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網專稿】記者 李春雨 6月12日,李旭利涉嫌“老鼠倉”一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李旭利在庭審現場否認曾經做過老鼠倉,而相對于他在公安部門審訊時已經承認相關罪行,庭上翻供頗為出人意料。
午間休庭間隙,上海公安局經偵總隊相關辦案人員接受記者采訪時稱,“在公安機關審訊時,李旭利已經承認有跟倉下單的行為。但是他認為自己買大盤藍籌股并不能拉升股價,所以不是老鼠倉,這是狹義的理解。”
對于李旭利今日在庭審上的表現,前述辦案人員稱,“實際上,庭審人員事先已經知道,李旭利律師要為其做無罪辯護,公訴方也做好了充分的準備,公安部門掌握的證據也很確鑿,面對鐵證如山,如果還要抵賴可能會加重判刑。”
針對公訴方指控的老鼠倉罪行,李旭利庭上表示,買工商銀行、建設銀行的股票并非是做老鼠倉,只是基于專業研究的選擇,自己并沒有主觀故意性。
“如果是老鼠倉,應該會先于基金公司賣出。”李旭利律師為其辯護稱,“在交銀施羅德4月21日賣出之前,李旭利并沒有賣出,甚至等到5月27日,李旭利從交銀離職,都沒有賣出。”
并且,李旭利律師認為,不應用最終李旭利股票拋售價格作為涉案金額。他說,“最后計算獲利金額,也應用5月27日股票收盤價,而不是以后賣出的價格。5月27日的股票價格要遠低于最后賣出的價格,基于有利于被告的原則,請法庭注意價格差異。 另外,工行172萬元的分紅,不應計入交易獲利金額。”
公訴人對這一辯護回應稱,“只要利用了非公開信息進行交易,不論是否賣出,法律上都是老鼠倉。非法所得,應該包括紅利。”
根據上海市浦東檢察院的審查,2009年4月7日,李旭利指令五礦證券深圳金田路營業部總經理李智君在其控制的“岳彭建”、“童國強”證券賬戶內,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藍籌基金買入工商銀行(601398)和建設銀行(601939),此后于2009年6月份悉數賣出。兩個月時間,上述兩只股票的累計買入金額約5226.4萬元,獲利總額約為1071.6萬元。
(證券市場周刊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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