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宗罪:公司治理結構紊亂
治理結構混亂,使基金公司不再是和諧之身,而是活火山
表象五:大病統籌基金投資涉嫌突破基金法
基金公司用自有資金購買旗下基金的現象在基金業界并不鮮見,但如果基金公司用自己的錢直接買賣股票,你會做何感想?《投資者報》注意到,意見函中透露出寶盈基金存在類似行為。
2008年10月,寶盈公司董事會采用通訊方式審議通過了《關于建立員工大病統籌基金的議案》,方案規定,這只基金的用途是公司員工大病醫療,基金本金來源為公司當年度薪酬總額或公司遞延獎金池。
當年12月8日,寶盈與其第一大股東中鐵信托簽訂《衡平·寶盈單一資金信托項目資金信托合同》。12月18日,該公司從2007年遞延獎金池中撥出50萬元劃款到中鐵信托成立了大病統籌基金。
證監局發現,大病統籌基金的投資運作模式存在利益沖突的可能。
根據寶盈基金《大病統籌基金管理規則》第十條規定,“寶盈公司負責大病統籌基金的運作管理,也可以信托等方式委托其他公司進行投資管理。”
12月20日,寶盈與中鐵信托簽訂《衡平·寶盈單一資金信托項目投資顧問合同》,合同約定由寶盈公司擔任投資顧問。但經檢查,這只基金名義上由寶盈公司專戶部門的員工履行顧問職責,實際上,卻是由該員工通過中鐵信托VPN通道進行下單。
這就是說,該基金實質上是由寶盈公司直接操作股票投資。意見函對此明確指出“寶盈公司作為公募基金管理人,同時進行自有基金的股票交易操作,存在利益沖突的風險。”
一位從事證券類法律辯護、研究多年的律師對此向《投資者報》解讀說,大病統籌基金表面上看是一只私募基金,有信托協議和投資顧問協議,形式上也符合私募基金的操作方法,但其實質是基金公司直接買賣股票,這種行為突破了《基金法》第二條有關基金管理人的界定。
“《基金法》第二條的主要含義是,基金公司主要是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再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這相當于對基金管理人做了一個權限界定,但寶盈基金突破了這一界限。”
他同時提示,盡管證監局在意見函中說沒有發現痕跡,其潛臺詞卻是這只基金存在“老鼠倉”的可能。
記者注意到,這只大病統籌基金投資的合規監控在寶盈內部表現為“嚴重缺位”。
據了解,大病統籌基金成立并投資股票以來,寶盈基金從未對該基金交易是否與其旗下公募及專戶組合存在反向交易等異常交易情況進行監控和分析。其監察稽核部門從未獲取過該基金投資組合情況,金融工程部門也不將該基金納入公平交易分析和異常交易分析范圍。
“雖然截至檢查日,我局并未發現該基金實際投資過程中存在利益輸送的情況,但反映出公司內控管理和風險管理的嚴重缺位。”證監局這番話,耐人尋味。
表象六:股權代持隱瞞長達六年
根據公開信息披露,成立于2001年5月18日的寶盈基金,共有三家股東,分別為中鐵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鐵信托)、成都工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成都工業投資)、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托有限公司(下稱外經貿信托),它們各持有49%、26%、25%的股權。
然而在這樣一個簡單的股權結構背后,竟然暗藏著基金持有人不知道的重要信息,且這一信息被隱瞞長達六年。
深圳證監局在檢查中發現,2004年寶盈基金股權發生變更,即中鐵信托正式入住寶盈基金后,公司第二大股東成都工業投資持有的26%股權實際上是替第一大股東中鐵信托代持,而截至2010年1月,這一長達六年的股權代持問題仍未解決,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
記者查閱寶盈基金近六年的信息披露,發現寶盈基金從未就代持一事發過任何公告,對這一事實一直隱瞞。
上述律師告訴《投資者報》記者,按照有關規定,金融性質的公司一般都不允許代持股權。“金融企業的股權必須穩定,如果有代持情況的存在,就存在糾紛的危險。從我們了解的情況看,基金公司基本不存在股東代持問題,寶盈這一現象很少見。”
《基金公司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基金公司股東不得持有其他股東股份或擁有其他股東的權益;不得與其他股東同屬一個實際控制人或有其他關聯關系。“從我的判斷來看,關聯關系主要就是指股權關系或其他具有權益性質或財產利益的合同關系。”他強調說。
這位律師提示,前不久剛發生的華夏基金案例即彰顯股權結構的重要性。
記者注意到,因中信證券“超期超限”持有華夏基金股權,證監會已自2010年1月1日起,暫停華夏基金新產品的申請;如果股權在2010年4月1日前仍不能得到規范,證監會基金部將視情況采取進一步監管措施。
這一處罰的緣由在于,作為華夏基金100%股份的持有者,中信證券不符合《基金公司管理辦法》中證監會對基金公司主要股東最高出資比例的有關規定。
在“證監基金字【2004】147號文件”——關于實施《基金公司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中,第七條明確規定基金公司主要股東持股不得超過49%。
“中鐵信托為何要曲線持有寶盈基金75%的股權?是否向小股東明示?為何不向基金持有人公示?”這位律師向記者提出一串疑問。
第三宗罪:企業內部管理散亂
嚴謹有條,規范運作的基金公司變成了“緊急公司”,成了“維持會”
表象七:投資咨詢竟與客戶分享收益
在現場檢查中,深圳證監局發現,寶盈基金在“廈門信托-聚寶一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投資顧問合同補充協議”中規定,廈門信托須向寶盈支付浮動報酬,浮動報酬基于信托計劃終止時信托單位凈值超過初始凈值7%的部分進行計算。
這段話意味著,該補充協議含有分享收益的條款,違反了《關于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對向提供投資咨詢服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三)的規定。
在上述律師看來,信托公司請基金公司、證券公司作為投資顧問的現象較為普遍,但按照法律規定,基金公司不能承諾收益,而“初始凈值7%”這句話的潛臺詞,是對7%做一個保底承諾。
表象八:特定客戶資產管理缺乏規范
同樣,上述問題在專戶理財業務中也存在。證監局在檢查中發現,寶盈基金一款專戶理財合同的補充協議中規定,“本資產管理計劃終止時,如資金年化收益率超過8%,則資產管理人遵照原合同收取委托財產管理費;如果未超過8%,則不收取委托資產管理費。”
“上述協議條款違反了相關試點辦法的相關規定。”意見函明確對此種行為作出界定。
表象九:追求規模排名,影響基金穩定運作
在意見函中,還能看到不少基金業目前普遍存在的問題。如為追求規模排名,致使基金規模短期大起大落。
2009年12月31日,寶盈貨幣市場基金新增確認份額6.94億份,當日規模增長率達95.6%。在證監局看來,寶盈基金沒有在綜合考慮自身投資管理能力、風險防范水平的基礎上,確定合適的基金銷售規模,一味追求規模排名。
“公司利用貨幣基金臨時突擊公募基金管理規模的行為,一方面會造成基金短期巨額申購贖回,對基金穩定以及基金持有人利益造成不利影響;另一方面,對資金的爭奪也可能會引發高額的一次性獎勵,甚至引發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