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1月11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自律管理規則(試行)》的通知 ,以下為通知全文。
關于發布《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自律管理規則(試行)》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相關基金評價機構:
為加強對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自律管理,規范基金評價業務,保障基金投資人和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根據《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中國證券業協會章程》、《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了《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自律管理規則(試行)》(見附件1,以下簡稱《自律管理規則》),經協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備,予以發布實施,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應按照《暫行辦法》、《自律管理規則》的有關規定公開引用基金評價結果;在第一批具備協會會員資格的基金評價機構名單公布后一個月以內,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應撤換公司網站已經公開引用的非協會會員所發布的基金評價結果,停止印發含有非協會會員發布的基金評價結果的宣傳材料。
二、基金評價機構取得協會會員資格或完成備案程序后,應對其以往的基金評價業務及評價結果進行自查,對于不符合《暫行辦法》、《自律管理規則》的評價結果,應通過本機構網站等渠道予以公布。
三、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協會開始受理基金評價業務相關申報材料。符合《暫行辦法》和《自律管理規則》規定的條件、擬申請入會或備案的基金評價機構,應當根據《基金評價業務申請材料的內容與格式》(見附件2)的規定向協會報送基金評價業務申請材料;擬申請入會的評獎媒體,應當根據《基金評獎業務申請材料的內容與格式》(見附件3)向協會報送基金評獎業務申請材料。
本通知相關附件可登錄協會網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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