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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簡稱:融通領先 交易代碼:161610 融通領先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書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登記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上市地點:深圳證券交易所 上市時間:2007年7月18日 公告日期:2007年7月13日 一、重要聲明與提示 融通領先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LOF)(以下簡稱“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上市交易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的規定編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證本報告書中基金財務會計資料等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對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關事項的意見,均不表明對本基金的任何保證。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書未涉及的有關內容,請投資者詳細查閱刊登在2007年4月30日《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以及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站(www.rtfund.com)上的《融通領先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 二、基金概覽 1、基金簡稱:融通領先 2、交易代碼:161610 3、基金份額總額:3,058,256,030.14份(截止:2007年7月11日) 4、基金份額凈值:1.041元(截止:2007年7月11日) 5、本次上市交易份額:1,220,902,991份(截止:2007年7月11日) 6、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7、上市交易日期:2007年7月18日 8、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集中申購、日常申購與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集中申購、日常申購情況 1、基金發售申請的核準機構和核準文號:中國證監會2007年4月17日證監基金字[2007]113號文核準 2、基金運作方式:上市契約型開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集中申購發售日期:2007年5月11日至2007年5月25日 5、發售價格:1.00元人民幣 6、發售方式:柜臺(場外) 7、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銷銀行:中國建設銀行、招商銀行。 (3)其他代銷機構:國聯證券、中國銀河證券。 8、驗資機構名稱: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 9、集中申購資金總額及入賬情況:本次集中申購的有效凈申購金額為1,771,153,384.57元人民幣,折合基金份額1,771,153,384.57份;申購款項在基金驗資確認日之前產生的銀行利息共計1,004,313.06元人民幣,折合基金份額1,004,072.47份。本次集中申購凈申購資金及銀行利息已于2007年5月31日全額劃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的融通領先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專戶。 10、基金合同生效日:2007年4月30日。 11、原基金份額轉換日:2007年5月31日。 (二)原有基金通寶份額的轉換情況 基金管理人已于2007年5月31日對投資者持有的原通寶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通寶”)進行了基金份額轉換操作。經本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確認,轉換基準日(5月30日)基金份額凈值為2.575元,精確到小數點后第7位為2.5748583元(第7位以后舍去),本基金管理人按照1: 2.5748583的轉換比例將基金通寶的基金財產進行了轉換。轉換后,基金份額凈值變為1.000元,相應地,原基金通寶每1份基金份額轉換為2.5748583份,基金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整數位,所產生的誤差歸入基金財產。原基金通寶的基金總份額由500,000,000份轉換為1,287,429,150份。 (三)本基金上市前基金日常申購、贖回情況 1、本基金日常申購、贖回開放日:2007年6月25日。 2、截至2007年7月11日,日常申購份額為126,089,801.23份,日常贖回份額為127,420,378.13份。 (四)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內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準機構和核準文號:深圳證券交易所深證上【2007】110號 2、上市交易日期:2007年7月18日 3、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投資者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各會員單位證券營業部均可參與基金交易。 4、基金簡稱:融通領先 5、交易代碼:161610 6、本次上市交易份額:1,220,902,991份(截止2007年7月11日)。 7、基金資產凈值的披露:包括開放式基金每日收市后對基金資產凈值進行的估值和基金上市交易時間的凈值揭示兩部分。 基金管理人每日對基金資產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將經過基金托管人復核的基金份額凈值傳給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過行情系統揭示。根據《基金法》,開放式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基金管理人對公布的基金份額凈值負責。交易時間內基金管理人將實時計算的基金份額參考凈值傳給深交所,深交所通過行情系統實時揭示。基金份額參考凈值的揭示僅為投資者的交易提供參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并不對其準確性負責。 8、未上市交易份額的流通規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額托管在場外,持有人將其轉托管至深圳證券交易所場內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戶數、持有人結構及前十名持有人情況 截至2007年7月11日的場內基金份額持有情況: 場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戶數:10198戶 平均每戶持有的場內基金份額:119,719份 場內機構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及占場內基金總份額比例:機構持有954,121,148份,占78.15%。 場內個人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及場內基金占總份額比例:個人持有266,781,843份,占21.85%。 場內基金前十名持有人情況: 備注(占場內總份額 序號 持有人名稱(全稱) 持有基金份額 比例) 1 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 120,757,952.00 9.8909% 2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19,396,697.00 9.7794% 3 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94,131,875.00 7.7100% 海通- 匯 豐-MERRILL LYNCH 4 86,702,925.00 7.1015% INTERNATIONAL 招商證券-招行-招商證券基金寶集合資產 5 51,239,680.00 4.1969% 管理計劃 6 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6,002,979.00 3.7679% 7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4,418,366.00 3.6382% 國際金融-中行-中金股票精選集合資產管 8 37,730,485.00 3.0904% 理計劃 國際金融-建行-中金股票策略集合資產管 9 36,866,643.00 3.0196% 理計劃 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傳統-普通保 10 35,560,354.00 2.9126% 險產品 合計 672,807,956.00 五、基金主要當事人簡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信息 名稱: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南山區華僑城漢唐大廈13、14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區華僑城漢唐大廈13、14層 郵政編碼:518053 法定代表人:孟立坤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2001]8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25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業務 股東及其出資比例:河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40%,日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NikkoAsset Management Co., Ltd.)40%,新時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20%。 