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制度破冰!深圳率先開征意見 意義幾何?
個人破產法將至!
時隔14年,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立法工作終于在近日邁出了堅實的一步。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就《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而這也是我國首個就個人破產征求意見的地方法規。
具體來看,本次意見稿明確提出,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五十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同時,為防止一些“老賴”惡意逃廢債,意見稿進行了一系列制度設計,予以規避。債務人通過個人破產獲得債務免責利益的同時,也將面臨破產失權的限制, 受到消費、職業資格、收入分配等諸多方面的相關行為限制。
“救濟是個人破產制度的本質屬性,意見稿就是要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來避免個人破產制度成為‘老賴’的避風港。”深圳市人大法工委表示,只有債務人如實申報財產,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主動移交財產并配合處置,履行應盡義務、遵守相關行為限制決定,才能依法獲得剩余債務免除。
誰可以申請個人破產?
從意見稿規定的申請條件來看,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或者和解。
意見稿特別強調,申請破產的債務條件,只能為因生產經營和生活消費導致資不抵債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如果是違法經營或者過度消費導致不能清償債務的,則不能適用。
同時,由于深圳是移民城市,實際居住人口數量遠遠超出戶籍人口數量。作為特區立法,意見稿將滿足一定條件的實際居住人口納入適用范圍,即個人參加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已為特區經濟發展做出一定貢獻,且與其相關的財產登記、社會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
而對于夫妻共同破產的適用,考慮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密切關聯性,如夫妻中一方已在深圳進入個人破產程序,其配偶也申請個人破產的,可以合并審理。不再要求另一方符合居住地和繳納社保的條件。
此外,關于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條件,意見稿規定,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五十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
申請破產后還用還錢嗎?
長期以來,許多人都對個人破產的定義存在一定誤解,認為申請破產后可以不再清償債務。以至于個人破產制度,無端背負了“老賴們的保護傘”這一污名。
“破產免責是有一定前提的。”業內人士指出,自然債務人的債務并不因為宣告破產而直接豁免,只有在滿足法定條件的前提下,經過一定的監督期,債務人才獲得豁免。而在監督期內,債務人生活受到極大限制,不能有高消費。
例如,本次意見稿便在職業資格方面作出了相應限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債務人剩余債務的裁定之日止,債務人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對于債務人獲得免責的方式,意見稿采取許可免責模式,要求必須由破產人提出免責申請。同時,只有債務人如實申報財產,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主動移交財產并配合處置,履行應盡義務、遵守相關行為限制決定,才能依法獲得剩余債務免除。
在免責時點上,考慮到個人破產立法在國內尚屬首次,意見稿將免責時點設定為自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之日起三年,破產人才可以申請免責。不過,意見稿也作出激勵性規定,如破產人主動清償剩余債務達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申請結束免責考察期,解除相關行為限制。
對于故意欠債不還的老賴,意見稿規定不允許其適用破產免責規則,同時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此外,意見稿還規定了追溯制度,即債權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發現破產人通過欺詐手段獲得免除剩余債務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免責裁定。
業內人士指出,個人破產制度本質上是對債務人的紓解、救濟體系,將“誠信但不幸”的債務人從債務的泥淖中解救出來,絕非老賴們“假破產、真逃債”的逃債工具。
時隔14年破冰
為何是深圳?
近年來,隨著我國消費信貸規模與日俱增,建立出臺個人破產制度也是動議已久。個人破產制度能否落地、如何落地、何時落地題,已成為社會十分關切的一個話題。
目前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僅有2006年出臺的企業破產法。由于缺少個人破產制度的相關法律,常被戲稱為“半部破產法”。
“事實上,個人破產才是所有破產法的起源,而企業破產法不過是個人破產基礎的延伸。”有法律人士指出,在歐美發達國家的司法實踐中,個人破產也一直占絕對比例。個人破產制度的缺位,一定程度上會造成了市場主體之間的地位不平等。
“在市場經濟活動中,一切主體都平等地擁有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機會,在面臨困境時,也應該獲得同等的救濟。”上述人士表示,無論是企業法人還是非企業法人,理論上他們都應平等地適用破產程序。
在這樣的背景下,2019年以來,我國個人破產制度化建設明顯提速。當年7月,國家發改委等多部門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這其中,深圳作為經濟特區,除個體經營者以外,大量自然人以個人名義直接參與到商事活動中,對個人破產法的研究工作亦啟動較早。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委員、深圳市商業聯合會執行會長林慧表示,因為深圳有大約百分之七八十的企業在做企業貸款的時候質押了個人的財產,應該說是押上了身家性命。而個人破產法的順利出臺,將能保護到這些為深圳發展建設敢于冒險、敢于投資、敢于擔當的這些企業主,給予他們有一個緩沖的機會。
責任編輯:張緣成
作者
趙子牛
新浪財經原創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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