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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交割細則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6日 13:35 鄭州商品交易所
(2007年6月1日鄭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屆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菜籽油期貨交割業務的正常進行,規范實物交割行為,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實物交割是指期貨合約到期時,按照交易所的規則和程序,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了結到期未平倉合約的過程。實物交割包括標準倉單交割和期貨轉現貨。 第三條 客戶的實物交割須委托會員辦理,并以會員名義在交易所進行,交割結果由客戶承擔。 不能交付或接收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客戶不允許交割。 第四條 菜籽油期貨實行滾動交割,采用三日交割法。 第五條 交易所菜籽油交割業務按本細則進行,交易所、會員、客戶、交易所指定質檢機構(以下簡稱質檢機構)、菜籽油指定交割倉庫(以下簡稱交割倉庫)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交割流程 第六條 滾動交割是指在期貨交易進入交割月后,持有交割月合約及標準倉單的賣方可在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至交割月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的交易時間提出交割申請,并按交易所規定程序完成交割的交割方式。 第七條 進入交割月前,不允許交割的客戶應將交割月份的持倉予以平倉。 自進入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起,不允許交割客戶的持倉被配對的,交易所將按配對當日交割結算價對其處于合約價值10%的違約金,違約金支付給對方,終止交割;買賣雙方均屬上述情況的,交易所按本條規定比例核算的金額對雙方進行處罰,終止交割。 第八條 滾動交割的流程: 第一日為配對日。 持有交割月合約的買方會員和持有標準倉單的賣方會員均可在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下午14時30分之前的交易時間內通過會員服務系統提出交割申請,并可在當日下午14時30分前通過會員服務系統撤銷已提出的交割申請;賣方配對后,相應標準倉單予以凍結,釋放相應的交易保證金。 交易所依據賣方會員的交割申請數量,于當日收市后先對提申請的買方會員,按持該交割月多頭合約時間最長優先的原則進行配對。當賣方申請數量多于買方申請數量時,根據多余的賣方申請數量,仍按持倉先后順序找出未提出交割申請的買方會員與賣方會員進行配對;當賣方會員申請量少于買方會員申請量時,以賣方會員申請量為準與提出申請的買方會員予以配對。 交割關系一經確定,買賣雙方不得擅自調整或變更。 第二日為通知日。配對日的下一交易日為通知日。 買賣雙方會員在通知日通過會員服務系統確認《交割通知單》。會員未收到《交割通知單》或對《交割通知單》有異議的,應在通知日17時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在規定時間內沒有提出異議的,則視為對《交割通知單》的認可。 第三日為交割日。通知日的下一個交易日為交割日。 交割日上午9時之前,買方會員應當將尚欠貨款劃入交易所帳戶,賣方會員應當將《標準倉單持有憑證》交到交易所結算部門。買賣雙方應當在規定時間到結算部門辦理具體交割及結算手續,同時,買方會員把客戶名稱和稅務登記證號等事項提供給賣方會員。 交割日,交易所收取買方會員全額貨款,并于當日將全額貨款的80%劃轉給賣方會員,同時將賣方會員的倉單交付買方會員。余款在買方會員確認收到賣方會員轉交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結清。發票的傳遞、余款的結算均須會員蓋章和簽字確認。 第九條 最后交易日閉市后,同一會員同一交易編碼的客戶所持有的該交割月買賣持倉相對應部分由計算機自動平倉,平倉價按當日結算價計算。其他未平倉合約,一律視為交割合約,由計算機按照數量取整、最少配對數原則予以配對。買賣雙方在下一交易日通過會員服務系統確認《交割通知單》,交割手續在最后交易日之后的第二個交易日辦理。 第十條 交割結算價為期貨合約配對日結算價。 第十一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流轉過程為:交割賣方客戶給對應的買方客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客戶應當以自己的名義開具或接收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由雙方會員轉交、領取并協助核實。