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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發行啟航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4日 02:56 中華工商時報
試點辦法首次明確性質初期擬限上市公司 《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今起公開征求意見。 證監會昨日發布的相關通知稱,公司債試點初期,試點公司擬限于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 有關人士透露,試點初期,凈資產規模10億元至15億元的大型上市公司發行無擔保公司債或將先行,而后,中小公司在采用擔保、質押等手段提升信用基礎上的發債將跟進。 《試點辦法》的頒布,事實上明確了公司債將由證監會進行核準、監管。同時,公司債的定義,即“本辦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也是我國首次予以明確。 《試點辦法》規定,證監會對公司債實行核準,公司債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保薦人通過市場詢價確定,公司債券信用評級應委托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發債公司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債券受托管理人,并訂立債券受托管理協議等。 從《試點辦法》可以看出,證監會賦予了發債公司較大的自主權。比如,公司債的核準過程參照定向增發的有關程序進行;可申請一次核準,分次發行,首次發行數量應當不少于總發行數量的50%。對于發債公司,除一般性的規定外,只要求其保證凈資產質量;經資信評級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發行后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等。 另外,債券存續期只規定了一年的下限,而沒有規定上限,有利于公司根據自身需求,合理安排發債。 業內專家普遍認為,在當前的市場情況下推出公司債,不僅將擴大我國資本市場的規模和容量,完善產品品種和結構,為投資者提供更多選擇,也有利于緩解流動性過剩給資本市場帶來的壓力,有利于公司通過債權融資加強資本約束,提高公司質量。長期看,還有利于市場基準利率的形成,有利于改善我國的融資結構,分散和化解金融風險,促進國民經濟的又好又快發展。(14C3)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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