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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匪盜刷了事主的信用卡,銀行和商家要不要為事主的損失埋單?劫后余生的林某一紙訴狀把銀行和商家告上了法庭。原來,深圳的林某外出辦事時被綁架,其信用卡被搶走,綁匪使用其信用卡盜刷了近三萬元,目前該案還在警方偵查之中,但林某認為銀行和商家對其損失都有過錯,遂起訴兩者要求賠償。
該案在一審法院受理后,判令林某自負70%的責任。林某不服,上訴,昨天,該案在深圳中院二審開庭審理。
文/記者王納
遭綁架信用卡被盜刷近3萬元
2008年1月14日中午,深圳市民林某到海豐縣后門鎮辦事,不慎搭乘一輛藍牌車,途中被歹徒控制在車上,并遭搶劫,林某身上的現金、信用卡等財物被歹徒搶走。
隨后,林某被歹徒推下車掉入黃土坑。林先生自行掙脫膠帶后,向信用卡所屬銀行掛失,并向海豐縣公安局報案。后經查詢,該銀行信用卡在被搶后至掛失前,在海豐縣某公司被盜刷兩次,合計刷卡金額29645元。
該卡在刷卡消費時需憑密碼及原持卡人簽名,對于歹徒如何知曉原告信用卡密碼,林某解釋:“將信用卡密碼記在了本子上,而本子被歹徒一并搶走,所以歹徒知曉信用卡密碼。”
起訴銀行商家有過失
隨后,林某向福田法院提起了訴訟,被告方為信用卡所屬銀行和接受刷卡消費的某公司。
林某認為,該銀行為信用卡的簽約權利義務人,未將收單銀行提交的兩筆涉案刷卡消費簽名,與他之前在深逐次刷卡消費的真實簽名記錄進行鑒別,便草率同意跟收單銀行進行結算,其行為具有過錯。
被告某公司在審查信用卡刷卡消費時,有核對持卡人本人身份、密碼及簽名的義務,但其在林某未到場情況下,便擅自同意歹徒刷卡消費,故其對林某損失負有過錯,其應對林某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林某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賠償其信用卡被盜刷導致經濟損失29645元,及所產生的滯納金等損失。
一審判持卡人自擔70%責任
銀行稱:“林某作為信用卡的持有人,應負有妥善保管信用卡、身份證件和密碼的義務,銀行對其損失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某公司則稱:“綁匪模仿林某簽名進行消費,營業員無法辨別真假,只有專業人員才能鑒別,林某應自行承擔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林某對信用卡密碼被歹徒知曉,存在主觀上過錯,鑒于密碼在刷卡消費過程中的重要性,法院認為林某對其信用卡被盜刷應負主要責任70%。而某公司未認真核對持卡人簽名便草率通過消費,致使林某的信用卡被他人冒用,其對信用卡被盜刷負有次要責任30%責任,并據此判令藍天公司賠償林某 8893.5元。法院認為銀行方面無需承擔責任。
二審持卡人不同意調解
持卡人林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昨天,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審開庭。林某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歹徒取得密碼并不能導致原告財產損失,歹徒是否盜刷成功,把關控制權在提供刷卡的商家,正是商家未認真核對簽名,才導致盜刷成功。”法官昨天征詢三方調解意愿時,林某明確表示不調解,目前,案件仍在審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