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Alex
最近,北京師范大學收入分配研究院發布的《遺產稅制度及其對我國收入分配改革的啟示》中期成果報告認為,開征遺產稅的時機已經成熟,并建議在“十二五”期間征收,起征點定為500萬元。這份報告的引起各方激烈的討論,稅務官員表示是否要推出遺產稅,何時推出,稅率如何制定都無時間表。無獨有偶,去年深圳市政府提出的十大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思路中也提到,深圳可以試點遺產稅。此消息一出引起市場的軒然大波,隨即深圳保險市場傳聞出現多宗巨額保單。
遺產稅風波的興起,無疑對于銀行的私人銀行客戶的影響是最大的,按照國外的經驗遺產稅稅率一般都在50%左右,最高能達到70%。因此,越來越多的私人銀行的客戶在思考如何將財富有效的傳承給下一代。一般來講財富傳承工具包括遺囑、贈與、慈善基金、人壽保險單及家庭信托等。常見財富傳承工具的比較如下:
財富傳承工具 | 概述 | 優勢 | 劣勢 |
遺囑 | 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 簡單,常見方式。 | 無法規避高額遺產稅,遺產稅一般是稱付稅款然后繼承,繼承人可能無法及時湊足高額稅款。 |
人壽保單 | 被保險人的生命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支付的保險金,保險金一般等于投保金額。 | 保險金免稅,受法律保護,不能用于償還債務,生前指定受益人。 | 標準合約,難以實現投保人個性化的財富傳承需求。 |
贈與 | 無償將財產給予受贈人,財產所有權的轉移。 | 在一定額度內免贈與稅,容易執行。 | 一般要交契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在海外贈與額度有限制,超過的部分要征贈與稅。 |
慈善基金 | 利用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成立的組織。 | 符合監管要求就可免稅,期限無限制。 | 缺乏流動性。 |
相比以上幾種財富傳承工具家,家族信托有著期限長(可以是永續信托)、流動性好、獨立性強(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與受益權分離)、委托人的控制力強(可以根據委托人的意愿分配財富,以及決定資金的投資方向)、較小的稅務支出以及財產的多樣性(可以把有形和無形的資產都裝進信托進行打理)等其它財富傳承工具無法比擬的優勢。
本文將從信托的定義、家族信托的關鍵要素、家族信托的優勢、案例分享及國內私人銀行業發展家族信托的進展和障礙等五個方面介紹家族信托在財富傳承方面的運用。
一、信托的定義
根據我國《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而家族信托是以個人作為委托人,以家族財富的管理、傳承和保護為目的信托,受益人一般為本家族成員。典型家族信托的結構如下:
二、家族信托中幾個關鍵要素
1.委托人:委托人是信托的創立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委托人提供財產、指定和監督受托人管理和運用財產。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一般都是自然人。
2.受托人:受托人承擔管理、處理信托財產的責任。受托人根據信托合同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管理“信托資產”;具體包括,信托資產的管理、行政及分配。受托人必須對信托相關資料保密,履行盡責義務,遵照相關法律,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和事。一般受托人都由獨立的信托公司擔當,在境外也可以是家族成員自己成立的私人信托公司。
3.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根據委托人意愿獲得相關資金或收益的分配。委托人在某些條件下,也可成為受益人。在家族信托中,受益人一般都是委托人的家族成員。
4.監察人:為了使家族信托更好的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執行,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指定信得過的人作為家族信托的監察人。監察人被委托人賦予各種權利,如更改或監管受益人等。監察人可以是律師、會計師、第三方機構等。
5.投資顧問:根據信托財產的類別,家族信托可以聘請不同的投資顧問打理信托財產,使信托財產保值贈值。投資顧問可以是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
6.信托財產:家族信托中可持有的財產沒有限制,只要該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能夠被轉移,可持有的資產可以是房產、保單、股票、家族企業的股權、基金、版權和專利等。
7.家族信托設立地點:家族信托設立的地點非常重要,可以設立在境內也可以設立在境外,目前國內家族信托由于信托財產登記制度的原因能接受的信托財產類別非常少,所以實際操作過程,一般都將家族信托設立在境外,比如全球著名的避稅圣地:開曼群島、香港、英屬維爾京群島等。委托人必須先清楚設立地點的相關法律法規后,再選擇最符合自己利益的地點。
三、家族信托的優勢
1.財富靈活傳承
家族信托可以根據實際需求靈活地約定各項條款,包括信托期限、收益分配條件和財產處置方式等,如可約定受益人獲取收益的條件“年滿18歲”、“結婚”等。
2.財產安全隔離
