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時間已三次推遲 6月1日起施行的內幕交易司法解釋或有影響
早報記者 柯智華
在經過多次變更之后,投資界(微博)大佬李旭利一案的開庭時間再次敲定。
根據上海法院網最新披露的信息,6月12日9時30分,李旭利案將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簡稱市一中院)第七法庭開庭審理。在這份案號為(2012)滬一中刑初字第114號的案件中,李旭利被起訴的案由為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
作為第三位參與刑事開庭的公募基金經理(此前兩位因證券交易獲利并受到刑事處罰的公募基金經理為韓剛和許春茂),李旭利一案的開庭過程頗為曲折。據悉,上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后,以李旭利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向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下簡稱市第一分檢)移送審查起訴。市第一分檢經審查后,于2011年9月30日交由浦東檢察院審查起訴。
相應的,李旭利的審理法院也移交至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在首次披露3月15日開庭審理后,上海法院網有多次修正了該案的開庭審理時間。第一次修正為3月28日,第二次則修正為3月29日,第三次則取消了開庭審理的時間,沒有公布新的開庭時間。而此次該案由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改至市一中院。
“改到市一中院來審理,由一分檢審查起訴。”彼時有消息人士告訴早報記者,按涉案的金額該案理應在市一中院審理,在基層法院審理的社會影響并不好。
上海華榮律師事務所許峰律師昨日則告訴早報記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中國證監會于2011年5月聯合發布的通知,涉嫌證券期貨犯罪的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同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提起公訴,因此李旭利案理應由中院審理。
而根據浦東檢察院此前的審查,2009年4月7日,李旭利指令五礦證券深圳金田路營業部總經理李智君在其控制的“岳彭建”、“童國強”證券賬戶內,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藍籌基金買入工商銀行和建設銀行,此后于2009年6月份悉數賣出。兩個月時間,上述兩只股票的累計買入金額約5226.4萬元,獲利總額約為1071.6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將于6月1日實施的內幕交易司法解釋,證券交易成交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75萬元以上,均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而刑法180條顯示,情節特別嚴重,“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對于上述內幕交易的司法解釋是否包括“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律師之間存在分歧,因此尚不清楚,即將于6月實施的上述司法解釋對李旭利影響幾何。
資料顯示,出生于1973年的李旭利在中國投資業界影響頗大。在受調查影響辭職之前,他曾在中國最大的私募基金重陽投資擔任合伙人,并于2010年10月離職重陽投資。更早之前,他先后在南方基金(微博)(1998年到2005年)和交銀施羅德基金(微博)(2005年到2009年)任職,作為公司的投資總監負責公司的投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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