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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全文)(3)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2日 18:25 證監會網站

  第二節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

  第三十六條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設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期貨交易所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三十七條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項至第(七)項規定的職權;

  (二)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

  (三) 審議批準董事會、監事會和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 決定期貨交易所董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五) 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開及議事規則應當符合期貨交易所章程的規定。

  會議結束之日起10日內,期貨交易所應當將會議全部文件報告中國

證監會

  第三十九條 期貨交易所設董事會,每屆任期3年。

  第四十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股東大會會議,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 擬訂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修改草案,提交股東大會審定;

  (三) 審議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提交股東大會通過;

  (四) 審議期貨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股東大會通過;

  (五) 監督總經理組織實施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的情況;

  (六) 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至第(十三)項、第(十五)項、第(十六)項規定的職權;

  (七) 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一條 期貨交易所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至2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的任免,由中國證監會提名,董事會通過。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

  第四十二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和董事會日常工作;

  (二) 組織協調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三) 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權的,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董事代其履行職權。

  第四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的召開和議事規則應當符合期貨交易所章程的規定。

  董事會會議結束之日起10日內,董事會應當將會議決議及其他會議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其職責、任期和人員組成等事項由董事會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設獨立董事。獨立董事由中國證監會提名,股東大會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期貨交易所可以設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由中國證監會提名,董事會通過。

  董事會秘書負責期貨交易所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期貨交易所股東資料的管理等事宜。

  第四十七條 期貨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干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中國證監會任免。總經理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總經理是期貨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應當由董事擔任。

  第四十八條 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 組織實施股東大會、董事會通過的制度和決議;

  (二) 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職權;

  (三) 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權的,由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代其履行職權。

  第四十九條 期貨交易所設監事會,每屆任期3年。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監事會主席、副主席的任免,由中國證監會提名,監事會通過。

  第五十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期貨交易所財務;

  (二) 監督期貨交易所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行為;

  (三) 向股東大會會議提出提案;

  (四) 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一條 監事會會議的召開和議事規則應當符合期貨交易所章程的規定。

  監事會會議結束之日起10日內,監事會應當將會議決議及其他會議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適用于公司制期貨交易所。

  第四章 會員管理

  第五十三條 期貨交易所會員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第五十四條 取得期貨交易所會員資格,應當經期貨交易所批準。

  期貨交易所批準、取消會員的會員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五十五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制定會員管理辦法,規定會員資格的取得與終止的條件和程序、對會員的監督管理等內容。

  第五十六條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會員大會,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在期貨交易所從事規定的交易、結算和交割等業務;

  (三) 使用期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設施,獲得有關期貨交易的信息和服務;

  (四) 按規定轉讓會員資格;

  (五) 聯名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六) 按照期貨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行使申訴權;

  (七) 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七條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 遵守期貨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及有關決定;

  (三) 按規定繳納各種費用;

  (四) 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五) 接受期貨交易所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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