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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券商獲準投資境外股市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1日 08:31 東方網-文匯報
據新華社北京6月20日電中國證監會20日公布《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和相關通知,意味著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等為境內居民提供境外理財服務的業務即將展開。 《辦法》對QDII準入條件、產品設計、資金募集、境外投資顧問、資產托管、投資運作、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了原則性規定,相關通知則對《辦法》有關內容及其實施做出了詳盡的規定。《辦法》和相關通知都將于7月5日實施。 根據《辦法》,申請此項業務的基金公司要求凈資產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經營基金管理業務達2年以上,在最近一個季度末資產管理規模不少于2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資產;證券公司凈資本不少于8億元人民幣,凈資本與凈資產比例不低于70%,經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業務達1年以上。 《辦法》規定,產品設計須以投資者需求為出發點,充分考慮投資者的風險收益特征;境外投資可以人民幣形式募集資金;QDII可以委托境外投資顧問提供投資咨詢服務;資產托管業務必須由具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格的境內銀行負責,切實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 在投資運作方面,相關通知要求QDII必須主要投資于已與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的證券市場,投資產品包括掛牌交易的股票、債券、存托憑證、房地產信托憑證、公募基金、結構性投資產品、金融衍生品等。通知規定,基金應當按照全球投資表現標準計算和表述投資業績。 在《辦法》生效后,證監會將正式受理QDII資格申請。產品申請將提請證監會、外匯局和境內外專家組成的QDII產品專家委員會討論。證監會在考慮業界專家在產品方案、投資運作、技術準備、風險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意見后做出行政許可決定。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為確保《辦法》和相關通知的妥善實施,證監會與境外監管部門將在QDII境外托管、投資運作、登記結算、信息披露、資金管理等方面加強監管合作。 同時,證監會將積極穩妥地組織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開展QDII業務試點工作,并將及時總結運作實踐與監管方面的經驗,進一步完善QDII監管規則,為更多的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開展境外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制度作為人民幣資本項下不可自由兌換條件下有控制地進行境外證券投資業務的制度安排,有助于境內投資者分散投資風險,也有助于境內機構培養全球資產管理能力。 2001年7月以來,證監會和有關部委一直在積極研究,尋找合適時機穩妥推出QDII試點。2006年9月,首只針對個人投資者的QDII產品——華安國際配置基金正式推出,共募集了1.97億美元,成為境內迄今規模最大的QDII產品,目前運作平穩,為逐步擴大QDII試點積累了一定的運作和監管經驗。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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