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今天(24日)再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離職后在公務員法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在被監管的機構中擔任職務。”
《公務員法》第102條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根據《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證監會基金監管層人員離職后,將在兩年內將不得在基金公司任職。其中,基金監管層領導人員離職三年內不得在基金公司任職。(張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