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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開放臨近:銀行業監管水平亟待有效提高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 12:07 金時網·金融時報
嘉賓 王穎(世貿問題專家、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監管三部) 記者 章永哲 今年12月11日,我國銀行業全面開放后,如何正確理解和把握我國銀行業在過渡期結束時需兌現的承諾?如何認識外資銀行享受國民待遇的具體含義以及目前監管當局對外資銀行采取的監管措施是否是對中資銀行的保護?針對有關問題,本報記者近日與我國世貿問題專家、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監管三部王穎博士進行了獨家對話。 記者:在過去的5年中,針對即將到來的銀行業全面對外開放,我國政府認真履行入世承諾,在法律修訂、政策調整、市場開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以我國的銀行業為例,加入世貿組織后,銀行業對外開放的步伐進一步加大,這不僅為我國金融業帶來了良性競爭,促進了產品的多元化和服務效率的改進,也促進了我國銀行業的改革和重組。作為我國銀行業的政府主管部門,銀監會在我國銀行業全面對外開放問題上確立的是怎樣一套工作思路? 王穎:在過去的幾年中,為了抓住入世機遇、趨利避害,我國對如何更好地遵守和利用規則進行了深入研究,并積極行使作為世貿組織成員的權力。在此基礎上,我國的社會生活、思想觀念都在更開放的環境中有了新的變化。 銀監會作為我國銀行業的主管部門,在我國銀行業全面對外開放問題上,提出了四項原則:一是全面兌現承諾;二是充分利用世貿規則和其允許的審慎原則,對向外資銀行開放中國居民個人人民幣業務設置審慎性條件,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體系安全;三是遵循國際監管慣例,體現審慎監管和風險監管;四是體現國家區域經濟發展政策,鼓勵并支持外資銀行在東北、西部和中部發展。 記者:隨著過渡期結束的臨近,對如何客觀準確把握我國銀行業全面兌現入世承諾以及如何正確理解在華外資銀行享受的國民待遇等問題的思考就變得十分有必要。對這些問題如果認識不清很容易對我國銀行業全面對外開放產生過高的期望或是盲目恐慌的情緒。那么,您能否介紹一下我國銀行業需要全面兌現的入世承諾具體內容是什么? 王穎:世貿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簡稱GATS)對服務提供方式有四種定義,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商業存在”和“自然人流動”。一般認為,其中的“商業存在”是目前跨國金融機構拓展境外市場最主要的方式。外國金融機構到我國設立機構、開展業務指的就是這種方式。 我國銀行業在過渡期結束時需取消的保護性措施均只涉及“商業存在”,取消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限制,即由目前開放的25個城市擴展到全國;取消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對象限制,向外資銀行開放國內居民個人人民幣業務;取消現有的限制所有權、經營及外國金融機構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審慎性措施。 記者:在我國銀行業加入世貿組織承諾中,包含了在開放市場的同時,監管當局可以采取相應的“審慎”措施等內容,落實這些審慎措施是我國兌現承諾的有機組成部分。以我國國內居民個人的人民幣業務為例,由于該業務風險涉及面廣、社會反應敏感,為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我國金融體系安全,銀監會有必要對此采取一定的審慎監管措施,而不應盲目放開此項業務。實際上,從國際監管實踐來看,對外資金融機構開放市場的同時采取審慎監管,也是符合國際慣例且非常必要的。 王穎:的確如此。從國際監管實踐來看,多數監管當局對外國銀行分行從事零售業務均有限制,包括限制零售業務牌照或通過存款保險制度進行限制等等。這是因為,分行屬于母行的一部分,無單獨注冊資本,也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主要監管責任在母國,東道國往往因為信息不充分難以對分行進行全面控制;作為非獨立法人,分行的當地管理層通常也不具備對分行的實質控制權,不能真正承擔高級管理層對本機構和監管當局應當承擔的責任;此外,一些國家制定了優先保護本國債權人利益的法律,使東道國與母國也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總之,在銀行經營失敗的情況下,東道國監管當局可能難以有效地保護本國存款人利益和進行清算控制。因此,我國銀行業監管當局應出于審慎的目的,借鑒國際同行的監管做法、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在這一領域采取果斷而有效的監管措施。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承諾“取消現有的限制所有權(的措施)”針對的是外資金融機構在華新設機構的情況,而不涉及外資參股中資金融機構。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時尚未規定允許商業性外資參股中資金融機構,也未就此作出任何承諾。外資參股中資金融機構從不允許到逐步允許,是我國根據金融改革和發展的需要,是對這一領域實施的自主開放。因此,對于目前《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入股比例,可自主確定何時以及如何進行調整。 記者:我們是不是應該將取消過渡期的保護性措施、全面兌現我國入世承諾,視為我國銀行業對外開放歷程中承上啟下的一個轉折點,而不應是開放政策“一步到位”的終點? 王穎:是的。在全球金融市場自由化趨勢的潮流下,我國銀行業的對外開放不僅僅是出于履行承諾的壓力,更重要的是希望借此來推動內部深層次的體制變革、加強自身競爭力,從而使我國的金融市場真正實現公平競爭、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從這一點來講,開放應隨著我國銀行業改革的深化而得到進一步推進,而在我國全面履行加入世貿組織承諾5年過渡期結束對外資銀行全面開放后,相應的開放措施更多的是屬于自主開放的范疇。 另一方面,由于監管措施應根據一個國家所處的不同經濟發展階段而制定適當的標準,所以,“取消非審慎性措施”的承諾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即“取消非審慎性措施”的深度和廣度是隨著我國監管水平的提高而不斷調整的,而對我國監管當局而言,進一步有效提高監管水平則是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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