自交割日(不含該日)起七個交易日內,賣方應當向買方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遲交一至十日(公歷日)的,賣方會員應當每天支付貨款金額0.5‰的滯納金;超過十日(公歷日)仍未交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視為不交增值稅專用發票,賣方會員應當支付貨款金額13%的違約補償金。滯納金或違約補償金從貨款余額中扣除,補給買方會員,剩余部分退還賣方會員。因買方會員提供資料有誤,致使發票作廢的,買方會員責任自負;買方會員提供資料延遲的,賣方會員提供發票時間可以順延;自交割日(不含該日)起超過七個交易日買方會員仍未提供有關資料的,交易所劃轉剩余20%貨款至賣方會員,造成后果買方自負。 第三章 交割單位、品級及升貼水 第十二條 菜籽油期貨合約交割單位為5噸。 第十三條 菜籽油期貨合約交割品標準由交易所按照《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用菜籽油》(Q/ZSJ 003-2007)(見本細則附件二)制定。 一、基準交割品、替代品及升貼水: (一)基準交割品:符合《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用菜籽油》(Q/ZSJ 003-2007)四級質量指標及本細則十四條規定的菜籽油。 (二)替代品及升貼水:符合《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用菜籽油》(Q/ZSJ 003-2007)三級、二級、一級質量指標及本細則十四條規定的菜籽油,不升水。 二、菜籽油期貨合約見本細則附件一。 第十四條 菜籽油自每年6月1日(含該日)起至當年12月1日前(不含該日)入庫的菜籽油,其酸值不得超過2.3mg/g,過氧化值不得超過3.5mmol/kg,色澤黃35 紅不超過6.0。菜籽油自每年12月1日(含該日)起至次年6月1日前(不含該日)入庫的菜籽油,酸值不得超過2.5mg/g,過氧化值不得超過4.0mmol/kg,色澤黃35 紅不超過6.5。 出庫時,貨物符合《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用菜籽油》(Q/ZSJ 003-2007)四級菜籽油質量指標。 第十五條 菜籽油期貨合約的基準價為該期貨合約的標準交割品在基準交割庫交貨的含稅價格。 第十六條 交割倉庫的升貼水由交易所公告。 第四章 交割費用 第十七條 菜籽油出入庫費(入庫卸車、卸船費;倉庫檢驗費;倉庫驗重費;出庫裝車、裝船費)收取標準,每年5月份由各交割倉庫制定,經交易所審批后公告,自當年6月起執行;當年度沒有公告新標準的,沿用上年度標準。 出入庫費用由賣方客戶承擔。 第十八條 指定質檢機構的全項目(不包括摻偽)檢驗費不超過610元/樣(不含抽樣、差旅等雜費); 指定質檢機構的分項目及摻偽檢驗費由質檢機構確定,經交易所審核后公布。 第十九條 菜籽油標準倉單倉儲費(含保險費及損耗費):0.5元/噸•天。 倉儲費自標準倉單注冊之日起至交易所開出《提貨通知單》前一日止,由交易所代指定交割倉庫收取,交易所在每月初第一交易日按月計算劃轉;交易所代收之外的費用由指定交割倉庫收取。已辦理倉單注銷手續及按規定不能再進行期貨交割菜籽油的保存事宜,由指定交割倉庫與客戶另行協商,倉儲費、保險費等由指定交割倉庫直接向客戶收取,但不得高于交易所規定標準。 第二十條 買賣雙方各自負擔交割手續費1元/噸。 第二十一條 交割倉庫升貼水在標準倉單注冊、注銷時由交易所劃轉,其升貼水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標準倉單注冊人向倉單注銷人開具,交割倉庫負責監管。交割倉庫可以收取一定金額的押金,押金在增值稅發票開具后退還。 第二十二條 菜籽油交割實行散裝、散儲和散運。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的各項費用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和市場變化需要調整時,交易所另行通知。 第二十四條 修訂菜籽油替代交割品升貼水標準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五章 期貨轉現貨 第二十五條 期貨轉現貨(以下簡稱期轉現)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約的買賣雙方之間達成現貨買賣協議后,變期貨部位為現貨部位的交易。 第二十六條 達成期轉現協議的雙方共同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獲得交易所批準后,分別將各自持倉按雙方達成的平倉價格由交易所代為平倉(現貨的買方在期貨市場應當持有多頭部位,現貨的賣方在期貨市場應當持有空頭部位)。同時雙方按達成的現貨買賣協議進行與期貨合約標的物種類相同、數量相當的現貨交換。 第二十七條 期轉現流程: (一)期貨合約自上市之日起至該合約最后交易日期間,均可進行期轉現。 (二)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約的買賣雙方達成協議并按規定填寫《期貨轉現貨協議表》后,在每個交易日的下午14時之前到交易所辦理期轉現審批手續。 (三)交易所批準后,期轉現的買賣雙方持有的期貨頭寸,由交易所在批準日的下午15時之后,按買賣雙方達成的平倉價格平倉。買賣雙方達成的平倉價格應當在審批日合約價格限制的范圍內。 (四)用標準倉單進行期轉現,可由交易所進行貨款劃轉。 1、買方填報《期貨轉現貨協議表》前應當有20%以上的貨款,貨款不足的不予批準或辦理。 