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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起銀行卡被復制資金被盜 銀行責任無可推卸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6日 16:16 華商報
本報訊(記者 劉立春)2006年7月15日下午,西安市民黃先生在銀 行柜臺取出2萬元后,賬戶余額為13.2萬元,次日清晨卻發現賬戶上有12.7萬元在廣東被消費掉,另有4600元在ATM機上被連續取走。日前,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銀行方賠償儲戶66014元。 人在西安 巨額資金異地被刷 2006年7月15日下午2時45分,黃先生在某銀行西安北關分理處柜臺取走2萬元現金。次日上午,黃先生再次去柜臺存錢時發現卡內存款被盜。黃先生立即向銀行方反映,銀行稱,不排除黃先生銀行卡被復制和密碼被盜的可能。 2006年7月19日,西安市公安局蓮湖分局經偵大隊以信用卡詐騙案立案偵查。在廣東肇慶,警方調查得知,2006年7月15日下午4時29分,兩名年輕男子持同賬號銀行卡在廣東肇慶市金鼎珠寶首飾行一次性刷卡消費127428元,購買了一批金銀首飾,刷卡消費單上的簽名為陳東。7月16日清晨該卡又在肇慶市一臺ATM機上分三次取走4600元,并修改了銀行卡密碼。 “12.7萬的刷卡消費,大金額交易為何沒人通知我?”黃先生說,在柜臺上取款,如果金額過大,銀行都要持卡人出示證件才能取款,而他卡上的巨額消費,銀行竟無任何反應。 誰擔責任 儲戶將銀行告上法庭 黃先生說,這張卡一直是他個人使用,未向任何人透露過密碼。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黃先生將該行西安北關分理處和該行陜西省分行訴至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要求銀行方返還被盜取的132028元,并承擔辦案花費和訴訟費。 黃先生認為,對于保障交易安全來講,儲戶和銀行都有義務,但銀行相對儲戶來講更能控制和避免風險。在銀行設定的交易場所(ATM機、POS機)保障儲戶的合法權益是銀行的基本義務,在原告用卡取款防范意識強、使用方法正確的前提下,卡上密碼仍被盜取,責任應在銀行。 黃先生說,密碼被盜并不能直接造成存款被盜,有卡無密碼或有密碼無卡都無法取款,很明顯嫌疑人持的是假卡,單純的密碼被盜并不能直接造成損失,假卡通過銀行交易識別系統才是造成資金損失的關鍵。 第一被告該行北關分理處辯稱,該賬戶從2006年6月5日起,除陜西外,在其他地方也頻繁發生過業務,因此銀行認為,本案是由儲戶本人對密碼保護不當造成的,應由其本人承擔責任。第二被告該行陜西省分行稱,其不是第一被告的主管上級,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承擔相應責任。 一審宣判 銀行支付儲戶66014元 法院認為:原告將款存入該行北關分理處,領有儲蓄卡和存折,雙方即形成了儲蓄合同關系。保證客戶存款安全是銀行的基本義務,銀行有責任改善ATM機和POS機功能上的缺陷,遏制和消除盜用儲蓄卡信息和密碼偽造銀行卡竊取儲戶存款的犯罪活動。由于銀行沒有賦予ATM機、POS機識別儲蓄卡真偽的功能,以至于犯罪分子通過POS機持假卡消費、ATM機向持假卡的犯罪分子付款,由于被告的交易系統和設備存在技術和質量上的瑕疵,使儲戶的存款處于不安全狀態,未能履行保障儲戶資金安全的義務,因此被告該行北關分理處應為原告的資金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原告和被告之間是使用密碼進行交易,密碼是保障儲戶存款安全和防范犯罪的重要手段,沒有密碼,犯罪分子無法制造假卡,亦無法持假卡消費,而密碼是由存款人自行設定并保管,銀行并不知曉。原告的儲蓄卡被人偽造,說明其未盡到保障存款安全的注意保密義務,自身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日前,蓮湖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該行西安北關分理處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付給原告66014元,駁回其讓該行陜西省分行承擔責任的請求,訴訟費用雙方各擔一半。 “如果銀行交易系統能夠辨別銀行卡真偽,資金根本不可能被盜取,銀行應負全部責任。”昨日下午,黃先生表示他會繼續上訴。本組稿件由本報記者劉立春采寫 并非個案:還有儲戶欲告銀行 采訪中記者了解到,近期西安市發生多起儲戶銀行卡遭復制,賬戶內金額被盜事件: 5月4日西安市民周女士在未丟失銀行卡的情況下,被人在小寨的一處ATM機上轉走了55000元,5月5日在電子城一處ATM機上被轉走了2萬多元。 5月10日上午,西安市民陳女士到高新路一處ATM機取錢時,發現卡里的2400元錢已被取走,經查詢,取款時間是5月10日凌晨,取款地點是江西省上饒市余干縣一家銀行的ATM機。“我從來沒去過江西,也不認識那邊的人。”陳女士趕緊報案,警方稱,陳女士的銀行卡很有可能被惡意復制。 5月16日,在西安市北郊做生意的圣先生到銀行取款時發現,他的銀行卡里的1.4萬元存款,在5月4日、5日、6日三天內,被人從ATM機上分8次全部取走。 昨日下午,記者聯系到了周女士的丈夫。他說,目前案件還沒有實質性進展,他也準備向法院起訴銀行。采訪中,儲戶們均對銀行卡內資金被盜現象表示氣憤,希望銀行方面能夠采取措施,杜絕類似事件的發生。同時記者了解到,即使警方對這類刑事案件未能偵破,儲戶依然可以起訴銀行,獲得民事方面的賠償。 律師觀點:銀行責任無可推卸 針對銀行卡內資金被盜現象,陜西華秦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榮斌稱:儲戶在銀行辦理銀行卡存入現金,就與銀行間形成存款合同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侵犯,保證客戶存款安全是銀行的基本義務。 在銀行無證據證明儲戶遺失銀行卡導致銀行卡密碼泄露的情況下,出現銀行卡存款被盜情況,說明銀行安全設施存在問題,銀行就應承擔全部責任,賠償儲戶的經濟損失。如果儲戶自己泄露密碼,致使卡內資金被盜,儲戶本身也應該承擔相應責任。但不管是哪一種情況,銀行的責任都無可推卸。 -相關鏈接 儲戶泄密致存款被冒領 銀行儲戶被判責任各半 儲戶粗心大意泄露銀行卡密碼導致存款被冒領,銀行是否有責任?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做出終審判決,以銀行未盡到嚴格審核義務,判令儲戶和銀行各負擔一半損失。 2001年9月,李先生在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西城區支行申請辦理了一張金穗借記卡,并在卡上存款29.8萬元。2001年10月2日,李先生在與廈門某公司陳經理聯系購車事宜時,向其提供了這張卡號和密碼。2分鐘后,他發現自己的存款僅剩50元。后來他得知是在中國農業銀行溫州分行中山儲蓄所被他人用假卡和假身份證一次性取走。隨后,李先生訴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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