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馬婧妤 ○編輯 劉玉鳳
入會基金評價機構為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的企業法人;評價人員須得到基金從業資格,且不少于5人;媒體評價機構評價人員也須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且不少于2人。
申請開展基金評價業務機構的資質條件和申請程序正式明確。中國證券業協會昨日發布《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自律管理規則(試行)》(下稱“《規則》”),分八章五十三條,對基金評價業務的機構準入、評價標準審核、信息披露、持續檢查和自律處分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2009年11月,中國證監會發布《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基金評價機構應加入證券業協會成為協會會員。《規則》進一步將基金評價機構分為兩類,即未入會的基金評價機構(如獨立評價機構、媒體)和已經加入協會的基金評價機構(如證券公司和證券咨詢機構),第一類機構應履行入會程序,第二類機構則應履行基金評價業務的備案程序。
在入會條件上,《規則》除要求基金評價機構為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的企業法人外,還對基金評價人員、基金評價理論和方法、信息采集制度、盈利模式等提出了要求。
根據《規則》,基金評價機構的評價人員須得到基金從業資格,且不少于5人,具備3年以上金融業務相關的工作經歷或學術經歷,其中評價業務主要負責人須具備5年以上從業或學術經歷。媒體評價機構的評價人員也須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且不少于2人。
為提高審核專業性,《規則》明確將成立基金評價業務專家工作組,負責對基金評價機構的基金評價標準、方法、內控制度、業務流程以及執行情況的評估咨詢。專家組由中國證監會、協會、業內機構、學術研究機構的有關專家組成。
在基金評價業務的規范上,《規則》要求基金評價機構自身的評價部門、銷售部門之間以及基金評價機構與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間應建立證券業務的“防火墻”和相應管理制度,以保證評價業務公證、客觀。《規則》還對基金評價機構及評價人員提出了較為詳盡的禁止性規定。
按照《規則》,基金評價機構須對與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存在的關聯關系進行詳盡披露。《規則》還明確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銷售機構等機構,只能引用具備協會會員資格基金評價機構的評價結果。
對不具備協會會員資格的境外基金評價機構對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進行評價或評級的結果,或基金管理公司主動聘請基金評價機構利用非公開信息對本公司或基金產品進行綜合評價或評級兩種情形,《規則》也明確規定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在境內公開引用。
按照要求,《規則》即日起實施,協會正式開始受理基金評價業務相關申報材料,已經開展基金評價業務的相關機構須在3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提出入會或備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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