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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空印案與當今銀行內鬼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5日 14:33 中國經濟時報
作者:焦輝煌 明朝“空印案”發生于洪武十五年即公元1382年(亦有1376年之說),大意可表述為:當時朝廷規定,戶部(相當于今日的財政部)須每年審核各地方政府例行上報的財務報表,且要求非常嚴格,稍有不合,立即作廢重報。于是,各地進京申報報表的財務人員為了少折騰,就便宜行事,在進京時攜帶多份蓋好了本地公章的空白報表,以便在與戶部反復核對數字后,即可重新填制。造成“空印”的原因是,當時沒有先進的通信、交通工具,遠的省份來回一趟京城需要一二個月甚至數個月,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苦不堪言,于是就出了這個對各方都有利的“空印”招數,并為各方所默認接受。明太祖朱元璋偶然知道了這件事件后,認為此是個官員相互勾結、徇私舞弊的驚天大案,于是皇威震怒,下令將全國十三個省、一百四十一個府、一千多個縣的主印官(一把手)共一千三百多人(其中包括監督不力者),不論清貪良莠全部處死,副職以下官員打一百棍,充軍流放。 后世有學者認為,空報表加蓋公章造不了“有價證券”,不會帶來什么危害,朱元璋聞過即改就是,他純粹是不懂財務知識、小題大做、別有用心, 制造了莫大的冤案。而我認為,“空印案”說冤也不冤。 戶部對地方政府報表的審核,是當時朝廷(朱皇帝)規定的制度。執行制度“沒有任何借口”,必須無條件執行。制度執行中有困難、有弊端,也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審批認定后方可“變通”,決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否則即是違規,違規則必受懲罰。朱皇帝大概從歷代興衰中,吸取了主弱臣強、皇帝當傀儡、朝綱紊亂等等亡國教訓,對于“空印案”中的官員,無視朝綱,不請示、不抵制,因而異常憤怒,處理起來自然不會手軟。 從財務管理學角度來看,這“空印”確不可小視。因為,戶部是中央政府的財政主管機關,地方政府每年必須向戶部繳納錢糧稅款,戶部再根據各地方政府的實際需要,下撥錢糧稅款,也就是現在所說的“收支兩條線”。這樣一來,戶部、各地方政府則分別充當了中央政府的會計(管賬)、出納(用錢)的角色。試想,如果戶部、地方政府的某些官員若相互勾結,亦即會計、出納相互勾結,行貪污冒領之事,則易如反掌,“空印”無疑給了他們一個可乘之機。且報表審核過關,中央、地方政府二者賬務相符,誰能輕易發現破綻?因此朱元璋的推論無疑是站得住腳的! 從史料中我們不難看出,朱元璋在立國后,對各級官員始終保持了高度的警惕,與“不聽話”的官員展開了“殊死搏斗”。“空印案”運行期間,雖然沒有發生貪污冒領之事,但并不能保證永遠不會發生或不發生類似案件。朱元璋實是把這個財務漏洞、處于萌芽狀態的風險消除了!但官員貪污花樣翻新、鋌而走險,“空印案”后隨即爆發了更大的戶部侍郎郭恒貪污案,史稱“郭恒案”,就有力地證明了這一點。 當然,“空印案”發生于明朝初期,朱元璋以鐵腕嚴肅財經紀律、整頓吏治,以維護他打拼下來的朱家天下,濫殺也就不足為奇。只是他不該不問青紅皂白、枉殺那么多官員,完全可以采用寬嚴相濟的手段。 總之,“空印案”中,官員被濫殺是冤屈的,而朱元璋推論“空印”帶來的后果卻是清醒的。 “空印案”于現代國家的各部門、各單位,尚有很多的借鑒之處。一是各單位與其開戶銀行的賬務核對,與戶部對地方政府報表的審核,方式、目的是相似的,賬務容不得半點差錯。事實證明,如果賬務核對不嚴謹或流于形式,則會出現大量的銀行“內鬼”或企業“內鬼”或銀企里應外合的“內鬼”。二是商業銀行員工對有價單證、印章保管不嚴,對作案人乘機開立虛假存單等有價單證對外實施詐騙,不抵制、不報告,主管部門檢查、監督乏力,幾乎就是“空印案”的翻版。銀行頻發的大案要案,基本都是這兩種疏漏釀成的后果,既造成了銀企巨大的經濟損失,更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因此,亡羊補牢,猶未為晚,銀企也必須借鑒朱元璋鐵腕整治“空印案”那樣,嚴格整治內控管理制度,嚴肅處理涉案責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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