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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所完善規則制度 提高監管效率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6日 03: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特約撰稿 李艷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近日公布了《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配套的8個細則。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中提出了八大風險控制措施,力求做到隔離風險,降低風險,其中措施之一———風險警示制度的規定將風險控制工作前置,防患于未然,提高了金融期貨市場的監管效率。該辦法第九章對風險警示制度做了全面詳細的規定。指出在交易所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分別或同時采取要求會員和客戶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公開譴責、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該辦法規定在發生期貨價格出現異常;會員或客戶交易異常;會員或客戶持倉異常;會員資金異常等8種情況之一時,交易所有權約見指定的會員高管人員或客戶談話提醒風險,或要求會員或客戶報告情況,有關報告格式和報告內容參照大戶報告制度。 通過情況報告和談話,若交易所發現會員或客戶有違規嫌疑、交易頭寸有較大風險的,有權對會員或客戶發出書面的《風險警示函》。該辦法同時對交易所實施談話提醒的行為進行了規范,要求交易所先發出書面通知,約見指定的會員高管人員或客戶談話;安排談話提醒時,交易所應將談話時間、地點、要求等以書面形式提前一天通知會員;交易所工作人員應對談話的有關信息予以保密。 若會員或客戶存在不按交易所要求報告情況和談話;故意隱瞞事實,瞞報、錯報、漏報重要信息;故意銷毀違規違約證明材料,不配合交易所調查存在交易所認定違規行為的,交易所有權在指定媒體上對有關會員和客戶進行公開譴責,并對其違規行為,按照同時發布的《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另外,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同時發布的《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分六章分別對稽查與立案、調查,違規違約處理,裁決與執行,糾紛調解等進行了規定,規范了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對參與期貨交易的會員、客戶、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違規違約行為的調查、認定和處理,有利于規范期貨交易行為,保障期貨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金融期貨市場穩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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