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縱橫新浪首頁 > 財經縱橫 > 理財 > 銀行研究 > 正文
 

為商業銀行改革和發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2)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15日 18:08 《中國金融》

  二是商業銀行的統一法人制度。《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在境內設立分支機構,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統一法人制度打破了專業銀行時代上下級行之間的行政管理模式,從法律上確立了總行對分支機構的統一管理權,為商業銀行總行健全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提供了重要基礎。在商業銀行大力進行結構調整、推進扁平化管理的今天,不應忘記統一法人制度曾經起過的歷史作用。

  三是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不得經營信托、證券、保險及實業投資業務。這一原則借鑒了國際金融業立法的經驗,吸取了我國金融混亂時期的教訓,并綜合考慮了當時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管理水平、人員素質和市場環境等實際情況。這一原則的確立對20世紀90年代中期之后我國金融業的清理整頓發揮了重要作用,直至今天仍在很大程度上發揮著穩定金融市場的作用。其影響是相當深遠的。

  四是引入一系列風險管理和風險監管的制度。《商業銀行法》規定了對商業銀行風險預防、控制和化解的法律措施:第一,規定了資本充足率要求,要求商業銀行維持足以防范和化解風險的資本水平,保證商業銀行的經營實力;第二,要求商業銀行提取足額準備金,及時沖銷因業務經營風險而造成的損失,保證商業銀行資本金的安全;第三,規定了具體的資產負債比例,限制商業銀行承擔風險的水平,分散商業銀行的風險。這些規定為商業銀行的審慎經營和監管指明了方向。

  五是重點規范了商業銀行的信貸行為。《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的信貸自主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同時,《商業銀行法》也要求商業銀行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制度,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要求商業銀行按照法定程序辦理信貸業務。

  六是存款人利益保護制度,《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與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并“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并設專章規定了“對存款人的保護”。這為保護存款人和銀行客戶的合法權益,使商業銀行能夠為社會公眾提供安全、優質、規范、便利的金融服務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上述制度足以確立《商業銀行法》在我國商業銀行法律體系中的母法地位,也為制定金融行政法規和金融規章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在十年的運行中,這些制度控制了金融風險,確立了嚴格的風險防范、化解的法律措施,有力地維護了我國的金融秩序。

  及時修改,適應全新監管體制

  由于銀行業監管體制的改革,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對《商業銀行法》進行了修改。2003年修改《商業銀行法》時,存在大改和小改的爭論,隨著實踐的發展,法律中的很多規定已經不利于銀行業的發展,需要對法律作出全面修改。但是,由于《商業銀行法》的修改牽涉到方方面面,各種利益和觀點的協調需要假以時日。經過充分討論后,最終確定修改的主要目的是適應銀行業監管體制改革,而對重大問題,只有非改不可的才進行了修改。修改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擴大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商業銀行拓展新業務,是發展的必然趨勢,此次法律修改順應了實踐的發展,將商業銀行已普遍從事的票據承兌、買賣金融債券和結售匯業務增加為法定業務。

  二是強調商業銀行的安全性經營原則。十年前制定《商業銀行法》時,為了促進專業銀行向商業銀行的轉變,將“效益性”作為商業銀行的首要經營原則。時至今日,我國也與國際上其他國家一樣,銀行的安全性問題成為監管層和社會關注的首要問題,因此立法者將“安全性”修改為商業銀行的首要經營原則,體現了審慎經營和審慎監管的理念。

[上一頁] [1] [2] [3] [4] [下一頁]


點擊此處查詢全部銀行法律新聞


評論】【談股論金】【收藏此頁】【股票時時看】【 】【多種方式看新聞】【打印】【關閉
新 聞 查 詢
關鍵詞


新浪網財經縱橫網友意見留言板 電話:010-82628888-5174   歡迎批評指正

新浪簡介 | About Sina | 廣告服務 | 聯系我們 | 招聘信息 | 網站律師 | SINA English | 會員注冊 | 產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新浪網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網絡帶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