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種地為由騙貸百萬!新疆兩男子偽造合同多次行騙 建行等中招
短短一年時間內,倆中專文化男子4次行騙兩家銀行310萬貸款。在逃亡3年后,兩人最終被緝拿歸案。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布一則判決書顯示,夏某、夏某睿以種地為由向建行、博樂國民村鎮銀行兩家銀行提供虛假的土地承包合同、購銷合同申請貸款。截至2020年4月8日,造成中國建設銀行博州分行損失29.92183萬元,博樂國民村鎮銀行損失共計151.9767萬元。
偽造合同材料
4次行騙兩家銀行
判決書顯示,夏某,男,1958年6月14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新疆博樂市,個體工商戶,住博樂市。
夏某睿,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新疆博樂市,個體工商戶,住博樂市。
2010年9月8日,夏某、夏某睿注冊成立了博樂市“宜順谷物烘干廠”,夏某睿任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玉米烘干和玉米銷售。
2015年2月12日,夏某以種地需貸款為由向中國建設銀行博州分行提供土地承包合同和農產品收購合同貸款30萬元。同日,夏某、夏某睿找陳某1幫忙貸款,三人分別持著虛假合同,以三農戶聯保的方式向博樂國民村鎮銀行分行分別貸款30萬元。
一日之內連續騙取兩家銀行120萬貸款,夏某、夏某睿仿佛騙取銀行貸款更加得心應手。
同年3月,夏某、夏某睿再次以種地需貸款為由,讓陳某2等5人幫忙以其個人名義貸款,隨后陳某2等人持著夏某、夏某睿提供的虛假合同向博樂國民村鎮銀行以五農戶聯保的方式分別貸款30萬元。
2016年4月,夏某找王某1幫忙提供其父親王某清的《房屋所有權證》,之后夏某、夏某睿讓王某2持虛假的土地承包合同以個人名義向博樂國民村鎮銀行貸款40萬元,并將房屋所有權證進行了抵押擔保。
截至2020年4月8日,夏某造成中國建設銀行博州分行損失29.92183萬元,夏某、夏某睿造成博樂國民村鎮銀行損失共計151.9767萬元(夏某名下23.9244萬元,陳某1名下13.7075元,李某名下19.9835元,陳某2名下19.7075萬元,涂某名下19.707元,賈某轉貸至其配偶汪某名下18.009萬元,王某2名下36.9378萬元)。
騙貸310萬
兩人雙雙獲刑
2019年5月11日,博樂市公安局在博樂市××路將夏某抓獲歸案,在博樂市火車站將夏某睿抓獲歸案。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樂市人民法院認為,夏某、夏某睿為取得貸款,自己或通過他人以種地為由向銀行提供虛假的土地承包合同、購銷合同申請貸款,騙取貸款310萬元。夏某、夏某睿作為貸款的實際使用人,取得貸款后改變貸款用途,貸款到期至今尚有181.89853萬元不能歸還,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夏某、夏某睿的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罪。
辯護人稱,夏某睿雖有騙取貸款的行為,但貸款均用于生產經營,無揮霍行為及非法占有,也沒有從事違法活動,且貸款后期均獲得了金融機構的展期及重新與案外人達成了轉貸,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貸款能夠收回,減少了銀行的損失,因此在量刑上應從輕處罰。
同時,辯護人稱,本案應當區分主從犯,所涉犯罪事實以夏某為主導,夏某睿應當認定為從犯。綜上,建議對夏某睿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適用于緩刑。
對此,法院認為,夏某睿與夏某共同取得虛假合同并指使他人持虛假合同騙取貸款,所騙取資金亦是由二被告人共同使用,二被告人在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中作用相當,不分主從。綜上,對夏某睿的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信。
最終,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處夏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夏某睿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責任編輯:張緣成
作者
金融法眼
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報道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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