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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不分
基金分紅的初衷就是將以實現收益分配給投資者。而與封閉式基金每年分紅不得少于一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已實現收益90%的強制分紅不同,開放式基金不要求強制分紅。
發行伊始,幾乎每只開放式基金都承諾有年度分紅,2007年9、10月間,開放式基金曾迎來一波分紅高潮。一位已轉投私募的基金經理一語道破:“基金分紅其實就是在持續營銷的時候使用,既可以強調收益也可以降低凈值吸引新的投資者。”
統計發現,不少基金公司會為新基金發行鋪路而對旗下老基金進行分紅,而一些基金公司曾經將分紅公告用于宣傳廣告,打出諸如“基金一年分紅收益高出定期存款利率”的宣傳語渲染高收益率,目前,監管部門對類似行為嚴格治理。
“基金分紅后基金資產凈值相應減少,基金管理費收入相應下降,這是不少基金公司在沒有營銷意愿時不愿選擇分紅的重要原因,或者采用分拆等手段規避分紅。”上述基金經理稱。
不分紅基金公司可以滾動操作,在牛市中把已實現的利潤滾動投入推高凈值,但是往往由于分紅意愿低而將利潤積累到一定程度才選擇合適的時機進行大比例分紅,有不少老基金投資者基金大比例分紅賣出股票影響凈值增長速度十分抵觸。
但是有業內資深分析人士指出,大比例分紅是各基金公司長期積累紅利不分而導致,基金分紅完全可以經常化且以適當比例進行而避免大比例分紅。
不少未分紅基金公司人士強調,“開放式基金可以自由申購和贖回,投資者可以通過贖回實現收益,分紅對開放式基金意義不大。”
但開放式基金分紅對投資者絕非全無意義。一方面,分紅可以滿足部分投資者落袋為安的心理,將投資者的賬面盈利變為現實收益;另一方面,分紅可以免除投資者贖回做差價所面臨的手續費成本,且可以回避波段操作的擇時判斷風險;對于機構投資者而言,獲得分紅收益更可以起到免稅的作用。
模糊條款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 《證券投資基金運行管理辦法》中第三十五條規定,“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數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德圣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師江賽春指出,正是由于開放式基金分紅條款沒有明確規定分紅截至時間、分紅面值底線等等,造成了開放式基金分紅的混亂局面。
除此之外,實踐中,各家基金公司尤其是對“分配的最多次數”和“最低比例”作出了不同表述,目前比較常見的表述有三種:“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x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x%”,“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x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x%”,“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
上述三種表述中,2006年后新成立的基金多采用第一種表述,有采用該表述的公司人士指出,“由于沒有規定每年至少分紅一次和全/每年分配的最低比例”,因此2007年沒有分紅并不違反基金合同。
但是,有業內權威人士認為,“即使沒有寫明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如果有可供分配收益也應該進行分紅,基金產品是投資工具,不能代替投資人作決定,這是信托合同最主要的原理。”
未分紅基金中也有約1/3采用的是第一種表述,其中的華夏藍籌、華夏紅利、上投摩根阿爾法、上投摩根成長先鋒、銀華核心價值優選、華安中小盤成長、博時第三產業成長基金2007年年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都超過50億元。
雖然多數基金寫明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數,但是不少基金卻規定 “每年最多分配不得超過12次”,意味著,該基金其實可每月進行一次分紅,但如寫“每次”分配的最低比例則也可一次不分。而鵬華中國50基金合同中甚至沒有寫明基金分紅的比例和次數。
某基金公司基金會計告訴記者,基金合同中證監會的格式化條款中有基金收益分配一項,因此即使沒有分紅意愿,也要填寫相關內容,一些公司在草擬合同的時候對收益分配并不十分重視。
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遠忠指出:一般合同解釋可以采用文義解釋、目的解釋等,基金合同解釋同樣首先應當采用文義解釋,當字面有歧義的時候會參考其它因素,如合同訂立的目的、背景以及誠實信用等,在合同解釋方面法官的自由才量權很大;而基金合同屬于格式合同,基金公司大多在其中規定了對自己有利,但對投資者不太有利不利的條款;基金合同雖然都經過證監會備案,但由于種種原因,一些不利于投資者或者可能會誤導投資者的條款并沒有得到糾正,例如寫有“最多分紅6次”,會讓投資人誤解為很有可能分紅6次。雖然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但是這需要基民提起訴訟或仲裁,由法院或仲裁機構對格式合同條款的效力進行確定。
一些業內人士建議,在明確清晰的分紅條款的前提下,定位于分紅型的基金可采用實施月度或者季度均衡分紅的方法,這樣即可以避免大比例集中分紅對原有持有人利益的影響和大舉拋售股票給市場的壓力,也可以滿足投資者獲得定期收益的要求,一定程度上避免基金的頻繁申購和贖回。
近年來,開放式基金分紅的比例也在下調,統計可以發現,分紅比例為90%的多為2004年前成立的老產品,新產品多規定在分紅比例在60%或50%,甚至有低至25%。
“但是,目前分紅制度的執行有失規范性,是否所有開放式基金都應分紅值得討論,但是契約規定的條款應有嚴格解釋,解釋空間太大也會給投資人帶來誤導。”上述人士稱。
在國外由于有完善的稅收制度配套,各基金分紅細則非常明確。天相投顧基金分析師聞群指出,國內稅收機制不完善也是開放式基金分紅相對混亂的原因之一,而國內目前也沒有真正意義的分紅型基金,開放式基金分紅多數都是不定期進行、額度也不定,不能滿足投資者通過分紅而定期獲利的財務需求。
有知情人士透露,今年證監會可能將對基金合同格式進行規范,其中也會涉及基金分紅條款的表述方式。
來源:經濟觀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