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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企業制度的演進:昨天與今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 23:37 《管理學家》

  作者:莽景石 南開大學

  “另類”的日本企業制度

  關于戰后日本企業制度,人們廣泛接受了這樣的看法:它有著“法人資本主義”的所有制形態,企業的目標不是為了股東的利益而是為了員工的利益,在那里實行以終身雇傭、年功序列、企業內工會為核心內容的命運共同體管理方式,管理者就是從這種命運共同體內部逐級提拔上來的,其合法性不是來源于股東的信任,而是來源于員工的認可。另一方面,在企業與企業之間,通過下包、系列等方式形成了長期的交易關系,在企業與銀行之間,通過各自擁有的主銀行形成了穩定的資金供給關系,在企業與政府之間,通過行政指導形成了“官民協調”的關系。

  在西方觀察家眼里,日本的企業制度乃至整個經濟體制向來是另類的,不僅不同于西方、特別是盎格魯-撒克遜模式,而且在眾多的方面隱含著與市場經濟的內在沖突。盡管西方觀察家的這種看法是根深蒂固的,但對日本企業制度的評價,卻也并非始終如一。日本經濟的往日輝煌,曾使日本的企業制度備受贊譽,但如今日本經濟風光不再,這種評價隨之發生截然相反的變化。日本經濟身陷罕見的長期蕭條,使西方觀察家更相信日本企業制度有悖于市場經濟原則。一種廣為影響的觀點是,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國際市場競爭將導致包括日本在內的各國公司治理結構趨于收斂,這里的潛臺詞是將收斂于盎格魯-撒克遜模式。

  好像要印證這種觀點似的,在“失去的十年”中,日本進行了更加市場化取向的改革,日本企業制度正在悄然發生變化。這種變化的性質和意義也許現在還沒有完全為人們所認識,但我們已經可以隱約地感到它的不同尋常。

    日本曾有過“古典企業制度”時代?

  為了理解這一點,需要我們回顧日本企業制度演進的歷史。當19世紀末源自于西方的工業化浪潮波及到東亞時,日本率先移植了西方國家包括企業制度在內的現代經濟制度。日本在明治維新后不久的1872年即開始移植股份公司制度,到19世紀90年代在鐵路、紡織、銀行等現代經濟部門中成為主流的企業組織方式,其后迅速發展,到日本實行戰時統制經濟之前,已經普及到幾乎所有行業。

  第一次

世界大戰后,日本的重工業獲得了相當程度的發展,涌現出了一批大型企業,其中也包括為世人所詬病,后來被美國視為日本發動侵略戰爭經濟基礎的財閥。也許會讓人感到意外,僅就公司治理結構這一點而言,這一時期的日本企業制度,和后來我們所看到的日本企業制度并無太多的共同之處,反而是一種也許更接近盎格魯-撒克遜模式的“古典企業制度”。

  最重要的一點是,企業是股東利益最大化的,財閥企業自不待言,在非財閥企業的董事中前10位的個人大股東占20%以上,在利潤分配中股權分紅比率大體在70%。從企業就業體制看,從業人員在一家企業的平均工作年限并不像戰后那樣長,建有工會組織的企業只有3%,企業根據市場需求變化的就業量調整速度遠高于戰后,勞動力市場具有充分的流動性。資本市場也有相當發展,上市公司的

股票時價總額占GDP的60%-80%,而戰后高速增長時期只有30%,企業資金供給的70%來源于直接金融方式,同樣的比率在戰后則來源于間接金融方式。

  當然,我們更多地是在比喻的意義上使用了“古典企業制度”這一說法,當時日本的經濟體制和20世紀30年代世界經濟大蕭條之前的西方國家的自由市場經濟有著很大差異,財閥的存在就很好地說明了這一點。我們在此想指出的是,和一些也許是想當然的看法相反,從明治維新開始到進入戰時統制經濟時期之前,這一期間的日本企業制度和今天的聯系已經非常淡薄了。

    戰時統制經濟體制與日本企業制度的變異

  直接和戰后日本企業制度相聯系的一個重要源流,是日本政府出于對外發動侵略戰爭的需要而實施的企業規制。1937年日本政府設立企畫院,1938年頒布“國家總動員法”,從此日本進入戰時統制經濟時期。為動員一切社會經濟資源擴大軍需產品生產,日本政府通過法律、行政等手段對企業行為進行控制。

  首先,抑制股權分紅在利潤分配中的比率,與實行戰時統制經濟之前相比,無論是財閥企業還是非財閥企業,股權分紅比率都大幅度下降。日本政府規定資本金在20萬日元以上的企業,股權分紅不得超過自有資本的8%,實際上這意味著股權分紅已經無法對企業利潤變化做出反應。結果是股東在企業中地位和作用下降,股票投資減少,股票價格下跌,最后只能由政府出面挺市,資本市場的功能由此衰減。

  其次,為了激勵員工戰時生產的積極性,加大了獎勵力度,在一定意義上可以理解為替代股東參與了利潤分配,因為在支付了股東固定的分紅后,如果生產效率提高,員工可以從利潤中獲得相應的報酬。至于工資,由政府制定了統一的初次任職工資,并統一漲工資。這樣,就產生了就業長期化、工資資歷化傾向。另外,為了戰時生產的穩定和擴大,從員工中提拔富有生產、管理經驗者充當高級經理人員,開始形成內部晉升制。在戰時統制經濟體制下,原本就很少的跨行業工會組織“自行解散”了,代之而起的是受到政府鼓勵的企業內“產業報國會”,這就是企業內工會的起源。

  再次,為保證戰時生產、特別是軍需生產對資金的需求,由政府指定金融機構提供資金,銀行替代證券市場成為軍需產業部門的幾乎惟一的資金提供者,到戰爭后期,軍需產業部門融資的97%來自于指定銀行。

