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邊是跳躍式發展,一邊是官司纏身,1.75億美元僅僅換來免于起訴,中芯國際是賠是賺?
如果不是執意挑戰臺積電,張汝京不會被迫出走中芯國際。但如果不是執意挑戰臺積電,中芯國際也許根本就不會存在。
■文/本刊記者 潘 燈
2000年元旦剛過,臺積電一單收購,用最干凈徹底的方式打敗了世大積體電路公司。
彼時,世大積體是僅次于臺積電和臺聯電的臺灣地區第三大芯片代工廠。盡管僅僅成立兩年,但因為創辦人張汝京在全球芯片業的盛譽,其掌握的技術和客戶資源足以讓其短時間能與臺積電平起平坐。
為了消除這個日漸強大的對手,臺積電最終說服了世大積體的第一大股東——而這起收購居然讓張汝京毫不知情。
張汝京畢竟不僅僅是商人。比起50億美元的收購價,他更看重的是要自己創辦起一家能抗衡,甚至超越臺積電的芯片制造商。好在他的身價因為這單買賣,被抬得更高。
臺積電收購的只是一個沒有了靈魂的世大積體。
被收購后的第二個月,張汝京籌資14.8億美元在開曼群島成立了中芯國際集成電路制造有限公司。而營業地址,則選擇在了上海浦東的張江高科技園區。和他一起來到大陸的,除了不少昔日世大的舊部,還有他掌握的當時世界最先進的集成電路制造設備和主流工藝技術。這些技術,本可以通過收購,成為臺積電的商業秘密。
當時,臺當局對高新科技企業進入內地有嚴格的限制。要把集成電路廠建到大陸,作為臺灣地區的第二代“土生”居民,張汝京不得不面臨被撤消臺灣的戶籍,以及當局500萬新臺幣(約合15.5萬美元)的罰款。
但是,挑戰臺積電,決意創辦世界最大芯片代工廠的理想,讓張汝京覺得,這一切都值得。
噩夢翻版
由于歐美各國和臺灣地區對于向中國內地企業出讓高新尖端科技都采取了最嚴格的措施,因此,中芯國際要在芯片生產技術落后臺灣幾個時代的大陸重新上演昔日世大積體的神話,的確很難。也因此,臺積電中國區總經理趙應誠對中芯國際似乎并沒有放在心上。
中芯國際在2000年4月成立時,沒有任何半導體制造設施以及工藝技術。到了2001年7月,其第一個晶圓廠還沒有任何用于研發的半導體制造工藝設備。然而,這年9月,中芯國際公開的一則消息讓趙應誠開始擔心起來,因為中芯國際將在年底前即可使用0.18微米技術試產,并在2002年開始商業化批量生產。
中芯國際開始頻繁傳出消息:與北大、清華、上海交大、復旦等大學共同開展科技合作,兩年內在國內外提出了近200項專利申請,獲得了7件發明專利。尤其是“漢芯一號”更是填補了內地DSP芯片的空白。
很巧,這些專利和發明正好與臺積電的核心技術“不謀而合”。
IT制造業的盈利核心在技術,而技術取決于大量的資金投入。憑借著張汝京掌握的這些技術,中芯國際2003年的產能達到了每月6萬片,累計銷售收入達到了30億元,并很快躍升為全球芯片代工的前三甲,規模直指臺積電。
臺積電頓時感覺,幾年前世大積體帶給自己的威脅再度翻版。
如果不是因為中芯國際,這6萬片幾乎都是臺積電的囊中之物。不光是在內地市場,中芯國際的產品90%都銷往海外,IBM、東芝、高通、博通等巨頭都與中芯國際聯姻。而直到2007年,臺積電松江廠的產能也只有四年前中芯國際產能的一半。張汝京和中芯國際的發展勢頭再次讓臺積電看到了危機。與前番世大積體不同的是,中芯國際背靠中國大陸,市場空間和發展潛力顯然與世大積體不可同日而語。
依靠不到千萬美元的預算,中芯國際竟能擁有0.18微米的邏輯工藝,這個速度聞所未聞。當年臺積電為研發這項技術,投入了數億美元。臺積電料定,中芯國際一定是通過“拿來主義”獲得了核心技術,而投奔中芯國際的舊部以及張汝京與自己公司很多員工千絲萬縷的聯系很可能是對手掌握商業秘密的主渠道。
