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重點!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迎統一監管,哪些你必須知道?
2019年12月27日,萬億資管市場迎來最新重磅文件!
銀保監會發布《關于規范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對現金管理類產品的定義、投資管理、流動性管理、估值等予以明確,對使用攤余成本法核算的現金管理類產品進行規模管控,過渡期到2020年末。
《通知》明確,現金管理類產品是指僅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每個交易日可辦理產品份額認購、贖回的商業銀行或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
銀保監會、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與貨幣市場基金相似,現金管理類產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允許投資者每日認購贖回,容易因大規模集中贖回引發流動性風險,風險外溢性強。2018年7月補充通知發布后,現金管理類產品規模增長較快。
據了解,《通知》整體上與貨幣市場基金等同類產品監管標準保持一致。
具體來看,《通知》提出產品投資管理要求,規定了產品投資范圍和投資集中度。同時,《通知》明確了產品的流動性管理和杠桿管控要求,細化“攤余成本+影子定價”的估值核算要求。并且,《通知》對采用攤余成本法進行核算的現金管理類產品實施規模管控,確保機構業務發展與自身風險管理水平相匹配。
《通知》明確指出,在銀行方面,同一商業銀行采用攤余成本法進行核算的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月末資產凈值,合計不得超過其全部理財產品月末資產凈值的30%。而對于理財子公司,同一理財子公司采用攤余成本法進行核算的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月末資產凈值,合計不得超過其風險準備金月末余額的200倍。
新浪金融研究院為您圈定《通知》五大重點:
重點一:投資管理方面:規定產品投資范圍和集中度
產品投資范圍
現金管理類產品應當投資于現金,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包括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在銀行間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市場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等貨幣市場工具。
不得投資于股票;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后一個利率調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金融工具。
投資集中度要求
分別對每只現金管理類產品投資于同一機構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主體評級低于AAA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現金管理類產品投資于同一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和債券等,提出了比例限制要求。
重點二:過渡期至2020年底
《通知》明確過渡期自《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底。
過渡期內,新發行的現金管理類產品應當符合《通知》規定;對于不符合《通知》規定的存量產品,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按照資管新規、理財新規和《通知》要求實施整改。
過渡期結束之后,銀行、理財子公司不得再發行或者存續不符合《通知》規定的現金管理類產品。
銀保監會、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通知》明確現金管理類產品監管標準,強化業務規范管理,增強銀行、理財子公司經營的合規性和穩健性,推動銀行存量業務整改和理財子公司“潔凈起步”,避免業務無序發展,防范潛在系統性風險。
重點三: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杠桿水平不得超過120%
一是加強投資組合流動性管理。規定現金管理類產品持有高流動性資產比例下限和流動性受限資產比例上限。
二是加強杠桿管控。要求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杠桿水平不得超過120%。
三是加強久期管理。限制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12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限不得超過240天。
四是強化投資者分散程度。對單一投資者持有份額超過50%的現金管理類產品,要求在銷售文件中進行充分披露及標識,不得向個人投資者公開發售,避免不公平對待個人投資者;對前10名投資者集中度超過20%及50%的現金管理類產品,進一步提高投資組合久期、流動性資產持有比例等監管要求。
五是加強融資交易管理。要求加強產品同業融資的流動性、交易對手和操作風險管理,針對買入返售交易質押品采用科學合理估值方法,審慎確定質押品折扣系數等。
重點四:估值核算:攤余成本法產品規模設上限
《通知》明確了現金管理類產品“攤余成本+影子定價”的估值核算要求,要求銀行和理財子公司按照公允價值確定影子定價,對攤余成本法計算的資產凈值公允性進行評估,并根據影子定價和攤余成本法確定的資產凈值之間的偏離程度,采取相應調整措施。
《通知》規定,銀行方面,同一商業銀行采用攤余成本法進行核算的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月末資產凈值,合計不得超過其全部理財產品月末資產凈值的30%。
理財子公司方面,同一理財子公司采用攤余成本法進行核算的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月末資產凈值,合計不得超過其風險準備金月末余額的200倍。
理財子公司成立初期,未累積足夠風險準備金之前開展的現金管理類產品業務規模,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采取統一措施妥善安排。
重點五:審慎確認大額認購申請
一是加強認購贖回管理。對于產品認購,要求審慎確認大額認購申請,合理控制產品投資者結構;對于產品贖回,要求加強對巨額贖回的管控,針對具體情形明確強制贖回費用、延期辦理部分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等措施。
二是加強銷售管理。銷售現金管理類產品,應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不得宣傳或者承諾保本保收益,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傳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投資收益或者過往業績。
銀保監會、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認為,制定《通知》是落實資管新規、理財新規和《理財子公司辦法》等制度要求的具體舉措,有利于規范現金管理類產品業務運作,防止不規范產品無序增長和風險累積,穩定市場預期,推動業務規范可持續發展。
責任編輯:張緣成
作者
楊希
新浪財經高級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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