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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銀行商業存在形式的國際比較(2)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 09:53 金時網·金融時報
子行與分行并存的情況較為普遍 從國際上情況看,大多數國家允許同一家外國銀行同時設立法人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具體有以下四種情況: 一、允許子行、分行并存,業務范圍、監管指標沒有差別,主要有:德國、英國、盧森堡、匈牙利、巴林、南非、韓國、香港、澳門、法國、意大利、菲律賓、日本(實際都是分行); 二、允許子行、分行并存,業務范圍、監管指標有差別: 法國:子行和分行的業務范圍由監管當局確定。法國對子行要求較高,在業務范圍上限制較多;對分行業務范圍限制較少。 菲律賓:持有全面牌照銀行可以同時設立子行和分行。分行業務范圍比子行寬;對分行按法人監管,有營運資金、資本充足率、貸款集中度要求。 美國:分行不可以吸收零售存款。監管標準基本一致,但具體操作中根據子行和分行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進行監管。 澳大利亞:不允許分行接受首筆25萬澳元以下的存款。 三、不允許子行、分行并存: 泰國:不可以同時設立分行和子行,必須先設立分行后才能發展到經營全面業務的子行;子行不能上市。 越南:目前尚未允許外國銀行設子行。 哈薩克:不允許設分行。 馬來西亞:不允許同時設立分行和子行。 四、沒有明確規定的國家:主要有巴拿馬和印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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