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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開放臨近:銀行業監管水平亟待有效提高(2)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 12:07 金時網·金融時報
記者:根據GATS的定義,金融服務領域的國民待遇不是一種普遍義務,而是成員經過談判、按照其承諾的金融服務范圍以及明確列出的適用條件,給予其他成員的金融服務和金融服務提供者以不低于本國同類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待遇。也就是說,外資銀行需在我國承諾的銀行服務范圍內并滿足我國承諾中保留的資格條件的基礎上,才享有國民待遇。那么,請您談一下我國承諾的銀行服務范圍具體包括哪些方面?我國承諾中保留的資格條件是什么? 王穎:外資銀行在我國承諾基礎上享有國民待遇。我國承諾的銀行服務范圍包括:接收公眾存款和其他應付公眾資金;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信貸、商業交易的代理和融資;金融租賃;所有支付和匯劃服務,包括信用卡、賒賬卡和貸記卡、旅行支票和銀行匯票,包括進出口結算;擔保和承諾;自行或代客外匯交易。對于上述范圍外的銀行服務,我國可以自主選擇開放或不開放。 我國承諾中保留的資格條件主要是:外資在華設立金融機構的總資產要求和從事本幣業務的資格要求等。對于這些資格條件,我國可自主決定中資銀行是否也需適用,以及何時或是否對外資銀行降低相關要求。 記者:世貿規則在推動各成員取消金融服務貿易壁壘和逐步實現金融自由化的同時,也強調成員可以出于審慎原因,為保護投資人、存款人、投保人等的利益,或為保證金融體系完整和穩定而采取措施。也就是說成員采取審慎監管措施不受到GATS自由化條款的約束。 王穎:你說的對。給予外資銀行國民待遇要遵循審慎監管的原則。但是,世貿組織的法律文件并沒有對“審慎監管”進行明確的界定。國際上的銀行監管慣例,如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有關資本充足率、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等方面的規定雖為許多國家采用,但也仍然只是被推薦的監管領域的“最佳做法”,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加之各國金融體制復雜多樣,要明確定義“審慎監管”十分困難。 世貿組織秘書處編撰的《GATS導讀:對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議題的回顧》中指出,在銀行部門,以下措施一般被認為是審慎要求,包括資本充足率、對風險集中的限制和對風險管理系統的要求、流動性要求、禁止內幕交易和導致利益沖突的交易、不良資產分級和撥備的規定、對董事會成員和經理的“勝任和合格”測試,透明度和披露要求等;但是,對于其他特定措施是否可視為出于審慎原因,而無需作為保留的限制措施列入GATS的承諾表,各成員有不同的看法。比如,美國和日本對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務的分業監管有其審慎性的目的,但在那些素有全能銀行傳統的歐洲國家看來,這些措施則包含非審慎性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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