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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IPO腐敗還須治本
文 | 林海
近日,一起發審委委員涉嫌違法買賣股票案震驚業界。
曾任發審委委員、深交所發審部副總監的馮小樹,先后以岳母、妻妹的名義入股擬上市公司,待公司上市后拋售股票,獲取巨額收益。對此弊案,證監會毫不猶豫重拳出擊,沒收馮小樹違法所得2.48億元,頂格處以2.51億元罰款,并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而對于馮小樹獲利的途徑和機會進行深入思考,就會發現這一天價罰單所指向的,只是IPO巨大利益鏈的冰山一角。
暴富:低價入手原始股
根據證監會發布的處罰書,馮小樹的幾宗罪,主要都體現為廉價購買擬上市公司的原始股,并在其上市后拋售套現。他在擔任發審委員期間,通過親屬代持,以增資、股份轉讓的方式獲得了魚躍醫療、三川股份、寶萊特的原始股。其中,兩家公司實際控股人與馮小樹關系密切,而且都是馮小樹主動提出介紹他人購買股份(參與增資)。其中,馮小樹與寶萊特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燕金元是江西工學院(現南昌大學)校友,兩人于2000年左右相識。燕金元曾經多次聆聽馮小樹以職務身份所授課程,多次就公司治理、股權轉讓等方面問題向馮小樹咨詢,并于2008年初聘請馮小樹配偶何某玉擔任寶萊特董事。
2007年10月~11月間,馮小樹通過配偶何某玉向燕金元提出,希望“介紹”他人購買寶萊特4%的股份,并最后實際由其妻妹何某梅賬戶買入寶萊特股份。2008年11月2日,燕金元、王某夫婦實際控制的捷比科技(持有寶萊特58%股份)與何某梅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將寶萊特120.32萬股股份(占總股本4%)作價300萬元轉讓給何某梅,每股轉讓價格約為2.49元。通過何某梅賬戶所持有的300萬元原始股,在上市后能值多少錢呢?令人瞠目結舌的是,上市后的溢價,加上持有期間的分紅,這300萬元最終變成了9565余萬元。這些資金在套現后,由妻妹何某梅賬戶轉至馮小樹的岳母彭某嫦賬戶,最終轉入了馮小樹名下的賬戶。
對于三川股份,馮小樹的操作手法也是一樣。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李建林曾就三川股份上市事宜向馮小樹進行咨詢。2007年12月三川股份增資前,馮小樹在三川股份現場參觀時,也向李建林提出“介紹”何某梅入股,李建林當場便表示同意。2007年12月18日,三川股份的原股東三川集團、李某祖等人與“何某梅”賬戶簽訂了《增資擴股協議》,約定“何某梅”等人以3.66元/股對三川股份增資。其中,“何某梅”以206.79萬元買入56.5萬股。后證明,以何某梅名義買入“三川股份”的資金實質來源于馮小樹夫婦。這206萬元的三川股份,在三年多后減持時同樣翻了許多倍。加上期間的6次現金分紅,最終變現金額為3150余萬元。
如果說寶萊特和三川股份還是直接以妻妹的賬戶入股,顯得多少有些簡單粗暴,那么在魚躍科技這家公司的原始股獲得過程中,馮小樹的手法則有了一些不同。
在其安排介紹下,2007年3月21日,魚躍醫療實際控制人吳光明將其個人所持的魚躍醫療3.89%的股權以6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深圳世方聯,受讓股權的價格為每股2元。2008年4月18日,魚躍醫療在深交所上市。那么,深圳世方聯又和馮小樹有什么關系呢?原來,馮小樹的岳母彭某嫦持有該公司30%股權,并擔任深圳世方聯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務。這是馮小樹的另一個“馬甲”,這個“馬甲”還多次變更注冊地址以逃避審查。
2013年10月14日~2015年3月6日期間,深圳世方聯證券賬戶在二級市場減持所持全部“魚躍醫療”股份。在扣繳個人所得稅5269.23萬元,并通過彭某嫦賬戶繳納個人所得稅3473.38萬元后,剩余資金共計3.58億元,向深圳世方聯的4名股東進行分配后,1.07億元的獲利經過彭某嫦的賬戶,絕大部分最終流向了馮小樹及其配偶何某玉、女兒馮某益賬戶。
另據了解,彭某嫦銀行賬戶另有1715萬元轉入了楊某益賬戶,該筆資金為馮小樹購買美元外匯使用。據說,馮小樹已經決定“外逃”,并已一度逃至美國,只是因為“資金出不去”又回到國內。這一回來,遂被中央巡視組逮個正著。
溢價:IPO腐敗的邏輯
現年52歲的馮小樹作為中國證監會第七屆和第八屆發審委兼職委員,自2005年3月至2007年4月間,共計參與了43個項目的審核,其中34個IPO(首次公開發行)項目、3個增發項目、5個可轉債項目、1個可分離債項目。這樣一位監管一線的監管者監守自盜,令人唏噓。
從更大的方面看,馮小樹的違法行為主要危害在于,擾亂了金融市場的秩序,使一些原本可能達不到上市標準的企業進入資本市場,助長不良風氣,放任上市公司成為了圈錢套現的工具。不過,這從另一個角度做實了“IPO是項造富工程”的說法。馮小樹持有少量原始股即可獲利數億元,那么那些持有30%甚至更多股權的大股東,通過IPO審核上市豈不是“躍過龍門”走上財富巔峰?
