉單,可見在上述案件中金屬貿易公司已經得到了國際貿易公司的合法授權可以處置倉單。故期貨公司在審查倉單時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承擔20%的補充賠償責任。 專家們表示,依據目前的法律,即使在客戶惡意“棄倉”的情況下,期貨經紀公司在處置倉單后,因倉單價格上漲而產生的利益仍然屬于客戶,而根據期貨交易二級風險控制規則,價格下跌的虧損將先由期貨經紀公司墊付,期貨經紀公司只能事后向客戶追索。至于如何防止出現客戶惡意“棄倉”,在倉單價格低時故意躲藏,在倉單價格上漲后再出現主張倉單利益這一不合理的情況,只能等待以后相關期貨立法的完善。 不過,在法律界早有專家質疑,實踐中有些期貨經紀公司將客戶委托其向交易所辦理質押的標準倉單過戶到期貨經紀公司名下,再以自己名下的倉單向交易所申請質押,這類標準倉單存在瑕疵,還可能會給交易所帶來風險。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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