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網 熊婷婷 6月5日,上海市公安局在公布李旭利案案情時,將李旭利非法交易股票行為的時間區間界定為“2005年8月8日至2009年5月25日”,而此前證監會通報中,對李旭利案的時間區間界定為“2009年2月28日至2009年5月25日期間”。上海市公安局界定的時間區間,要比證監會版本提前了三年多。
由于2009年2月28日正是“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罪”生效時間,這一變化,將直接關系到李旭利案非法獲利金額的變化——甚至,直接引起量刑的變化。
證監會和上海市公安局究竟誰更準確?最后量刑金額會是多少?這是6月12日開庭的李旭利案的最大懸念。
而另外一個懸念就是,根據上海市公安局公布的案情情況,李旭利獲悉其被證監部門行政稽查,即逃匿。目前根據公開信息,李旭利并無“自首、立功”等可以減輕處罰的情節,那么,李旭利之逃匿,會讓其所受處罰加重嗎?
懸念一:證監會VS上海市公安局孰是孰非?
據中國證監會2011年11月29日在官網上掛出的通報,2010年9月21日,中國證監會對交銀施羅德基金(微博)原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李旭利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證監會所通報的調查結果是,2009年2月28日至2009年5月25日期間,李旭利利用職務便利,通過其實際控制的2個證券賬戶,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基金買入或賣出相同股票2只,非法獲利1000余萬元。
其后,李旭利案開庭審理被多次延遲,最終確定在2012年6月12日,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然而,就在開庭之前一周,6月5日,上海市公安局經偵總隊5日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近期打擊證券期貨犯罪情況,披露了廣受社會關注的“李旭利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案情。
值得關注的是,上海市公安局此次披露李旭利案的情況,較之之前證監會查處情況發生了變化——這一變化,將直接關乎量刑。
在上海市公安局經偵總隊的這次發布會上,披露情況為,犯罪嫌疑人李旭利在擔任交銀施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總監、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期間,于2005年8月8日至2009年5月25日,利用未公開信息,非法交易股票2只,累計交易(買入)金額達5226.38萬余元,非法獲利金額達1071.57萬余元。
證監會于上海市公安局兩者之間對李旭利案的披露,最大的變化是對犯罪嫌疑人李旭利非法交易股票時間區間的定義。證監會此前的界定的時間區間為“2009年2月28日至2009年5月25日期間”,而6月5日上海市公安局發布的時間區間為“2005年8月8日至2009年5月25日”。
這個時間區間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生效時間正是2009年2月28日。
2009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正式通過并施行,其中將刑法第一百八十條增加一款,即“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上述犯罪行為被定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即通俗的“老鼠倉”。
據法律人士指出,此次上海市公安局的通報,對于李旭利案時間區間說法的變化,可直接導致量刑出現變化。“如果這一千多萬獲利主要是在2009年2月28日之前,那么,最終可能就會輕判許多了。此案的關鍵點就在于,2009年2月28日之后,李旭利究竟獲利多少,當然,如果在這之后獲利超過75萬,還是有可能在五到十年這個區間量刑。”
懸念二:李旭利逃匿,會加重處罰嗎?
據上海市公安局的通報,案發前,李旭利獲悉其被證監部門行政稽查,即逃匿,并斷絕了與原有社會關系的一切聯系。上海市公安局經偵總隊抽調精干警力一方面搜集固定證據,另一方面細致排查,在北京市公安機關的協助配合下,于2011年8月13日在北京將李旭利抓獲。
2011年11月29日,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的說法,李旭利已經被抓捕,而證監會在官網上通報李旭利案查處結果時,并未涉及到李旭利“逃匿”的信息。目前,據公開信息,并無“自首、立功”等減輕處罰情節表現的李旭利,是否會因“逃匿”而額外受罰,乃為懸念之二。(21世紀網 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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