電話:0755-26948043 聯系人:秦燕 2、經營概況 (1)基金管理業務情況簡介 截至2007年6月,基金管理人共管理1只封閉式基金、9只開放式基金,基金管理資產規模超過300億元人民幣。 (2)內部組織結構及職能、人員情況 公司設立了投資決策委員會和風險控制委員會等專業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指導基金資產的運作、審定基金經理提交的資產配置提案,形成資產配置方案。風險控制委員負責建立健全公司的風險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對公司經營中的風險因素進行有效控制,確保公司規范健康運營。 目前公司設立了以下部門,并且在北京、上海設立了分公司。各部門主要職能如下: 基金管理部:負責公司基金的投資管理運作。 研究策劃部:負責行業和公司研究,金融工程研究,給基金經理提供研究支持。 機構理財部:負責養老金、特定機構客戶證券投資資產管理等創新業務研究、資格申報、客戶開發等。 基金交易部:接受投資指令,在指令規定的種類、價格、數量、時間范圍內買賣證券;協助公司控制交易風險。 監察稽核部:負責揭示、控制公司各項業務風險,督促公司內部管理制度的執行,處理日常法律事務、信息披露事務。 市場拓展部:負責產品設計、營銷策劃、與監管部門及托管行的溝通;銷售渠道開發、維護等工作。 登記清算部:負責公司基金的注冊登記、資金清算、會計核算等業務;客戶服務、媒體宣傳等工作。 信息技術部:負責公司信息系統的開發維護、機房管理、網絡與安全保障等。 綜合管理部:負責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辦公管理、行政后勤工作。 北京分公司:負責所轄區域內銷售渠道的開發、維護等工作。 上海分公司:負責所轄區域內銷售渠道的開發、維護等工作。 截至到2007年6月,公司共有員工100人,其中70人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公司主要業務部門人員全部具有基金從業資格,所有人員最近3年均沒有受到有關監管部門的處罰。 3、本基金基金經理 劉模林先生,1969年生,華中理工大學機械工程碩士。具有12年證券從業經驗,曾任武漢市信托投資公司證券總部研究部經理、花橋證券營業部經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劃部策略和行業研究員、總監、機構理財部總監、基金管理部總監,現同時擔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和融通新藍籌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陳文濤先生,1968年生,大學本科。具有8年證券、基金從業經驗,曾任武漢生物制品研究所項目工程師、深圳新鵬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項目工程師、招商證券研究發展中心高級研究員、部門副總經理、招商證券投資管理部副總經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資部高級經理,現同時擔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劃部總監。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郭樹清 成立時間:2004年09月17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壹仟玖佰肆拾貳億叁仟零貳拾伍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聯系人:尹 東 聯系電話:(010) 6759 5104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國擁有悠久的經營歷史,其前身“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為“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是中國四大商業銀行之一。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國建設銀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繼了原中國建設銀行的商業銀行業務及相關的資產和負債。中國建設銀行(股票代號:HK0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國四大商業銀行中首家在海外公開上市的銀行。截至2006年6月30日止,中國建設銀行總資產為人民幣51,662.42億元,客戶存款為人民幣44,915.66億元,2006年上半年實現稅前利潤人民幣328.14億元。中國建設銀行在中國內地設有1.4萬余個分支機構,并在香港、新加坡、法蘭克福、約翰內斯堡、東京及首爾設有分行,在倫敦、紐約設有代表處。2006年8月24日,中國建設銀行在香港與美國銀行簽署協定,收購美國銀行在香港的全資子公司美國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權。中國建設銀行在《銀行家》2006年公布的全球銀行按一級資本排名中,名列中國銀行業榜首,在世界大銀行中列第11位。中國建設銀行在《福布斯》2006年全球領先企業榜中為第65名,列中國第二位。在《亞洲周刊》2006年7月公布的亞洲銀行300強排名中,中國建設銀行在“利息收入凈值最高的銀行”和“純利最高的銀行”兩項排名中均列第一位,被譽為“亞洲最賺錢的銀行”。此外,在2006年度《亞洲金融》亞洲最佳公司評選中,中國建設銀行入選“最佳管理公司”、“最佳公司管治”、“最佳派息承諾”排行榜。 中國建設銀行總行設投資托管服務部,下設綜合制度處、基金市場處、資產托管處、QFII托管處、基金核算處、基金清算處、監督稽核處和投資委托托管團隊等8個職能處室,現有員工80余人。 2、主要人員情況 羅中濤,投資托管服務部總經理,曾就職于國家統計局、中國建設銀行總行評估、信貸、委托代理等業務部門并擔任領導工作,對統計、評估、信貸及委托代理業務具有豐富的領導經驗。 李春信,投資托管服務部副總經理,曾就職于中國建設銀行總行人事教育部、計劃部、籌資儲蓄部、國際業務部工作,對商業銀行綜合經營計劃、零售業務及國際業務具有較豐富相關工作經驗。 3、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中國建設銀行已托管興華、興和、泰和、金鑫、金盛、金鼎、漢博、通寶、通乾、鴻飛、銀豐等11只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以及華夏成長、融通新藍籌、博時價值增長、華寶興業寶康系列(包括寶康消費品、寶康債券、寶康靈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時裕富、長城久恒、銀華保本增值、華夏現金增利、華寶興業多策略增長、國泰金馬穩健回報、銀華-道瓊斯88精選、上投摩根中國優勢、東方龍、博時主題行業、華富競爭力優選、華寶興業現金寶、上投摩根貨幣市場、華夏紅利、博時穩定價值、銀華核心價值、上投摩根阿爾法、中信紅利精選、工銀瑞信貨幣市場、長城消費增值、華安上證180ETF、上投摩根雙息平衡、泰達荷銀效率優選、華夏深圳中小企業板ETF、交銀施羅德穩健配置、華寶興業收益增長、華富貨幣市場、工銀瑞信精選平衡、鵬華價值優勢、中信穩定債券、華安宏利、上投摩根成長先鋒、博時價值增長貳號、海富通風格優勢、銀華富裕主題、華夏優勢增長、信誠精萃成長、工銀瑞信穩健成長等44只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驗資機構 名稱: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 注冊地址:北京朝陽區北大街6號北海萬泰大廈802—807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東方經貿城東三辦公樓16層 法定發表人:葛明 經辦注冊會計師:葛明、金馨 電話:010-65246688 傳真:010-85188298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摘要見附件 七、基金財務狀況 本次基金集中申購期間所發生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結算等各項費用不從基金資產中支付。 深圳證券交易所在融通領先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LOF)集中申購期間、開放日常申購日至上市交易公告書公告前未收取任何費用,其他各基金銷售機構根據本基金招募說明書設定的費率或傭金比率收取集中申購費或日常申購費。 本基金集中申購后至上市交易公告書公告前無重要財務事項發生。 