正因為所涉利益巨大,作為把關者的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成員,職責之重要毋庸說明。
諷刺的是,馮小樹自己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出,股票發行審核對一個國家證券市場的發展及運行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它決定著直接融資的效率以及上市公司的質量。
因此,決定企業能否上市的發審委,自然成了“糖衣炮彈”攻擊的重點對象。據說,賄賂發審委的花樣很多:直接送現金,間接轉讓原始股,或者照顧關聯人的“生意”,將公司業務交由某些機構做,機構再通過其他方式將利益“返還”給有關委員。馮小樹案發后,業界議論紛紛。因為這種直接要求入股的情況并不多見,公司本身能否上市,仍然存在不確定性,換了幾個馬甲投進來的股權投資,也有可能打水漂。而且,即使要入股,一般也不會入股自己參與的項目,而是大多采取“交叉”的方式。
如果此言屬實,那么因為手法較為直白而被偵破的馮小樹案,恐怕只是這一領域內諸多“突擊入股”及利益輸送行為的冰山一角。
事實上,在2007~2011年這段時間,類似的突擊入股腐敗不在少數。為此,自2011年起,證監會開始加強對“突擊入股”的監管。
一方面加大“突擊入股”的信息披露,明確要求增加說明申報前最近一年新增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相關情況,另一方面,強化中介機構對“突擊入股”行為的核查責任。與此同時,開始延長“突擊入股”股份的鎖定期。對于發行申請受理前六個月內增資或從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轉出的股份,證監會要求受讓人承諾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鎖定三年。然而,這并沒有能阻隔馮小樹采取“馬甲”形式入股、并埋伏三年之后再退出套利的“耐心布局”。慮及此,加上近年來不斷爆出發審委委員腐敗案,證監會開始意識到發審委中的個人尋租空間巨大,亦開始試圖從制度上堵漏洞。
制度堵漏:落實是關鍵
2015年11月,為約束發審權力,證監會制定并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發行審核權力運行的若干意見》,《意見》從發行條件、審核標準、預約接待、全程留痕、履職回避、發審委監督和違紀問責等九個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同時,證監會發布了《關于加強發行審核工作人員履職回避管理的規定》和《關于加強發審委委員履職回避管理的規定》。修訂后的兩個規定從嚴細化了涉及親屬的回避事項。其中,涉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等四類當事人在監管對象或者相關中介機構任職的,無論其職務高低,均應回避。
但是,馮小樹案的出現,讓人們再次對于這一回避機制提出了質疑——機制再齊備,能否得到嚴格落實和監督才是關鍵。
有市場人士提出,監管與防治只是治標,真正要治本,可能還是要拿發審委所掌握的巨大權力“開刀”。只要發審部門掌握著公司上市發行生殺大權,只要企業一旦上市還能無條件“圈錢”,暴利驅動下的“公關”動力將是驚人的——只要能上市,送禮、送原始股不算什么。假如想得更深遠一點,上市這件事,只要還是“一人得道,雞犬升天”,恐怕再怎么“將權力關進籠子”,都難免百密一疏。特別是像馮小樹等長期浸淫金融市場、深諳監管規則的內部人,他們的尋租行為更是難以禁絕。
或許真正能治本的辦法,還是推行新股發行注冊制,恢復市場的自我選擇與判斷功能,使公司上市后的融資成功與否,由投資者根據其信息披露水平和運行規范程度自行判斷,使投資者能夠用腳代替手投票。這樣,或許才能剝離發審委對上市公司的生殺大權,將上市公司的市盈率交由市場決定,鯉魚躍過龍門后,能不能成龍,還要看鯉魚自己。這樣,或許才能徹底消除準入“公關”和利益輸送的土壤,還資本市場一方凈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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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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