  我們已經不難看到,戰時統制經濟改變了日本企業制度演進的方向,政府替代市場成為主導力量,此時日本的企業制度已經和戰后很有些相似了。

    戰后民主化改革與老道路上的新征程

  在日本學術界有一種觀點,認為戰時統制經濟直接締造了包括企業制度在內的戰后日本經濟體制,這就是著名的“1940年體制”論。但是,以下兩點使戰后日本企業制度的演進區別于戰時統制經濟時期,其一是日本實現了由專制政治向民主政治的轉型;其二是日本實現了由財閥家族所有制向法人所有制的轉型。換言之,由美國占領軍強制進行的民主化改革構成了戰后日本企業制度演進的起點,盡管戰后日本企業制度在眾多方面受到了戰時統制經濟體制的影響。

  與戰后日本企業制度演進直接相關的民主化改革,首推解散財閥,其次是勞動立法。解散財閥的后果是,財閥家族成員被驅逐出企業,徹底失去了對企業的控制;處于財閥金字塔結構頂端的控股公司解體了,股票向社會公開出售。但戰后初期接受財閥股票的社會能力不足,大量滯留在企業中的股票為法人所擁有。原財閥企業通過相互持股結成了著名的企業集團,其后為對抗日本“入關”后面臨的外國資本并購,這種相互持股又發展成“穩定股東”,彼此承諾不出售持有的對方股份。勞動立法則使組織工會有了法律依據,本來是為了加強對企業進行軍國主義控制的“產業報國會”,在民主化改革的條件下脫胎而成為企業內工會,大大增強了員工的談判能力以及在企業中的地位,并最終推動了終身雇傭與年功序列制度的形成。資本市場不發達,幾乎沒有個人大股東,替代企業控制權市場的就是內部晉升機制了。同時,也使企業融資依賴于銀行,形成了間接金融體制,主銀行替代股東或股票市場成為企業的長期資金供給者和監督者。

  戰后日本企業制度的確繼承了戰時統制經濟體制的一些、甚至很多遺產,但更重要的一點也許是,兩個不同時期、不同制度環境下的企業制度演進,在都是政府主導(盡管在戰后一段時間里日本政府背后的實際主宰是美國占領軍)的這一點上卻是共同的,也許我們可以稱之為“老道路上的新征程”。

    70年未有之深刻變局

  作為日本型市場經濟體制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現在人們對日本企業制度的評價毀譽參半,因為無論是奇跡般的高速增長,還是罕見的長期蕭條,都可以從日本企業制度中尋覓到相應的原因。在此,我們將不對戰后日本這兩個時期經濟績效的巨大差異與企業制度的關系進行分析,而是去關注在“失去的十年”中日本企業制度的變化及其演進方向的調整。

  在日本企業制度正在發生的變化中,最具重要意義的莫過于股權結構的變化了。20世紀80年代達到高峰的金融機構、法人企業在股票總額中的持有比率,在長期蕭條中持續降低,比如金融機構從1990年的43.0%下降到2004年的32.7%,法人企業從30.1%下降到21.9%,相反,外國股東的持有比率卻一路攀升,從4.7%上升到23.7%。在這一動向中,日本企業的相互持股比率也從18.1%下降到7.6%。

  日本企業股權結構的這種變化,表明企業融資將更多地依靠資本市場而不像以往那樣主要依靠主銀行,也意味著資本市場將替代主銀行成為企業的主要監督機制,外國資本的進入加劇了企業并購,公司控制權市場的作用將極大地削弱日本企業的“內部人控制”。

  對日本企業制度產生直接影響的,除股權結構的變化外,還有公司法變革。過去的十年,被稱為“日本公司法大轉換的時代”,其變革可以歸結為兩個方面:一是強化股東的監督機制,二是擴大組織形式的選擇空間。其中最重要的如大幅度降低股東起訴企業的訴訟費用、設置獨立的外部監察職務、選擇美國公司的專業委員會制、增強企業財務透明度的會計制度改革等。

  十年來日本公司法的變革,大大加強了股東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發言權,并使管理者在決策失誤和經營績效欠佳的情況下比以往承擔更大的個人風險,例如被股東起訴的風險已經非常現實。和以往昂貴的訴訟成本相比,現在股東代表起訴管理者的訴訟手續費僅為8200日元,從1991年到2000年有近500件股東代表提起的訴訟被受理,而從1950年到1990年40年間僅僅有20件。

  股權結構變化和公司法變革,將日本企業重視量的擴張的傳統戰略,變為更關注提高資本效率,也難免會使日本企業行之已久的終身雇傭制、年功序列制發生動搖,實際上日本勞動市場的流動性正在增強,能力主義正在為人們所認可。

  日本公司治理結構正在發生深刻的變化,盡管這種變化并不都以激進的方式顯露出來。看起來日本的企業制度正在向“古典企業制度”復歸,這難免讓包括日本人在內的一些人感到困惑,一向卓爾不群的日本企業制度,果真會收斂于盎格魯-撒克遜模式嗎?也許還需要我們假以時日觀察,但至少在目前還沒有足夠的事實能夠證明這一點。

  比起日本企業制度已經發生的變化,也許更重要的是它的演進方向的調整。自1937年日本實行戰時統制經濟,開啟了現代日本企業制度演進的歷史進程以來,已經整整過去70年了,其間日本企業制度曾發生三次重大變革。與前兩次變革相比,在“失去的十年”中日本企業制度的變革是沿著國際化、市場化方向演進的,政府還在起作用,但民間已成為主導力量。正是在這一意義上,此次變局或許具有更加深刻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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