截至公告前兩個工作日,即2007年7月11日本基金資產負債表(單位:元)如下: 資產 資產期末數 負債與持有人權益 負債期末數 資產: 負債: 銀行存款 416,824,372.77應付證券清算款 27,715,298.71 清算備付金 18,349,189.08應付贖回款 18,266,717.77 交易保證金 1,576,949.49應付贖回費 68,844.55 應收證券清算款 應付管理人報酬 1,418,221.38 應收股利 48,175.00應付托管費 236,370.23 應收利息 294,633.48應付銷售服務費 應收申購款 1,837,860.56應付傭金 400,476.77 其他應收款 應付利息 股票投資市值 2,772,992,449.70應付收益 其中:股票投資成本 2,313,254,044.96未交稅金 債券投資市值 其他應付款 65,824.13 其中:債券投資成本 賣出回購證券款 權證投資市值 20,130,000.00短期借款 其中:權證投資成本 8,948,575.31預提費用 120,763.63 配股權證 其他費用 買入返售證券 負債合計: 48,292,517.17 待攤費用 持有人權益: 其他資產 實收基金 1,187,735,431.71 未分配利潤 1,996,025,856.20 持有人權益合計 3,183,761,287.91 資產總計 3,232,053,630.08負債及持有人權益總計 3,232,053,630.08 八、基金投資組合 截止公告前兩個工作日2007年7月11日,融通領先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LOF)的投資組合如下: (一)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項目 金 額(元) 占基金資產總值比例 銀行存款和清算備付金 435,173,561.85 13.46% 股票投資市值 2,772,992,449.70 85.80% 債券投資市值 0.00 0.00% 權證投資市值 20,130,000.00 0.62% 其他資產 3,748,618.53 0.12% 資產合計 3,232,053,630.08 100.00% (二)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行業 市 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A農、林、牧、漁業 16,364,236.46 0.51% B采掘業 323,310,840.28 10.15% C制造業 869,128,927.27 27.30% C0食品、飲料 278,777,688.28 8.76% C1紡織、服裝、皮毛 0.00 0.00% C2木材、家具 0.00 0.00% C3造紙、印刷 0.00 0.00% C4石油、化學、塑膠、塑料 111,596,307.50 3.51% C5電子 612,482.75 0.02% C6金屬、非金屬 155,775,230.00 4.89% C7機械、設備、儀表 315,877,482.24 9.92% C8醫藥、生物制品 6,489,736.50 0.20% C99其他制造業 0.00 0.00% D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 44,730,000.00 1.40% E建筑業 0.00 0.00% F交通運輸、倉儲業 94,033,282.64 2.95% G信息技術業 0.00 0.00% H批發和零售貿易 250,753,337.10 7.88% I金融、保險業 733,746,566.26 23.05% J房地產業 321,042,576.10 10.08% K社會服務業 52,828,672.50 1.66% L傳播與文化產業 48,494,011.09 1.52% M綜合類 18,560,000.00 0.58% 合計 2,772,992,449.70 87.10% (三)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細 股票代碼股票名稱 數 量(股) 市 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600036招商銀行 7,800,000 214,344,000.00 6.73% 600000浦發銀行 3,800,000 138,510,000.00 4.35% 600519貴州茅臺 1,158,739 134,228,325.76 4.22% 600547山東黃金 1,404,205 120,761,630.00 3.79% 600030中信證券 2,000,000 111,600,000.00 3.51% 601398工商銀行 20,000,000 108,000,000.00 3.39% 601166興業銀行 2,885,816 105,851,730.88 3.32% 600005武鋼股份 10,031,000 103,319,300.00 3.25% 002024蘇寧電器 2,026,690 93,633,078.00 2.94% 000568瀘州老窖 2,080,004 93,600,180.00 2.94% (四)報告期末按券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無 (五)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明細無 (六)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無 (七)本基金本期未持有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無 (八)投資組合報告附注 (1)本報告期內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未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過公開譴責、處罰。 (2)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中,未有投資于超出基金合同規定備選股票庫之外的股票。 (3)其他資產的構成: 項目 金 額(元) 交易保證金 1,567,949.49 應收利息 294,633.48 應收股利 48,175.00 應收申購款 1,837,860.56 合計 3,748,618.53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暫無其他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有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諾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職責做出承諾: (一)嚴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二)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地披露定期報告等有關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并接受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的監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對基金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引起較大波動的任何公共傳播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后,將及時予以公開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諾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職責做出承諾: (一)嚴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證券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二)根據《基金法》及其他證券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對基金的投資范圍、基金資產的投資組合比例、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基金管理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等行為進行監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行為違反《基金法》及其他證券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將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將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二、備查文件目錄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辦公場所,投資者可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本基金合同復制件或復印件,但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一)中國證監會核準通寶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的文件; (二)《融通領先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融通領先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 (四)《融通領先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LOF)托管協議》; (五)法律意見書; (六)基金管理人業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七)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南山區華僑城漢唐大廈13、14層 法定代表人:孟立坤 成立時間:2001年5月22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監會 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2001]8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實收資本:12500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郵政編碼: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樹清 成立時間: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壹仟玖佰肆拾貳億叁仟零貳拾伍萬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獨立運用基金財產; 2.