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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全文)(2)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2日 18:25 證監會網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 第十九條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設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期貨交易所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審定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修改草案; (二) 選舉和更換會員理事; (三) 審議批準理事會和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 審議批準期貨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五) 審議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使用情況; (六) 決定增加或者減少期貨交易所注冊資本; (七) 決定期貨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項; (八) 決定期貨交易所理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 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 會員理事不足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人數的2/3; (二) 1/3以上會員聯名提議; (三) 理事會認為必要。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長主持。召開會員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會員。臨時會員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有2/3以上會員參加方為有效。會員大會應當對表決事項制作會議紀要,由出席會議的理事簽名。 會員大會結束之日起10日內,期貨交易所應當將大會全部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二十四條 期貨交易所設理事會,每屆任期3年。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會員大會,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 擬訂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修改草案,提交會員大會審定; (三) 審議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四) 審議期貨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五) 決定專門委員會的設置; (六) 決定會員的接納和退出; (七) 決定對違規行為的紀律處分; (八) 決定期貨交易所變更名稱、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九) 審議批準根據章程和交易規則制定的細則和辦法; (十) 審議結算擔保金的使用情況; (十一) 審議批準風險準備金的使用方案; (十二) 審議批準總經理提出的期貨交易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十三) 審議批準期貨交易所對外投資計劃; (十四) 監督總經理組織實施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情況; (十五) 監督期貨交易所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政策和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的情況; (十六) 組織期貨交易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工作,決定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和變更事項; (十七) 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和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其中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中國證監會委派。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至2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的任免,由中國證監會提名,理事會通過。理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和理事會日常工作; (二) 組織協調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三)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理事會報告。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權的,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職權。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一) 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 (二) 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情形; (三) 中國證監會提議。 理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三十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 理事會會議結束之日起10日內,理事會應當將會議決議及其他會議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當載明授權范圍。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 理事會應當對會議表決事項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監察、交易、結算、交割、會員資格審查、紀律處分、調解、財務和技術等專門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對理事會負責,其職責、任期和人員組成等事項由理事會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期貨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干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中國證監會任免。總經理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總經理是期貨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是當然理事。 第三十四條 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 組織實施會員大會、理事會通過的制度和決議; (二) 主持期貨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三) 根據章程和交易規則擬訂有關細則和辦法; (四) 決定結算擔保金的使用; (五) 擬訂風險準備金的使用方案; (六) 擬訂并實施經批準的期貨交易所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 (七) 擬訂并實施經批準的期貨交易所對外投資計劃; (八) 擬訂期貨交易所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九) 擬訂期貨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十) 擬訂期貨交易所變更名稱、住所或者營業場所的方案; (十一) 決定期貨交易所機構設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員; (十二) 決定期貨交易所員工的工資和獎懲; (十三) 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或者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權的,由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代其履行職權。 第三十五條 期貨交易所任免中層管理人員,應當在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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