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建設銀行浙江一支行行長遭禁業五年
10月22日,銀保監會網站公布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送達書透露,沈靜沖時任中國建設銀行余姚城建支行行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的作案當事人,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負有直接責任。
寧波銀保監局表示,上述事實,有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中國建設銀行寧波市分行案件信息確認報告、寧波銀保監局案件調查事實確認書、行政處罰案件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該公告顯示,作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當事人,上述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違反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銀監發〔2011〕6號)第五條、第七條的規定,屬于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寧波銀保監局決定對沈靜沖予以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五年的行政處罰。
寧波銀保監局指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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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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