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眼】銀行領導被舉報買官賣官遭勒索?阜新銀行“佛系”放貸最終損失2750萬元
作者/ 賈谷聞
銀行放款,企業用款,本是普普通通的貸款業務。然而,用款人未按期還款,放款方阜新銀行也不及時催要。在阜新銀行起訴后,用款人不僅不歸還所欠本息,還屢次欺騙甚至威脅時任阜新銀行大連分行副行長張某,以及時任阜新銀行行長趙某,先后獲取了阜新銀行方轉來的4750萬元資金。
這樣離奇的事件,隨著近日發布的一則裁判文書,相關細節也一一披露。最終,在案件歷經四次審理后,主導這一場鬧劇的楊某獲刑20年,并被重罰1000萬元。
億元貸款到期不催收
2010年12月,大連新隆緣休閑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與阜新銀行簽訂了一份份額為人民幣6000萬元的貸款合同,同時楊某以個人名義與阜新銀行簽訂4000萬元的貸款合同,借款期限均為一年,上述二份合同的抵押物為大連新隆緣休閑酒店有限公司的房產及楊某、宮某名下的房產。
值得注意的是,在阜新銀行礦工街支行向楊某發放一億元貸款過程中,張某(時任礦工街支行行長)和成某(時任信貸科科長,未起訴)、葛某(時任信貸員,未起訴)、金某(時任阜新銀行副行長,未起訴)明知給大連新隆緣休閑酒店有限公司及楊某的貸款為異地貸款,審查通過申請材料后,同意提交“貸審會”審批,并沒有將上述情況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這也意味著,這一行為張某已經構成了違法發放貸款罪。
在上述兩筆貸款期限屆滿時,楊某并未按期履行,阜新銀行也未及時催要。后阜新銀行將大連新隆緣休閑酒店有限公司及楊某訴至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年7月,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大連新隆緣休閑酒店有限公司及楊某償還貸款本息。
頻頻“中計”的阜新銀行
宣判后,楊某無力償還本息,開始動起了歪腦筋。
其時,張某已升任阜新銀行大連分行副行長。楊某找到張某對其表示,沈陽華融資產公司“接盤”一億元不良貸款,需要阜新銀行出資運作,張某信以為真,分別以自己及他人名義給楊某匯款人民幣990萬元。
然而,張某這個不謹慎的操作給了楊某把柄。隨后,楊某在明知沈陽華融資產公司無法接收一億元不良貸款的情況下,以張某之前給付的990萬元不是通過阜新銀行正規途徑匯出為由表示要向阜新銀行領導舉報張某,對張某進行威脅。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期間,多次向張某索要了共計人民幣1760萬元。
此外,楊某還聲稱,其抵押物前期評估價值與三拍兩降后的價值存在5000萬元差價,提出要將抵押物賣給阜新銀行抵償本息,阜新銀行購買抵押物,同時需返還給楊某5000萬元差價款,扣除張某之前給付的990萬元,阜新銀行還應返還其4000萬元差價款。
得計之后的楊某更進一步,伙同呂某(未起訴)給趙某(2012年任阜新銀行行長,2015年5月任阜新銀行董事長)發送短信,以向中紀委舉報阜新銀行違規進駐大連以及阜新銀行領導買官賣官等進行威脅,向阜新銀行索要了2000萬元。
“自愿給付”的2000萬
值得注意的是, 該案經歷了四次審判后,對楊某的涉案金額進行了重新認定。
法院一審認定楊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萬元。責令其退賠被害單位阜新銀行涉案款共計人民幣4750萬元。
然而在二審法院發回重審,一審法院又作出判決之后,一份阜新銀行會議紀要為案件提供了新的信息。據該會議紀要顯示,楊某向阜新銀行“索要”的2000萬元,系阜新銀行“自愿給付”,因此,二審法院認為,該2000萬元不應認定為犯罪數額,原判認定楊某敲詐阜新銀行3760萬元不當,應予以糾正。法院重新認定為,楊某以威脅、要挾的方法,多次向阜新銀行索取人民幣1760萬元。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楊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與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萬元,責令上訴人楊某退賠被害單位阜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款共計人民幣2750萬元。
此外,法院判決,張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責任編輯:陳鑫
作者
金融法眼
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報道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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