依照基金合同獲得基金申購費用、基金贖回手續費用和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收入; 3.發售基金份額; 4.依照有關規定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5.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 6.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對于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基金資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 8.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 9.自行擔任或選擇、更換登記結算機構,獲取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并對登記結算機構的代理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10.選擇、更換代銷機構,并依據銷售代理協議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其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11.選擇、更換律師、審計師、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4.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管理人的義務為: 1.依法發售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0.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1.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2.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13.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4.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7.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9.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按規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資料; 23.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25.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6.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規、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六)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為: 1.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收入; 2.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資產; 4.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對于基金管理人違反本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基金資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7.按規定取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資料; 8.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托管人的義務為: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11.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2.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13.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4.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5.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6.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7.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19.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22.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4.法律法規、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為: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為: 1.遵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2.交納基金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6.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銷機構、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處獲得的不當得利; 7.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十)本基金合同當事各方的權利義務以本基金合同為依據,不因基金財產賬戶名稱而有所改變。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共同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投票權。 (二)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提議時,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變更基金類別; (4)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或投資策略; (5)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6)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適用的相關規定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8)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9)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0)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2.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由基金管理人選擇確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并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3.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當至少提前30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5.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四)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以下簡稱“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必須于會議召開日前30天在指定媒體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須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出席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 (3)會議形式; (4)議事程序; (5)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登記日; (6)代理投票的授權委托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7)表決方式; (8)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9)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用通訊方式開會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并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1.