2、《期貨轉現貨協議表》批準后的下一交易日,買賣雙方于下午14時之前到交易所辦理有關手續。標準倉單的傳遞和貨款的劃轉參照本細則第八條執行。 3、增值稅專用發票由賣方客戶向買方客戶按照雙方商定的交貨價格開具,具體辦法按照本細則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4、買賣雙方的相應持倉平倉后,辦理標準倉單過戶手續時,賣方未能如數交付標準倉單或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由交易所按照買賣雙方達成的交貨價格代扣違約方違約部分20%的違約金支付給守約方。 (五)用標準倉單以外菜籽油進行期轉現時,應當提供相關現貨買賣協議。 (六)用標準倉單以外的菜籽油進行期轉現,貨物交收和貨款劃轉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確定,由此產生的糾紛自行解決,交易所對此不承擔責任。 (七)交易所適時公布期轉現的有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 買賣雙方各自負擔標準倉單期轉現的手續費1元/噸。 第二十九條 交易所發現會員或客戶在期轉現中弄虛作假的,不予批準,并可按《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交割違約處理 第三十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交割違約: (一)規定期限內賣方未能如數交付標準倉單的; (二)規定期限內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 (三)交易所認定的其他違約行為。 第三十一條 交易所計算買、賣雙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時,違約部分應預留合約價值30%的違約金和賠償金等。 計算買、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的公式為: 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交標準倉單數量(手)-已交標準倉單數量(手) 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交貨款-已交貨款)÷(1-30%)÷交割結算價÷交易單位 第三十二條 發生交割違約的,交易所于違約發生當日上午9時30分以前通知違約方和相對應的守約方。 守約方應當在當日上午10時30分以前將終止交割或繼續交割的選擇意向書面遞交交易所。規定期限內未遞交選擇意向的,交易所按終止交割處理。 第三十三條 構成交割違約的,由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部分合約價值(按交割結算價計算)10%的違約金,再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 賣方違約的,買方可任選如下一項措施: 1、終止交割: 交易所退還買方貨款; 2、繼續交割:交易所在認定賣方違約的下一交易日發布標準倉單征購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七個交易日內組織征購。征購成功,交易所支付給買方標準倉單;征購失敗,賣方支付給買方違約部分(征購失敗部分)合約價值10%的賠償金,交易所退還買方交割貨款后終止交割。賣方承擔因征購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和費用。 (二) 買方違約的,賣方可任選如下一項措施: 1、終止交割:交易所退還賣方標準倉單; 2、繼續交割: 交易所在認定買方違約的下一交易日發布標準倉單競賣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七個交易日內組織競賣。競賣成功,交易所支付給賣方交割貨款;競賣失敗,買方支付給賣方違約部分(競賣失敗部分)合約價值10%的賠償金,交易所退還賣方標準倉單后終止交割。買方承擔因競賣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和費用。 第三十四條 征購價格不高于交割結算價的120%,競賣價格不低于交割結算價的80%。 第三十五條 買賣雙方都違約的,交易所按終止交割處理,并對雙方分別處以違約部分合約價值5%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會員發生部分交割違約時,違約會員所接標準倉單或所得貨款可用于違約處理。 第三十七條 按本細則規定出現終止交割情形時,交易所的擔保責任了結。 第三十八條 會員在實物交割環節上故意違約的,按《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交易所按《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于鄭州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2007年6月8日起施行。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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