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承惠
近年來,在網絡金融迅猛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一些亂象。一些機構“野蠻生長”,行業內魚龍混雜。跑路、倒閉、停止兌付等風波頻發,且涉及金額和人群數量龐大。一旦互聯網金融平臺風險暴露,往往引發群體性事件,造成巨大的負面社會影響。由于網絡金融活動監管缺失,帶來了巨大的道德風險,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需要盡快出手治理。
從互聯網金融的經營者結構看,目前大體可分為三種類型:第一類是真想做事又穩健經營者,運作規范審慎,具有較強的管理技術和風控能力,通俗地說是“既想干又會干”。第二類是盲從者,借互聯網金融熱潮進入該領域,卻缺少相應的專業知識和風控能力,只想掙快錢,對困難和風險估計不足,屬于“想干卻不會干”類型。這類經營者往往缺少耐心和自我約束能力,很容易造成經營不善,倒閉、跑路的P2P平臺大多屬于此類。第三類純屬騙子,目的就是借網絡金融之名,行金融詐騙之實。這類機構可能數量不多,但因處心積慮,欺騙性更大,也更容易產生惡劣影響。強化網絡金融監管,應該規范和保護第一類、抑制和淘汰第二類、嚴厲打擊第三類。
具體來說,網絡金融監管應把握以下要點。
第一,網絡金融監管不宜簡單仿照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的監管模式,須符合網絡金融活動的特點。例如,采用較低的資本門檻、較高的責任和技術門檻;再如,鑒于網絡金融平臺所具有的范圍經濟優勢,應允許其跨業經營,但必須推行牌照管理。這是因為,網絡金融業務與傳統金融業務在經營模式、風控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異,如果簡單按照傳統金融的方式進行監管,很容易對網絡金融帶來毀滅性打擊。從實踐看,網絡金融服務平臺在一定程度上紓解了小微企業和個人的融資困難,為其提供了低于傳統民間借貸成本的資金,也為民眾提供了多樣化的投資渠道,這事實上是一種金融服務效率的改進。
第二,應改變“誰的孩子誰抱走”的思維方式。監管部門如果只求在自己的“一畝三分地”內不發生金融風險,將很難控制網絡風險。目前大量網絡金融服務機構是由地方審批的,按照上述思維理應由地方政府負責監管。然而,地方政府不僅在監管知識、監管人才和監管經驗等方面嚴重欠缺,而且還因存在利益沖突而在金融發展和風險管控之間左右為難。對于中央政府來說,履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也存在問題:一是監管能力受到現行編制、經費、人才等因素的限制;二是貿然接手有可能產生為現有網絡金融平臺背書的結果。
針對上述矛盾,筆者認為,金融市場是一個敏感的特殊市場,有很強的外部性,需要中央政府層面的統一、專業化監管。不能以金融創新為名,放縱地方金融盲目發展;也不能為了減少中央政府的監管壓力,讓地方政府監管和承擔全部風險責任。但是對某些特殊金融活動(如小貸公司、私募基金、微貸等)可以豁免監管或采取分級監管。對于豁免或分級監管的金融活動,中央政府應進行頂層制度設計,借此減少地方政府職責的利益沖突。
第三,針對非法集資或欺詐案件的特點,應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從已暴露的案件看,大多具有類似的行為模式:一是平臺無真實第三方資金托管,投資人資金被平臺內部人操縱。二是信息高度不透明,交易產品真實度低甚至是虛擬產品。銷售人員夸大產品收益和安全性,宣稱無風險和打著“政府支持”的旗號忽悠投資者。三是在全國各地大肆鋪設代銷網絡,以“八爪章魚”的方式快速吸收資金。四是以“高大上”的口號騙取社會信任,不惜巨資打造名聲。例如,泛亞宣稱要建設“全球最具規模的稀有金屬現貨投資及貿易平臺”;再如,e租寶母公司鈺誠集團號稱要做受尊重的世界500強企業。五是利益引誘,如以不合理的高薪招聘有招攬社會資源(包括資金、知名專家學者、高級別官員等)能力的員工,吸引一些官方機構與之合作,拉來知名人士為其站臺等。這些操作手法頗具欺騙性,并在一定程度上綁架了政府和媒體。此外,當前一個突出問題是,各類機構滿天飛,居民社區附近、街道上隨處可見冠以“金融”名號的門店,有的甚至模仿正規金融機構的商標,具有很大的欺騙性。
