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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開放臨近:銀行業監管水平亟待有效提高(3)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 12:07 金時網·金融時報
為減少不同國家對審慎監管理解上的這些差異,世貿組織對審慎監管標準有兩條基本原則: 一是對于某項措施是否出于審慎目的通常由采取措施的國家確定,畢竟各國金融市場結構、發展水平、傳統等不盡相同,所必需的審慎監管措施也會各有差異;即使同一個國家在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由于金融市場狀況的變化、金融創新的不斷涌現,監管措施亦須作相應調整。 二是一個國家可以自主認定審慎措施,并不表明其能夠任意界定審慎監管措施,更不能借審慎監管之名不履行義務。對此,成員可通過世貿組織的審議機制要求其他成員對所采取的審慎措施作出合理解釋,甚至可通過爭端解決機制來解決成員之間因審慎監管措施而產生的爭議。 銀監會在外資銀行監管過程中,會根據上述原則,并借鑒國際金融監管的通行做法,制定適合我國實際的審慎監管措施。 總之,正確理解和把握我國銀行業在過渡期結束時需兌現的承諾、澄清外資銀行享受國民待遇的具體含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有利于消除可能存在的認識上的誤區,既可以防止出現對中國銀行業的開放政策有“一步到位”的過高期望,也可避免出現對開放政策的盲目恐慌。與此同時,監管當局對外資銀行采取的監管措施也不致被理解為對中資銀行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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