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程玟
一場由“大數據”引發的基金業監管風暴,自去年底發酵,本周又掀起一波小高潮。坊間傳聞,監管層正在逐一清查一份涉嫌“老鼠倉”的50余人名單。根據證監會[微博]最新案件通報,此次清查的對象已不局限于公募基金,還包括大佬云集、手握重金的保險資管。
當局者談“鼠”色變,悲觀者憂心行業公信力,建設者們則不免思考:為何已經放行從業人員炒股的基金業依然“鼠患”叢生?除了監管手段的數量化、透明化以及常規化之外,我們還需要做點什么?
事實上,在新《基金法》頒布以及刑法修正案增加“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罪”之后,監管層希望疏堵結合防治“老鼠倉”的思路已經躍然紙上。不過從實際效果來看,執行結果與最初設想存在一定的差距。
記者了解到,雖然新《基金法》中已經為基金經理炒股“松綁”,但是在實際中,多半公司并未執行。
“新《基金法》規定,基金經理報備之后可以炒股票,但是很難具有操作性。同意基金經理買,公司能不能買?公司買的股票,多久之后能允許基金經理去買?另外,季報只公布前十大重倉股,公司是不是需要基金經理對所有的股票進行報備呢?”
上述高管的言論頗具代表性。其行為依據是,基金經理自己買賣股票和管理公募產品有相悖之處,這種矛盾天然不可調和。而所謂要把“投資者利益放在首位”,就意味著,當發生矛盾時,基金經理的私權利有必要讓位于公權利。這也是為何一部分鐘情于炒股的基金經理掀起了一波奔私潮。
然而,從堵的角度看,為何在懲治手段上升到刑法高度后,仍然還會有從業人員鋌而走險呢?
縱觀目前已公布的判例,除了李旭利案獲刑較重外,從最近的馬樂案到早先的許春茂案,“量刑不當”問題讓人唏噓。二人均僅就其違法所得部分進行沒收,并判處緩刑。
可見,雖然行政監管力度很大,但是司法責任追究脫節,起不到震懾碩鼠作用,也使得“鼠患”如長江后浪推前浪般不斷涌現。
查閱相關資料,刑法修正案對于“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量刑規定如下:對于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對于“情節嚴重”抑或“特別嚴重”,相關部門自由裁量權極大,這也為老鼠倉在最終認定上平添了很多變數。
事實上,所謂“老鼠倉”,即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罪,古今中外都是監管難題。在利益的誘惑下,“亡命之徒”們總能魔高一丈的找到監管盲區,滿足一己私欲。
區別在于,美國等金融監管較為完善的國家的違法成本相當高,一旦坐實,基金經理基本上會傾家蕩產,再無翻盤機會。這也使得上述國家從業人員面對監管紅線心生畏懼。
對于犯罪收益與成本的經濟學分析,芝加哥大學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加里·貝克爾(Gary Stanley Becker)有著極深的造詣。這位上周溘然長逝,生前“野心”十足的學界泰斗,致力于用經濟學框架取代其他社會學科,分析諸如犯罪、歧視、成癮、人口與家庭等社會問題。
按照貝克爾的理論,犯罪的案件是供給,非法所得是收益,其他復雜因素則分別包括犯罪成本、定罪概率以及懲罰力度。
每種犯罪都可以針對其犯罪收益進行敏感分析。其中,犯罪供給對成本的敏感度低被稱作沖動型犯罪,犯罪供給對成本的敏感程度高的叫做籌劃型犯罪。將各方的收益加總,再求解最優化,政策制定者就知道對各種犯罪行為應當設置怎樣的定罪成本與處罰力度。
借用這位智者“冰冷”但不乏真理之光的洞見,我們可以確信,在監管手段數量化、常規化、實時化之后,風暴過境的基金行業會取得長足進步。未來的空間在于,能否在量刑認定方面執行更為精確、嚴格的標準。
當交易所“大數據”的光亮讓幽藏于行業背陰面的不法行為難以逃遁之后,是否也可以在量刑追責上加入點理性之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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