針對上述有非法集資或欺詐性質的案件,監管應抓住以下要點。
一是盡快出臺相關監管細則。十部委《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的一些重要內容,如建立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機制、建立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機制、強化洗錢和防范金融犯罪等,需要盡快落實。在具體方式上,可將部分制度起草工作授權給互聯網金融協會承擔,并通過公開征求意見的方式給市場以明確預期,避免因規則的過于突兀而給市場帶來沖擊。
二是根據暴露問題有針對性地規范網絡金融活動,堵住現有漏洞。應明確規定,凡是未獲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機構,在工商注冊時一律不得在機構名稱中加入“金融”字樣。對“財富管理”“理財”等有可能產生誤導、誤解的名稱,也需慎重并有明確標準。同時要強化對資金托管和透明度的要求,明確在宣傳產品時必須充分揭示風險,并將擴張過快、在媒體過度宣傳的網絡金融平臺作為重點監控審查對象。
三是對網絡金融平臺采取差異化的監管和風控制度。可以將網絡金融平臺分為純信息中介和有限信用中介兩類,并明確兩者的差別。對于前者,需明確禁止事項和行為規范,如在工商局注冊后須在互聯網金融協會報備,定期向監管部門提供交易信息等。對于后者,設立時須報批,并建立包括資本金要求、流動性要求、發起人和高管資質要求等在內的監管制度(但須有別于傳統金融機構,如更加強化專業技術要求和風險責任)。
四是加強跨部門協調。由于網絡金融平臺具有數量大、分布散、大量利用互聯網技術等特點,前期快速發展過程中又只進行了工商注冊,建議建立工商部門、電信部門與金融監管部門的信息溝通機制,并建立包括公安、檢察、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在內的危機處置機制,以及時應對突發事件。
五是強化對正規金融機構的行為監督。在網絡金融平臺亂象中,不能忽略正規金融機構在其中起到的負面作用。有些銀行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普遍利用各類網絡金融平臺銷售自己的理財產品。這種做法事實上起到了為平臺增信的作用。因此,應加強對正規金融機構與網絡金融平臺簽訂合作協議等行為的監督,要求銀行強化第三方存管責任,加強對業務合作方資質和能力的審核,并對合作情況進行跟蹤監督。
六是加大對非法集資的打擊力度。鑒于非法集資和欺詐行為對網絡金融聲譽的破壞力極大,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和投資人對政府的信任度,應進一步加大打擊力度并加強行政、執法、司法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可借鑒一些地方成功的“地方金融相關監管部門聯系會議制度”,鼓勵地方和中央金融監管部門派出機構之間建立常態化的溝通機制,及時互通風險排查信息,促進政策協調。同時要強化金融機構的監督、報告義務。設立針對非法集資的銀行賬戶資金異動(如短期內多渠道大量資金流入)監督報告制度,發揮好銀行龐大網絡的觸角作用。
七是加強投資者風險教育,提高其風險意識和識別能力。應盡快落實《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有關投資者教育的規定,明確責任單位和具體實施辦法。同時,應要求主流媒體在廣告宣傳中加大風險提示的力度,開設金融風險識別相關知識專門欄目等。■
作者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長
(責任編輯 張艷花)
進入【新浪財經股吧】討論
責任編輯:杜琰 SF007
金融業創新層出不窮,行業發展面臨挑戰與機遇。銀行頻道官方公眾號“金融e觀察”(微信號:sinaeguancha),將為您提供客觀及時的新聞精粹,分享獨家、深度、專業的評論點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