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見“內鬼”!稠州商業銀行員工騙貸自家銀行600萬 主動投案未被認定為自首
對于銀行金融機構而言,除了需要抵御外部風險外,內部人員管控同樣不容忽視。近年來,銀行員工利用職務之便,伙同他人騙取自家銀行貸款的案例時有發生,給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內控審查機制敲響了警鐘。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一則刑事判決書顯示,2012年,浙江稠州商業銀行的信貸工作人員朱某嬌,伙同企業老板偽造房產證、土地轉讓合同等材料,從自家銀行騙取了600萬貸款,且至今尚未歸還。
協助他人偽造材料
騙取自家銀行600萬
判決書顯示,朱某嬌,女,1975年12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天臺縣,大學本科文化,原浙江稠州商業銀行員工。
經審理查明,2012年9月份,天臺富龍橡膠有限公司法人戴某與浙江天臺華諾機電有限公司法人周某預謀,準備以相互擔保的方式向浙江稠州商業銀行騙取貸款。
彼時,尚在浙江稠州銀行負責信貸工作的朱某嬌參與騙貸行為。在朱某嬌的聯系下,戴某、周某二人偽造了購銷合同并進行資金周轉。同時,戴某、周某兩人還偽造了房產證、土地轉讓合同。這些偽造的材料最終交到了朱某嬌手中,其隨后將相關申請貸款材料提交稠州商業銀行內部審批。
最終,天臺富龍橡膠有限公司從浙江稠州商業銀行騙取貸款人民幣400萬元,浙江天臺華諾機電有限公司從該銀行騙取貸款人民幣200萬元。上述貸款至今未歸還。
主動投案后未被認定為自首
獲有期徒刑4年
2019年8月,朱某嬌主動向浙江義烏市公安機關投案,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
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辯護人提出,朱某嬌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的行為,應構成投案自首。然而據義烏市人民法院調查,朱某嬌雖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但到案后并未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因此依法不應認定為自首。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朱某嬌伙同他人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朱某嬌與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退賠違法所得600萬元返還浙江稠州商業銀行。另據判決書顯示,伙同朱某嬌騙貸的戴某、周某已分別被判刑。
天眼查數據顯示,浙江稠州商業銀行于1987年06月25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注冊資本為350000萬人民幣,法定代表人金子軍。
據年報數據顯示,2019年,稠州商業銀行實現營業收入65.6億元,同比增長32.71%;實現凈利潤18.09億元,同比增長19.77%。2019年末,該行不良貸款率1.51%,較年初下降0.13%個百分點。
截止2020年3月末,稠州商業銀行母公司口徑下資產總額2233.41億元,負債總額2013.13億元,所有者權益總額179.25億元,第一季度實現凈利潤4.93億元。
值得注意的是,稠州商業銀行曾多次被罰。2019年1月24日,銀保監會公布對浙江稠州商業銀行的罰單,因未準確計量風險、理財產品管理不合規等多項違法違規事實,稠州商業銀行被罰款610萬元;2019年1月9日,因該分行存在操作風險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貸款資金被挪用的違法違規事實,稠州商業銀行舟山分行被罰款55萬元。
責任編輯:張緣成
作者
金融法眼
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報道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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