現實中我們很多私人銀行客戶都是多家企業的實際控制人,而且個人資產和企業資產并不能清楚區分。當企業面臨債務危機時,其個人資產往往也成了債務追償對象。而家族信托財產是獨立,家族信托的所有權與受益權嚴格區分,信托財產名義上是屬于受托人的,與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其他財產隔離。因此委托人的任何變故,都不會影響信托財產的存在。受益人是通過家族信托的受益權獲得利益。這樣債權人也無法對信托財產進行追索,降低了企業經營風險對家族財富的影響。
3.節稅避稅
就像本文開篇所提到,從長期來看,我國一定會征收遺產稅。而家族信托就有能很好避免遺產稅,因為信托財產名義已經是受托人的,委托人名下沒有登記財產,所以也無法征收遺產稅。
4.信息嚴格保密
家族信托設立后,信托財產管理和運用都以受托人的名義進行,除特殊情況外,受托人沒有權力向外界披露信托財產的運營情況。而且使用家族信托時,在委托人去世前,財產已完成轉移,避免了遺產認證的過程。
從以上家族信托的優勢,我們可以看出,家族信托相對其它財富傳承工具有著絕對的優勢。下面分享一個家族信托財富傳承的案例。
四、家族信托財富傳承案例分享-梅艷芳信托
梅艷芳自小家境拮據,五歲開始登臺演出。1982年,因參加香港第一屆新秀歌唱大賽獲得冠軍而出道。隨后以渾厚低沉的嗓音、華麗百變的形象加上仗義豪爽的性格逐漸在歌壇、影壇走紅,成為香港演藝界舉足輕重的人物。多年的演藝經歷讓梅艷芳存下了不少積蓄。至2003年底病逝前,梅艷芳名下有香港、倫敦、新加坡等多處房產以及現金,資產總值1億元。
2003年12月初,梅艷芳(委托人)立下遺囑及家族信托,將自己兩處物業贈予好友劉培基,預留140萬人民幣給4名外甥及侄女作教育經費。剩余的房產、現金等資產(信托財產)委托匯豐國際信托有限公司(受托人)管理,每月支付給母親覃美金(受益人)約7萬元作為生活費直至母親去世。遺囑中還特別指明,直至覃美金去世,家族族信托所有資產會扣除開支捐給妙境佛學會。據悉,梅艷芳去世時留下價值約3000萬至3500萬港元的資產,隨著香港房價上漲,其家族信托財產2011年被認定升值到港幣近1.7億元。
2004年初,梅艷芳的母親覃美金一直堅稱,梅艷芳是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簽訂遺囑,故法庭應判遺囑無效,希望獨得億元家族信托財產。向法院提起訴訟后開始了這場遺產之爭。
2006年3月和2007年8月,梅艷芳的哥哥梅啟明和母親覃美金又將遺囑執行人、主診醫師、遺產受益人一并告上法院,質疑三方串通欺騙梅艷芳立下遺囑竊取其遺產。對于梅家的控告,三被告堅稱梅艷芳立下家族信托時神志清醒,不把遺產交給母親打理,是因為擔心母親不善理財,花盡遺產后生活無依。
2004年到2011年的七年多來,梅艷芳的母親覃美金多次上訴,屢告屢敗。2011年5月10日,香港高院下達終審判決書,梅艷芳的母親覃美金再次敗訴,財產繼續由信托公司管理。
案例點評:梅艷芳為什么將其近億元的遺產通過匯豐國際信托公司設立家族信托,而不是交給其80歲高齡的母親打理呢?因為梅艷芳母親嗜好賭博而且揮霍無度,梅艷芳擔心如果把這筆錢一次性給她,可能很快就會損失殆盡,她以后的生活反而沒有著落。而通過設立信托基金,梅艷芳將自己的遺產委托給專業的信托機構打理,信托公司每月按照囑托支付7萬元生活費給其母親,一直持續到她去世,這樣她就可以安享晚年了。
由此可見,家族信托能很好的按照委托人的意愿進行信托財產的管理,同時通過家族信托能有效的進行財富傳承,避免財富被受益人迅速揮霍。
五、國內私人銀行開展家族信托業務的進展及障礙
(一)國內私人銀行開展家族信托業務的最新進展
目前,國內私人銀行都意識到開展家族信托業務的機會,都通過各種途徑紛紛參與到該項業務的發展中來。現在,國內私人銀行一般通過兩種方式來發展家族信托業務,一種是通過與銀行境外的子公司合作針對客戶境外資產推薦家族信托業務,另一種是與國內的信托公司、律師事務所合作開展該項業務,但在國內設立家族信托有著諸多限制,目前接受的信托財產只能是現金,而房地產等其它資產都不能裝進家族信托里面。
(二)國內發展家族信托業務面臨的障礙
1.信托登記制度缺失;根據我國信托法規定:“設立財產信托,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托登記。未辦理信托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托不產生效力。
但并不是所有財產都需要登記,判斷是否需要登記有兩個標準。一個標準是,凡是法律規定必須登記過戶才能發生法律效力的,就要進行信托登記,例如房產。另一個標準是,凡是不能獨立存在、只能依附于其它財產存在或表現的權利財產,都應該當登記。比如停車場收費權。
由此認定,家庭財富中的現金資產無需登記,而非現金資產則要辦理信托登記才能確保信托生效。
我國尚未建立信托登記制度,所以家族信托無法產生效力,這是阻礙家族信托業務發展的主要障礙。
2.信托登記的公示
我國將公示作為信托生效的要件,這就是說委托人的財產裝進信托除要辦理信托登記手續外,還要公示,就像我們平時身份證丟失后在報紙上刊登作廢聲明進行掛失一樣。如果當事人之間設立信托關系不會影響第三人的利益,也無損社會公共利益,公示就會影響自由和效率。相反,境外為了保護私有財產,均沒有以公示作為信托生效要件。此外,如果設立家族信托卻要將財產情況進行公示,恐怕會引高端客戶的不安。
3.根據信托業協會官方數據統計,截止到2012年四季度末,近75000億信托資產中,財產信托的余額僅為4856億,占比為6.5%,其余信托資產全為資產類信托。從上面數據可以看出,我國信托公司主要從事資金信托業務(融資類業務),所以無論業務經驗還是人員儲備都缺乏管理財產信托業務的能力。
4.家族信托理念薄弱。我國接受的信托都是信托類理財產品,對家族信托的作用缺乏正確的理解。信托公司和私人銀行都要對家族信托的理念進行大力的宣傳。
綜上所述,家族信托對于私人銀行客戶在財富傳承、資產隔離、節稅避稅、家族企業代際傳承等方面有很大的作用。家族信托業務也是國內私人銀行業務未來發展很重要的一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