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11月3日訊(記者 彭科峰)對于掌握發放貸款大權的銀行高管來說,一旦甘于被企業圍獵,大肆收取好處費,下場一般都不會好。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就發布了一個典型案例——在被查落馬1年多之后,中國建設銀行青海省分行結算與現金管理部原總經理、中國建設銀行西寧市城西支行原行長霍豫的二審結果出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11月3日,財聯社記者查詢發現,建行青海省分行原行長郭繼莊,也因為在職期間給房企違規批貸并受賄被查,退休5年后仍然落馬,今年1月剛被判刑14年。
建設銀行一支行原行長給房企放貸2億多并收取好處費
據了解,霍豫,男,1969年出生,大學本科文化,河南周口人。2003年12月至2021年7月,他任中國建設銀行西寧市城西支行副行長、行長、總經理,2021年7月至2022年8月26日,他任中國建設銀行青海省分行結算與現金管理部總經理,2022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
據文書披露,霍豫的違法犯罪行為主要涉及民間融資借貸和給房地產企業放貸。2008年7月,霍豫在擔任中國建設銀行西寧城西支行副行長期間,結識從事民間融資借貸的陳某某。在獲悉對方從事職業后,霍豫利用職務便利將銀行信貸客戶青海紫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高某介紹給陳某某。陳某某與高某達成15,000,000元的民間高息借貸協議,約定借期為1年,到期還本付息共計25,400,000元。
考慮到霍豫的職務可制約高某在中國建設銀行西寧城西支行的信貸業務,所以陳某某請霍豫作為借貸協議的擔保人。霍豫雖未答應作為借貸協議的擔保人,但承諾為陳某某提供幫助。2009年8月14日、11月4日,霍豫分兩次收取陳某某的感謝費共計100,000元。
檢方還查明,2009年4月至2009年9月期間,霍豫在擔任中國建設銀行西寧城西支行副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通過給客戶經理陳某、客戶部經理楊某打招呼,人為調整青海紫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資本金占比、拔高公司信用評級等,給該企業在中國建設銀行西寧城西支行辦理的3筆房地產開發銀行貸款項目取得貸款提供幫助。此后,青海紫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順利取得7千萬元的貸款。
2011年8月至2012年4月期間,霍豫再次利用職務便利安排客戶經理徐某以人為調整青海紫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資本金占比,拔高公司信用評級并要求客戶部經理楊某盡快審核等方式,給青海紫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西寧城西支行辦理的4筆房地產開發銀行貸款項目取得貸款提供幫助,后續青海紫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取得1.5億元的貸款。霍豫此后收受青海紫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高某的好處費共計60萬元。以此計算,霍豫通過給青海紫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批貸2.2億元受賄60萬元。
2008年至2013年期間,霍豫在擔任中國建設銀行西寧城西支行副行長期間,又利用職務便利通過安排客戶經理慈某、客戶部經理楊某以加快申報節奏、調整申報次序等方式,給青海力盟海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西寧城西支行辦理的8筆房地產開發銀行貸款項目取得貸款提供幫助,后續青海力盟海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西寧城西支行共計取得貸款6100萬元。此后,霍豫在西寧市城西區力盟商業街一咖啡館內收受該公司負責人馬某的卡地亞手表一塊。
法院二審判定受賄罪成立 駁回當事人緩刑訴求
一審法院認為,霍豫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中國建設銀行西寧城西支行副行長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霍豫如實供述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犯罪行為,系自首,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一審判決霍豫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隨案移送的卡地亞牌男士手表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不過,霍豫對一審結果并不滿意,發起上訴,懇請二審法院對其適用緩刑。
2023年10月,二審開庭。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指出,一審法院綜合考慮霍豫的犯罪數額,以及自首、認罪態度等情節,所作量刑適當;根據霍豫的犯罪事實及情節,不具備適用緩刑的條件。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建行青海省分行原行長郭繼莊也因受賄罪今年獲刑
財聯社記者注意到,中國建設銀行青海省分行原行長郭繼莊也因為給房企批貸受賄被查,今年1月剛剛被判刑14年。
其中一份文書披露,2008年,西寧漓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漓江公司)為了開發位于西寧市城西區的可可西里俱樂部綜合樓項目,向建行西寧城中支行申請貸款1億元未獲批準。為了達成項目,該公司法人李大為通過青海省建行西大街支行時任行長李振宇的介紹認識了郭繼莊。認識之后,郭繼莊、李大為和李振宇3人經常一起吃飯。在飯局中,李大為對郭繼莊說他有筆貸款有點問題,申請不下來。于是郭繼莊就讓時任建行青海分行公司部總經理李某某把李大為的貸款問題解決一下,后來李大為的這筆貸款順利獲批,共獲得建行城中支行共計9000萬元的貸款。此后,郭繼莊又幫助了李大為的其他業務。
為表示對郭繼莊的感謝,2015年5月李大為提出將漓江公司開發的位于西寧市城西區黃河路21號3號樓2單元28樓2281室,面積為175.39平方米房屋一套送給郭繼莊,并于2017年12月替郭某支付首付款后,與郭某簽訂了商品房現售合同。經鑒定:該房屋價格為人民幣126.1054萬元。
此外,法院還認定,2011年至2013年,青海省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在開發鹽湖小區項目申請貸款時額度受限,后經時任建行青海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郭繼莊的幫助,順利獲得建設銀行西寧城中支行1.1億元貸款。2013年,曾克劍為表示對郭的感謝,從其掌控的匯通國基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內部賬戶支出71.27142萬元,為郭繼莊在西寧市錦繡江南小區認購的兩套團購房支付房款,并辦理了房產證。2015年春節前,曾克劍還在深圳以拜年的名義送給郭繼莊5萬美元,折合人民幣30.5395萬元。
相關法院認定,郭繼莊非法收受或者索取多個單位及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3773.001514萬元。最終,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郭繼莊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
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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