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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股權轉讓應慎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5日 04:35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張哲 信托是現代金融的本質,這一點在基金管理公司身上體現得淋漓盡致。作為“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基金管理公司,其以僅億余元的注冊資本為基礎,管理動輒百億元的資產規模,這就決定了基金管理的制度安排以及基金公司本身的操守,對基金能否為投資人的信任奉獻回報、最大限度地防范道德風險、保護持有人利益具有決定意義。 防范基金公司道德風險的第一個層次,靠的是制度安排,即在制度上不能讓人有可乘之機。在這方面,現代基金運作引入托管機制,采用委托人(基金持有人)、受托人(基金公司)和托管人(托管銀行)三權分立、各司其職、互相制衡的制度安排,最大限度保證了委托人的財產不被挪用的風險。 然而,上述制度安排并不能杜絕基金公司內外勾結、輸送利益的道德風險。原因很簡單,基金公司不需挪用所管理基金資產,只需要通過高價接盤,同樣可以達到輸送利益的目的,而這種行為,可以解釋為投資決策失誤。因此,防范基金公司道德風險,僅僅依靠制度安排是不夠的。 于是,問題又回到起點,即信托的原始含義———“值得信任所以委托”。這就要求基金投資者應該選擇“好人”,即值得信任的基金公司,而基金公司的可信性首先來自于其股東的可信性。正是基于對這一點的認識,證監會才推出所謂“好人舉手”的基金設立方式。 “好人舉手”的基金設立方式,涉及到對基金公司股東管理的核心問題,這包括兩個層次:首先是發起股東資格的管理,即要求基金公司的發起股東是“好人”;其次是行為的管理,即通過基金股權轉讓,引入“好人”,替代“壞人”,即使這“壞人”曾經是“好人”。從這個意義來說,正是得益于基金公司股權轉讓行為,才使得很多具備實力且值得信任的股東有機會入主,才使得打造基金“百年老店”成為可能。 但也不能放任基金股權轉讓過于頻繁,因為這勢必對基金運作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從國際實踐來看,一家優秀的基金管理公司肯定專注于長期持續投資回報,而一家股權頻繁變更的基金公司,不太可能有不錯的投資回報。當然,更不能讓“壞人”獲得基金公司的控股權。 因此,對于基金公司股權轉讓行為,監管機構應慎之,基金公司應慎之,轉讓方與受讓方更應慎之又慎。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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