會議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 (2)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托書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通訊方式開會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通訊的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4)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決定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換或基金托管人更換、終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條件 (1)現場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現場會議方可舉行: 1)對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統計顯示,全部有效憑證所對應的基金份額應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身份證明及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代理人身份證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授權委托代理手續完備,到會者出具的相關文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及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冊登記資料相符。 (2)通訊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會議方可舉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別或共同稱為“監督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3)召集人在監督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和統計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經通知拒不到場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授權委托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登記結算機構記錄相符。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面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六)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1)議事內容為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事由所涉及的內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就召開事由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 (3)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其提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4)單獨或合并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間隔不少于6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開會議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對原有提案進行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規定程序宣布會議議事程序及注意事項,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經合法執業的律師見證后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由召集人授權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為召集人的,其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50%以上多數選舉產生一名代表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數量、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表決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第2個工作日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及監督人的監督下形成決議。如監督人經通知但拒絕到場監督,則在公正機關監督下形成的決議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七)決議形成的條件、表決方式、程序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 一般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2)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 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為有效;涉及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終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項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八)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未出席,則大會主持人可自行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大會主持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議,可以對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如大會主持人未進行重新清點,而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大會主持人宣布的表決結果有異議,其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點,大會主持人應當立即重新清點并公布重新清點結果。重新清點僅限一次。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票人在監督人派出的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如監督人經通知但拒絕到場監督,則大會召集人可自行授權3名監票人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后的公告時間、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過的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備案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公告。 (十)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構成 1.買賣證券差價; 2.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 3.銀行存款利息; 4.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或費用的節約應計入收益。 (二)基金凈收益 基金凈收益為基金收益扣除按國家有關規定應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費用后的余額。 (三)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3.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當投資人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可將投資人的現金紅利按紅利發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年度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為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其中,托管于證券登記結算系統的基金份額的分紅方式只能是現金分紅。托管于注冊登記系統的基金份額分紅方式可為現金分紅方式或分紅再投資方式,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分紅再投資部分以除息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計算基準確定再投資份額; 6.