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銀監會發布了《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指引》針對侵害銀行業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提出了八項禁止性規定,同時提出了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制度保障要求。
針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指引》提出八項禁止性規定,即:不得在營銷產品和服務過程中以任何方式隱瞞風險、夸大收益;不得在格式合同和協議文本中出現誤導、欺詐等侵害銀行業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條款;不得主動提供與銀行業消費者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產品和服務;不得在未經銀行業消費者授權或同意的情況下向第三方提供個人金融信息;不得向銀行業消費者誤導銷售金融產品;不得隨意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不得無故拒絕銀行業消費者合理的服務需求;不得在服務中對殘疾人等特殊銀行業消費者有歧視性行為。
《指引》提出了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制度保障要求,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涉及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事前協調和管控機制,在產品和服務的設計開發、定價管理、協議制定、審批準入、營銷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個業務環節,落實有關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內部規章和監管要求。
《指引》同時規定了監管部門對于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督職責,特別是對經查實的侵害銀行業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采取必要監管措施,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履行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指引》強調了“預防為先、教育為主、依法維權、協調處置”的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原則,是一種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由被動解決糾紛向積極預防和化解矛盾轉化的有益嘗試。
據介紹,全球金融危機爆發以來,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紛紛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從國內的情況看,隨著金融創新活動不斷加速,銀行業產品和服務呈現多樣化、專業化趨勢,由于信息不對稱等引致的消費糾紛日漸增多,社會各界迫切希望出臺專門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行為的規章制度,切實維護銀行業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這樣的背景之下,銀監會于去年成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專門推動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并開始建章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