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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商業銀行改革和發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3)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15日 18:08 《中國金融》

  三是履行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取消商業銀行設立的經濟測試標準。《商業銀行法》原第十二條中規定,審查商業銀行設立申請時,應當考慮經濟發展的需要。這一規定不符合世貿組織協議中關于禁止在銀行業準入中采用經濟測試標準的原則,因此立法機關刪除了上述規定,而修改為進行審慎性條件審查。這一修改與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是一致的。

  四是給商業銀行混業經營預留法律空間。《商業銀行法》原第四十三條嚴格禁止商業
銀行混業經營,是基于當時金融市場混亂的特殊環境,隨著我國金融業改革的進展,這一規定已在一定程度上束縛了銀行業的發展,不得不改。但鑒于我國目前的市場環境還不太成熟,商業銀行自身的風險管理能力還有待提高,修改后的《商業銀行法》沒有放棄分業經營原則,而是結合我國經濟體制漸進式改革的特點,采用了為商業銀行混業經營預留法律空間的方式,由國家根據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進程逐漸擴大商業銀行從事多元化金融業務的范圍。

  五是進一步劃分了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的監管職責。在制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的基礎上,為了在銀行業監管中進一步體現監管效率原則,避免重復監管和交叉監管,修改后的《商業銀行法》在存款準備金、同業拆借、境外借款、金融債券的發行和買賣、利率管理、結售匯業務等方面對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監管職責作了細分,明確了各自的監管職責。

  六是嚴格法律責任,加大對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商業銀行法》原來規定的罰款最高額為50萬元,這一限額已不符合現在的實際情況,不利于打擊商業銀行及其他主體的違法違規行為。修改后的《商業銀行法》將罰款的最高額提高到了200萬元,并針對不同的違法違規行為規定了不同的處罰檔次,更符合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的實際需要。

  從《商業銀行法》的上述修改中,我們可以看出該法仍具有臨時性和過渡性。修改的過程中,有關商業銀行監管和經營的各種理念、觀點和各種利益都得到了正面交鋒,其中沒法達成一致修改意見的規定都留了下來,沒有作出修改。這一過程也體現出我國銀行業,尤其是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和發展的艱巨程度。

  銀行業法制建設依然任重道遠

  《商業銀行法》的起草背景和指導思想,決定了其具有明顯的新舊體制轉換特征,很多條款還保留著專業銀行體制時期的監管理念和經營理念。《商業銀行法》頒布以來的十年,是我國金融業深化改革和迅速發展的十年,金融市場化和對外開放程度不斷加深,金融創新層出不窮,金融風險的性質和規模也發生了質的變化,商業銀行所處的社會經濟環境也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

  今天再來全面回顧《商業銀行法》,我們可以發現其仍然存在許多突出的問題。一是時效性不夠,很多法律規范已不能適應銀行業改革開放以及金融業務創新的需要,一些過時的法律規范尚未得到修訂或廢止;二是系統性差,一些迫切需要法律予以明確的內容,要么沒有規定,要么規定得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三是銀行業法律規范之間還存在抵觸和矛盾,不銜接、不一致之處多。

  目前,銀行業法制建設的迫切任務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法律制度建設。目前的《商業銀行法》中雖有關于商業銀行市場退出的條款,但是過于原則,操作性不強。實踐中,我國很多有問題銀行業金融機構需要以撤銷、關閉和破產等方式實施市場退出,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規定,這些有問題機構多年退而難出,損失不斷擴大,債權人利益得不到保障,嚴重影響了金融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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