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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小額融資:需求饑渴有望緩解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8日 02:31 金融時報
記者 韓雪萌 日前,中國銀監會發布《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大力發展農村小額貸款業務的指導意見》。這是繼去年底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準入政策后,銀監會圍繞改進“三農”金融服務和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出臺的又一重大支農惠農政策,也意味著我國農村小額貸款業務將面臨新的突破。 農村小額貸款是向農戶、農村工商戶以及農村小企業提供的額度較小的貸款。近年來,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監管部門的指導和要求,圍繞發展農村小額貸款業務、改進“三農”金融服務做了大量工作,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的廣度不斷拓展,小額存單質押貸款試點工作穩步推進,農村小企業融資取得了新的進展,在緩解“三農”貸款難,支持農業增產、農民增收和農村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目前農村小額貸款開展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制約了其持續健康發展。 專家認為,農村小額貸款開展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是思想認識不到位,部分機構作風不夠扎實,工作不夠深入,坐門等客思想仍比較嚴重。業務發展不平衡,部分機構信貸管理能力較低,信貸電子化建設滯后,貸款手續繁瑣,貸款操作不夠規范,辦理效率低,業務發展緩慢。部分機構對政策的領會不到位,執行比較僵化,一些機構還不同程度地存在授信額度“一刀切”、貸款利率“一浮到頂”等現象。農村信用建設滯后,征信體系尚未建立,擔保機制不健全,農村金融消費者金融意識薄弱,部分農村地區信用環境較差。原有農村小額貸款制度滯后,利率定價機制不靈活,風險管理缺乏持續性,貸款用途、額度、期限等與農村需求不相適應。 因此,主動適應農村小額融資需求變化,迫切需要對原有農村小額貸款制度進行相應的調整和完善。而發展農村小額貸款,關鍵靠創新。 此次銀監會對農村小額貸款業務的相關政策進行調整,適應了當前農村經濟金融形勢的新變化,重點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放寬小額貸款對象,拓展小額貸款用途。在支持家庭傳統耕作農戶和養殖戶的基礎上,將服務對象擴大到農村多種經營戶、個體工商戶以及農村各類微小企業,具體包括種養大戶、訂單農業戶、進城務工經商戶、小型加工戶、運輸戶、農產品流通戶和其他與“三農”有關的城鄉個體經營戶。同時,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發展情況,拓寬農村小額貸款用途。 提高小額貸款額度。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借款人生產經營狀況、償債能力、收入水平和信用狀況,因地制宜地確定農村小額貸款額度。原則上,對農村小額信用貸款額度,發達地區可提高到10萬-30萬元,欠發達地區可提高到1萬-5萬元,其他地區在此范圍內視情況而定;聯保貸款額度視借款人實際風險狀況,可在信用貸款額度基礎上適度提高。對個別生產規模大、經營效益佳、信用記錄好、資金需求量大的農戶和農村小企業,在報經上級管理部門備案后可再適當調高貸款額度。 合理確定小額貸款期限。根據當地農業生產的季節特點、貸款項目生產周期和綜合還款能力等,靈活確定小額貸款期限。禁止人為縮短貸款期限,堅決打破“春放秋收冬不貸”和不科學的貸款不跨年的傳統做法。允許傳統農業生產的小額貸款跨年度使用,要充分考慮借款人的實際需要和災害等帶來的客觀影響,個別貸款期限可視情況延長。對用于溫室種養、林果種植、茶園改造、特種水產(畜)養殖等生產經營周期較長或災害修復期較長的貸款,期限可延長至3年。消費貸款的期限可根據消費種類、借款人綜合還款能力、貸款風險等因素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對確因自然災害和疫病等不可抗力導致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予以合理展期。 科學確定小額貸款利率。實行貸款利率定價分級授權制度,法人機構應對分支機構貸款權限和利率浮動范圍一并授權。分支機構應在法規和政策允許范圍內,根據貸款利率授權,綜合考慮借款人信用等級、貸款金額、貸款期限、資金及管理成本、風險水平、資本回報要求以及當地市場利率水平等因素,在浮動區間內進行轉授權或自主確定貸款利率。 除此之外,此次政策調整還在簡化小額貸款手續、強化動態授信管理、改進小額貸款服務方式、完善小額貸款激勵約束機制、培育農村信用文化方面做了諸多政策性的突破與創新。可以想見,隨著這項政策的逐步落實,我國農村小額融資需求有望得到更多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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