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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詳解飛行員解除勞動合同的六個原因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4日 16:11 法制日報
他說不要以為辭職就是為了跳槽 本報記者 陳煜儒 飛行員與航空公司的勞動爭議案件頻發,據記者了解,僅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就在今年六月審理一起,七月又合并審理三起,而這四個飛行員告的竟然都是同一家航空公司。 由于飛行員的培養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飛行員解除勞動合同存在著特殊性,而民航總局對此卻并無相應的政策規定,民航系統也沒有適應自己行業勞動特點的用工制度和法律規定。因此造成目前飛行員勞動爭議的大量出現。 據張起淮律師分析,飛行員接二連三地與航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反映出的問題有六個: 一是中國迅猛發展的航空業急需人才。國有航空公司的飛機數量翻了數番,但飛行員的人數增長與此不成正比;二是飛行員的培養途徑出現多個問題;運力增加,航校培訓能力沒有增長,民辦航校剛起步,經費師資力量弱;三是民營航空公司如雨后春筍異軍突起,競爭激烈,直接沖擊了四平八穩的國有航空公司;四是航空業中的勞動市場混亂無序,勞動報酬差異太大,引發了飛行員隊伍的紛紛流動;五是民航系統沒有適應自己行業勞動特點的用人用工制度和規定;六是飛行員的勞動爭議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調整,如培訓費的支付和數額,對于來自解放軍空軍的飛行員是否支付給軍隊?在原航空公司干了多年的飛行員應該怎樣計算培訓費?等等。 張起淮說,飛行員也是普通的勞動者,不要以為飛行員一辭職,就是為了跳槽,也有航空公司管理方面的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和民航總局應該聯合出臺一個《飛行員勞動用人規則》,對飛行員和航空公司都要進行約束,確保飛行員用人市場的合理合法化。 本報北京7月3日訊 案情回放 2006年12月29日,周昌明向郵政航空提出了辭職報告,1個月后正式辭職。 2007年3月26日,周昌明向北京市西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了一份仲裁申請,要求解除與郵政航空的勞動關系,并要求按有關規定移交其人事檔案、社會保險等相關資料;要求支付2006年12月的夜間飛行小時費2354元、住房補助等經濟補償金和其停飛三個月的損失共計六萬多元。 今年5月14日,北京市西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最終裁定:周昌明與郵政航空的勞動合同關系于2007年1月29日解除;郵政航空在裁決書生效后10日內為周辦理人事檔案、飛行技術檔案等專業資格轉移手續;周昌明賠償郵政航空勞動合同違約金120237元、培訓費400790元;郵政航空支付周2006年12月的夜間飛行小時費為2354元。 今年5月21日,郵政航空將周昌明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更改勞動仲裁裁決書的部分內容;由周昌明向其賠償培訓費、違約金、賠償金共計九十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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