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從1990年開始到2009年案發,李群一直進行著旁氏騙局的游戲。一邊高息吸收存款,一邊高息放貸。不過,隨著金額越來越大,窟窿難以填補。至案發時,李群有9000多萬元的資金無法償還,李群不得已投案自首。
盡管是農行阜陽分行騰達支行的副行長,但是李群并沒有飛黃騰達。
但是,這不能怪罪別人,錯在李群自身編織的一張大網。從1990年開始到2009年案發,李群一直進行著旁氏騙局的游戲。一邊高息吸收存款,一邊高息放貸。不過,隨著金額越來越大,窟窿難以填補。至案發時,李群有9000多萬元的資金無法償還,李群不得已投案自首。
如果沒有案發,李群還會坐在寬大的老板椅后當著她的支行副行長。但是,由于涉嫌非法集資近19.4億元,等待她的是9年的鐵窗生活。
讓人驚訝的不僅是李群的行為,還有銀行匪夷所思的內控。在近20年的“潛伏”期內,李群就在銀行的辦公室里做著自己的“生意”,但銀行對李群的不法行為居然毫無知覺。
循環路徑
無疑,李群是一個失敗的資金掮客。
李群有一個鄰居,名叫尤智君,做黃金生意。檢察院的指控材料顯示,1990年前后,尤智君向李群借款,并且承諾按月息2分支付。李群除了將自己的積蓄出借外,還從金融機構貸款借給此人使用。截至1997年,尤智君累積欠李群58萬元。本金至此沒還。
借錢不還的不止尤智君一人。陳輝也是這個群體之一。
1996年年底,陳輝承包當地牛羊肉加工廠下屬的升華制藥廠,以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李群借款。李群從穎東信用社、周鵬信用社等金融機構幫陳輝融資。李群或自己為陳輝貸款擔保,或李群本人信用貸款后出借陳輝。同樣,陳輝也無力償還。至案發之際,陳輝還欠李群159.65萬元的本息。
李群本想在資金騰挪過程中賺取價差,以獲得收益。但尤智君等人不還貸款,李群只能自己想辦法填補窟窿。為了歸還到期銀行貸款本息,李群只得通過重新貸款或從他人處高息借款的方式周轉。
但是,隨著金融部門逐漸規范貸款制度,李群向金融機構貸款周轉資金的數額越來越小,向公眾高息借款的比重越來越大。到2006年上半年,李群開始向社會公眾高息吸收存款募集資金,以保證資金鏈的運轉。
由于向公眾吸收存款的頻率增快,負債數額劇增。
李群欠款金額越來越大,只得鋌而走險,開始了系列造假募資行動。
此案中的一名債主徐先生稱,李群開始都是以拉存款為名接觸。李群平時為他們運轉資金的手法顯得非!盎罱j”,又有一定職位,所以從沒懷疑過。李群除了造假增加募資的信用度外,利息也越轉越高。從開始的月息2分,到3分、4分,甚至有幾筆達到了7分。
李群甚至將一些短期無法還貸的資金,常常將一些到期的高利也計入本金,借期一轉再轉,資金雪球越滾越大。
但這種借款模式仍然無法滿足李群資金池的運轉需求。到2008年6月,李群從銀行客戶徐楊蘭等人處得知,社會上有人在倒賣承兌匯票。李群頓時想出一個“新點子”,自己可以通過從售票方獲票后付款,或者讓購票方先付款等方式,將大額資金在短期內掌控在自己的“池子”里,為己所用。如此,自己的資金池也不至于斷流。
從2008年7月初開始,李群開始以相對市場較低的貼息,從徐楊蘭等人處購買銀行承兌匯票,然后以較高的貼息出售銀行承兌匯票,不惜以貼息差額的代價來換取對資金的短期掌控。
但這無異于飲鴆止渴。
李群為了募集更多的資金來保證資金池運行,違規違法的力度就越來越大。比如,為了能從一名姓霍的客戶處獲得資金,其在其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從銀行為她開出承兌匯票,這種風險也潛進了銀行系統。
這種拆東墻補西墻的游戲畢竟難以長久維系。
“消失”的銀行內控
2009年5月1日,李群走進了阜陽市公安局投案自首。當日,李群因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被阜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李群被阜陽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經當地公安查明,李群通過高息吸收存款等方式向徐楊蘭等近百人非法募集資金19.4億元。案發之際尚有9000多萬元不能歸還。由于這個窟窿越轉越大,以致其本人難以承受,便向安徽省阜陽公安局投案自首。2010年5月17日,李群被阜陽檢察院以涉嫌集資詐騙罪、偽造企業印章罪,提起公訴。
2012年12月3日,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李群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罰金50萬。
但是,公訴機關最初以李群涉嫌私刻公司公章、集資詐騙兩罪指控,法院最終以非法集資判決,頗具爭議。
事后,一名姓許的債主反思,李群之所以能夠輕易從公眾手中借到如此巨大的資金,進行巨額銀行承兌匯票倒賣,其騰達支行主持工作副行長身份為重要因素。該債主表示,“否則也不會這般信任。我們大多在李群的辦公室里談利息、取蓋著假公章的借條。”
更重要的是,當地知情人士分析,農行阜陽騰達支行內控系統對她違規操作監督不力。比如此案中,一個注冊資金僅有3萬元的“空殼”公司,居然可以開出數千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
但起訴狀及判決書上甚少談及銀行內控。
李群的代理律師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王亞林辯護稱,李群自始至終都在借進還出的循環中,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公訴機關指控的集資詐騙罪名有誤。另外,李群有自首等情節,應予輕判。
但法院認為,李群為了償還到期債務,未經批準,以高額利息和損失銀行承兌匯票貼息為誘餌,非法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的證據不能證明李群非法占有了集資款等構成集資詐騙的行為存在。因此法院采納了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