基金投資當期出現凈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7.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上一年度虧損后,方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 8.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訂,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據具體方案的規定就支付的現金紅利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分紅資金的劃付。 四、基金的費用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財產撥劃支付的銀行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有關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允許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從基金財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具體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在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中載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上述基金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按照公允的市場價格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三)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5%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 年管理費率 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5%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 年托管費率 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3.除管理費和托管費之外的基金費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其他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的規定,按費用支出金額支付,列入或攤入當期基金費用。 (四)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發生的信息披露費、律師費和會計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根據基金發展情況調整基金管理費率或基金托管費率等相關費率。調高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等,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調低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等費率,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必須最遲于新的費率實施日前2個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體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五、基金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符合中國經濟發展方向,依靠技術自主創新、領先的經營模式或優勢的品牌、渠道等因素獲得業績持續高速成長,從而推動中國經濟結構提升的上市公司,分享中國經濟發展過程中結構性的高速增長;通過積極主動的分散化投資策略,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持續增長,為基金持有人獲取長期穩定的投資回報。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于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和上市的各類股票、權證、債券、貨幣市場工具、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投資比例范圍為基金資產的60%~95%;權證投資比例范圍為0~3%;債券與貨幣市場工具的投資比例范圍為5%~40%,其中現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凈資產的5%。因基金規模或市場變化等因素導致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合理的期限內調整基金的投資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對權證或資產支持證券等投資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相應調整本基金的投資比例上限規定,不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資策略上兼顧投資原則以及開放式基金的固有特點,通過分散投資降低基金財產的非系統性風險,保持基金組合良好的流動性。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5)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40%; (6)本基金股票投資比例范圍為基金資產的60%~95%;權證投資比例范圍為0~3%;債券與貨幣市場工具的投資比例范圍為5%~40%; (7)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1)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 (13)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百分之五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14)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六、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將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將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將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述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將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本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將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務,而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職務,而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托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情況。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組 (1)基金合同終止時,成立基金財產清算組,基金財產清算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后,發布基金財產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終止時,由基金財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4)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6)將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7)參加與基金財產有關的民事訴訟; (8)公布基金財產清算結果; (9)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終止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結果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6.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爭議的處理 對于因基金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基金合同當事人應盡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愿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銷機構和注冊登記機構辦公場所查閱,但其效力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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