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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間業務命系定價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3日 06:31 理財周報
理財周報記者 孫杰 近年來,盡管國內銀行中間業務有迅猛提高,不久前,監管層也明確提出,大中型銀行要力爭通過5年至10年的努力,使中間業務收入占比由現在的10%左右達到40%至50%。 但現實并不盡如人意。國內銀行在中間業務發展中,還存在制度松綁、定價權、銀行與客戶的觀念更新等諸多問題。 高附加值業務任重道遠 目前,中資銀行的中間業務大多集中在簡單的、低附加值的傳統金融產品等,模式單一、結構不合理,而高附加值的中間業務收入所占份額仍然偏低。在開拓高附加值業務方面,中資銀行仍任重道遠。 國內銀行中間業務范圍比較窄,收益主要來自于票據、匯兌、結算、個人代理等傳統業務 中資銀行在產品創新方面,對市場反應不夠靈敏,新產品開發效率低,個性化產品稀缺,同質化比較嚴重;同時,產品創新缺乏一致性和連貫性,沒有統一的創新規劃。 因此,在貸款之外,提供多元化的金融產品,比如,基金代銷與托管、代理保險、代客理財、企業年金、金融租賃等,就成為商業銀行的一種戰略需要。銀行紛紛表示要加快中間業務的創新速度。但是,突出的問題是要盡快緩解或破除銀行發展中間業務的外部瓶頸制約。 招商銀行總行負責人表示,在產品創新方面,同樣有來自監管層的壓力。監管層正逐步放開中間業務的審批權限,但按照相關規定,仍有相當大一部分中間業務品種需要履行行政性審批程序,仍有不少中間業務需要執行國家指導價格,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中間業務的創新,在中間業務定價權上,依然存在行政干預,一些地方物價管理部門甚至是監管機構經常將商業銀行的一些正常的成本補償收費視為"亂收費"進行干涉;其次,公眾還沒有樹立有償服務的觀念,中間業務收費面臨較大的困難。 近日,以招行為首的多家銀行,集體呼吁,監管部門應制定和完善中間業務法律法規,對中間業務的范圍、操作規程、收費標準、罰則等方面相關規定,并支持有條件的銀行建立金融控股公司,鼓勵銀行加強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合作,開展交叉銷售等,為銀行大力發展中間業務提供方便。 定價權挑戰巨大 工商銀行金融市場部總經理徐志宏表示,在制度尚未松綁的情況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費上的定價權,歸根到底取決于各家銀行的業務創新能力。但是目前,銀行對中間業務的定價權受到制度和客戶的雙重挑戰。 如果各家銀行都提供同質化的中間業務,議價能力必然很低,打價格戰就成為不可避免的選擇。只有成為創新型的銀行,不斷推出市場上獨一無二的創新產品,才能真正掌握產品定價權。 在具體定價中,中間業務收費一是要根據國家的價格管理政策,確定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二是要考慮成本投入。至于創新產品,還要獲得適度的創新收益,為持續創新奠定基礎。 資深金融人士陳舜表示,在國外,中間業務收費上定價權也是銀行自己掌握,但差別不大,因為市場的競爭就會對收費有個約束作用,但最終定價權在市場。國內銀行市場也在逐漸走向競爭環境,由市場本身就能調節收費高低。 除了制度,客戶消費心理對中間業務的定價也構成挑戰,長期以來,銀行客戶習慣了國有商業銀行在中間業務上的低廉服務,而對真正創新型金融產品的高價格,則會產生不適應,從而影響銀行拓展高附加值中間業務領域的積極性。 據悉,目前,我國對銀行中間業務收費的規范主要體現在《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目錄》、《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支付結算辦法》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等法規中。 ·中間業務簡介 所謂中間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在資產業務和負債業務的基礎上,利用技術、信息、機構網絡、資金和信譽等方面的優勢,不運用或較少運用自己的資財,以中間人和代理人的身份,替客戶辦理收付、咨詢、代理、擔保、租賃和其它委托事項,提供各類金融服務并收取一定費用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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