2003年的兩岸局勢急轉直下,臺當局收緊了臺企投資內地的政策,加之中芯國際有著很強的國資背景,效法世大積體而收購中芯國際已不大可能。臺積電轉而希望通過司法途徑打壓競爭對手,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2003年8月開始,他們陸續向美國加州北區地區法院、美國加州奧克蘭阿拉米達郡高級法院、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起訴訟,請求判定中芯國際及在內地的三家公司侵犯專利權、竊取商業秘密、不正當競爭和干擾經營關系,要求其支付10億美元違約金。
畫地為牢
中芯國際起初也試圖通過各種理由來自圓其說。2001年年中,公司就遷入、安裝了機器,當年9月投產,當時代工的是富士通0.22微米存儲芯片,至于0.18微米的邏輯工藝則來自新加坡方面的特許。
面對中芯國際提出的應訴理由,臺積電甚至沒有選擇反駁,他們已經掌握了確切的證據,勝訴只是程序問題。
即便是IT圈子里的局外人也覺得中芯國際的解釋過于牽強,“稍微具有IT常識的人都知道中芯國際的那些所謂專利就是抄襲的!
蔡臣章是國內一家大型計算機制造公司的技術主管,他向記者回憶起五年前的那場鬧劇。蔡臣章們的判斷在2007年得到了證實,那個曾經把張汝京幾乎推上了民族英雄地位的“漢芯一號”,被科技部、教育部和上海市政府成立的專家調查組認定為“虛假科研成果”,造假的程度甚至簡單到“換一個標簽”。不過,這都是后話了。
10億美元違約金,對于中芯國際的確不是一個小數目。2003年其銷售額只有3.66億美元。這個索賠足以給中芯國際一次釜底抽薪。
出乎很多人預料的是,當審理就快終結的2005年1月30日,臺積電居然答應了與中芯國際和解。當然,整個和解都是在臺積電的主導下進行的。
這是一份有效期為期六年的《和解協議》。其中,中芯國際承認了“已獲得臺積電的信息”,并為此支付給臺積電1.75億美元的和解金。臺積電方認為的商業秘密,在協議中用了“信息”這一模糊的中性詞匯,以便充分照顧到中芯國際的面子。
為了照顧中芯國際的面子,協議還規定,“任何一方及其管理層或董事,都不能做出任何的公開聲明,宣稱或否認在本次和解的任何訴訟中提出過主張的實體。”因為,任何人獲悉這份《和解協議》,都會看出中芯國際的理虧。
剩下的部分,臺積電再也沒有給中芯國際留面子了。
協議并沒有將臺積電“信息”的權利和利益授予給中芯國際,中芯國際也因此“沒有被許可或授權以任何方式或者在任何范圍內占有、披露或使用臺積電信息!焙笳呋1.75億美元得到的,僅僅是對已經獲得的臺積電方面的“≥0.15微米”技術的免于追究。他們還為這樣的“免于追究”提出了一系列先決條件,核心就是不得繼續侵犯秘密。
對于違約條款的設計,《和解協議》也安排得很巧妙。盡管表面上規定,雙方的違約都可能致使《和解協議》失效,而事實上臺積電只可能因為重提起上訴而違約,但是因為他們希望得到的已經在《和解協議》中悉數得到,他們違約幾乎不可能。而中芯國際的違約,包括公開“≥0.15微米”技術,或使用臺積電方面“≤0.13微米”技術。甚至包括了在臺積電不對中芯國際重新提起的訴訟前,后者不得起訴臺積電。
“≥0.15微米”技術的泄露已經是既成事實,根據當時中芯國際的產量,1.75億美元的賠償金并非賤賣。更何況從2002年大規模投產到2004年,中芯國際的銷售額分別為0.5億美元、3.66億美元和9.75億美元,而且中芯國際直到2004年剛剛盈利。據當時的情況,要支付給臺積電更大額的和解金顯然不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