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黃晟 查道坤發自江蘇南通、上海
并未貸過款,江蘇省如皋市市民丁女士(化名)卻無意間發現,自己在農行南通分行如皋支行城北分理處貸了100萬元,銀行人員還拿出了借據等資料,但丁女士發現她的簽名是仿冒的。
農行如皋支行一位姓李的副行長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確認有此事,并表示已向相關領導進行了匯報,也找了客戶并溝通好了。
一位鄰縣的農行系統工作人員表示,這種情況已非第一次,一些企業缺錢,但因信用等原因貸不了款,于是和銀行暗箱操作,找信用好的客戶作為名義貸款人,丁女士就是這樣變成了“被貸款人”的。
客戶:從未貸過100萬元
今年6月底,如皋市民陳小姐在農行如皋支行辦理相關業務,偶然發現朋友丁女士在該支行城北分理處有一筆100萬元的商業貸款,這讓她很是驚訝。
聽了陳小姐所說,丁女士更是驚詫不已。次日下午,兩人來到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查詢征信報告。丁女士發現自己的“個人信用報告”中,確有一筆100萬元的貸款記錄。
“這100萬元是您2009年6月借的,今年已經還清,這是當時的借據等資料。”農行如皋支行城北分理處值班經理如是解釋。面對這位經理提供的借據等資料,丁女士更急了,她怎么也想不起來自己貸過款。
丁女士思前想后,想起自己有一次幫朋友辦理農行相關貸款擔保業務時,曾將身份證交給農行信貸員。但過了好幾個月,都沒能辦好,丁女士只好主動將身份證要了回來。
難道是信貸員冒用自己的身份證貸了款?丁女士進一步核實上述材料發現,所有借據的簽字并非她自己所寫,盡管模仿得比較像。
丁女士立即找農行如皋支行城北分理處交涉。據她介紹,銀行方面表示這種情況不是第一次,這在如皋的銀行系統尤其是農行系統已是公開的秘密。銀行方面還表示,會妥善解決此事。
丁女士則提出要求,讓銀行方面立即恢復其個人信用,同時當面道歉,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失費。
銀行:不再出現類似事件
“‘被貸款’已經不是什么新聞了!”一位熟悉農行如皋支行的鄰縣農行系統工作人員表示,一些和銀行關系不錯的當地企業缺錢想貸款,但之前已有多次貸款,或存在信用問題,導致貸不了款。與此同時,銀行每年有一定的放貸任務,所以兩頭都急,于是暗箱操作,找一個信用好的客戶作為名義貸款人,丁女士就是這樣變成了“被貸款人”的。
這位工作人員說,只要實際借款人能夠按時還款,是很難被發現的。風險就在于,一旦實際借款人不誠信,或無力償還,那銀行就會面臨很大的風險。所以這是一步險棋,如果關系不到位,了解不深入,銀行是不敢這樣干的。
農行如皋支行一位姓李的副行長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關于丁女士反映的農行如皋支行城北分理處的事情,事實是客觀存在的,目前就此事出現的相關問題,已向相關領導進行了匯報,也找了客戶并溝通好了,可能在此事上銀行和丁女士之間也存在一定的誤會。
當記者問及“被貸款”是不是農行系統的潛規則時,這位副行長稱有事不方便多講。
律師:銀行存在騙貸嫌疑
對于丁女士“被貸款”一事,江蘇圣典律師事務所陳兆主任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丁女士有權要求商業銀行刪除不良信用記錄。
陳兆說,不良信用記錄不僅是銀行發放貸款的參考,也是對公民個人品德、信譽的綜合評價,即涉及到公民的名譽。銀行方面為了業務方面的利益,弄虛作假、串通一氣地利用私自獲取的身份信息辦理貸款,客觀上已損害丁女士的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也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因此,銀行與真正貸款人的行為,從一開始就對丁女士沒有法律約束力。
陳兆指出,丁女士可以就此追究銀行的相關責任,同時,銀行也存在騙貸的嫌疑,可以依法被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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