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博鰲亞洲論壇2014年年會上,博鰲亞洲論壇官方雜志《博鰲觀察》攜手上海陸家嘴國際金融資產交易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陸金所”)共同發布了《互聯網金融報告2014》年度報告。本年度互聯網金融報告的主題是“通往理性繁榮”。報告立足中國、放眼國際,通過充分舉例、大膽推演,對互聯網金融的原理、發展情況、風險及監管做了深入的分析和論證。
本報告分為六篇,由十章組成,第一、二篇是報告的基石,定義互聯網金融,闡述互聯網金融原理,為報告提供理論基礎和背景鋪墊。第三、四、五篇是報告的主干,主要圍繞報告提出的互聯網金融的三大支柱展開分析、闡述和舉證,第六篇針對互聯網金融的風險、監管問題進行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議。
當前,互聯網金融的趨勢已經很明顯,有關創新活動層出不窮。各類機構紛紛介入,除銀行、證券、保險、基金等之外,電子商務公司、IT企業、移動運營商等也非常活躍,演化出豐富的商業模式,模糊了金融業與非金融業的界限。
“但是,理解互聯網金融需要把握三個要點,”《互聯網金融報告2014》課題主持人謝平指出:一是互聯網金融是一個前瞻概念,理解互聯網金融,要有充分想象力;二是互聯網金融較傳統金融的“變”與“不變”。“不變”體現在:金融的核心功能不變;股權、債權、保險、信托等金融契約的內涵不變;金融風險、外部性等概念的內涵和金融監管的基礎理論也不變。“變”體現在:互聯網因素對金融的浸入,主要來自互聯網技術和互聯網精神的影響;三是互聯網金融有三大支柱——支付、信息處理和資源配置。目前已經出現的互聯網金融形態,在這三大支柱上具有鮮明特征,要么支付以移動支付和第三方支付為基礎,要么信息處理中運用大數據分析,要么在資料配置中體現為脫媒、去中介化,要么兼而有之。
報告按照各種互聯網金融形態在支付、信息處理、資源配置三大支柱上的差異將互聯網金融劃分為六種主要類型:金融互聯網化、移動支付和第三方支付、互聯網貨幣、基于大數據的征信和網絡貸款、P2P網絡貸款,以及眾籌融資。“互聯網金融是一個譜系概念,譜系的兩端,一端是傳統銀行、證券、保險、交易所等金融中介和市場,另一端是瓦爾拉斯一般均衡(注:瓦爾拉斯一般均衡是經濟學的理論基石之一,表明在一系列理想化的假設條件下,完全競爭市場將會達到均衡狀態,此時所有商品的供給和需求正好相等,資源配置達到帕累托最優,即不可能在沒有任何人境況變壞的前提下,使某些人的境況變好)對應的無金融中介或市場情形,介于兩端之間的所有金融交易和組織形式,都屬于互聯網金融的范疇。”謝平解釋稱。
“截至目前,互聯網金融遠沒有發展成形。”《互聯網金融報告2014》課題主持人謝平表示,樂觀估計,互聯網金融還需要20年才能成形。所以,2014年度報告所談論的互聯網金融,既不完全是總結歷史,也不完全是概括現狀,更多是設想未來。
互聯網金融具有完全區別于金融工程的創新意義。互聯網金融體現了互聯網技術和精神對金融交易和組織形式的影響,交易可能性邊界拓展,金融民主化、普惠化,金融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對稱降低,金融資源配置效率提高,資金供需雙方可以直接交易。互聯網金融的很多創新產品與App有關,產品簡單化、實用化、軟件化,自適應生成,強調行為數據的應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共享原則。除投融資外,互聯網金融將與我們日常生活更緊密結合在一起,在衣食住行和社交中將會出現很多互聯網金融創新。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也將對金融定價產生根本性影響。信息處理和風險評估以大數據分析和高速算法為基礎,并通過網絡化方式進行,由此可以給出任何資金需求者的風險定價或動態違約概率,而且成本極低。
互聯網貨幣作為網絡社區中的“準貨幣”,將對傳統貨幣理論、貨幣政策產生重大影響。同時,互聯網貨幣也會對稅收計量和物價指數統計帶來挑戰。
報告稱,對政府而言,互聯網金融可被用來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和促進民間金融的陽光化、規范化,更可被用來提高金融普惠性和金融資源配置效率,服務實體經濟。中國政府對互聯網金融采取了積極態度。2013年4月,中國國務院部署了金融領域的19個重點研究課題,“互聯網金融發展與監管”是其中之一。國務院副總理馬凱2014年1月聽取了課題組匯報。2013年8月,國務院《關于促進信息消費擴大內需的若干意見》提出:“推動互聯網金融創新,規范互聯網金融服務。”這是互聯網金融第一次進入國家層面的文件。2014年3月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政府報告中提出“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為互聯網金融下一步發展打下了政策基調。
展望未來,互聯網金融要健康發展,關鍵是把握發展與監管之間的平衡。一方面,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創新,發揮互聯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配置金融資源的作用。另一方面,完善監管,切實防范和化解互聯網金融的風險。
“互聯網金融是一項創新,其監管模式也需要創新,在使行業風險得到控制的同時,創新也不會受到阻礙。”《互聯網金融報告2014》聯合發布方平安陸金所董事長兼CEO計葵生稱。
報告認為,互聯網金融監管要把握五個原則:第一,監管的必要性。對互聯網金融,不能因為發展不成熟就采取自由放任監管理念,應該以監管促發展,在一定負面清單、底線思維和監管紅線下,鼓勵互聯網金融創新;第二,監管的一般性。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基礎理論與傳統金融沒有顯著差異,在方法論上是相通的;第三,監管的特殊性。在互聯網金融中,針對信息技術風險的監管不可或缺,“長尾”風險也使金融消費者保護更為重要;第四,監管的一致性。互聯網金融如果實現了與傳統金融類似的功能,就應該接受與傳統金融一致的監管;不同的互聯網金融機構,如果從事了相同業務,產生了相同風險,就應該受到相同監管;第五,監管的差異性。要在風險識別的基礎上,對互聯網金融的不同形態分類施策。對網絡銀行、手機銀行、網絡證券、網絡保險和網絡金融交易平臺,針對傳統金融中介和市場的監管框架和措施基本適用。對金融產品的網絡銷售,重點是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防止誤導消費、夸大宣傳。對P2P網絡貸款,要引入“放開準入,活動留痕,事后追責”的監管理念。
謝平強調,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協調是一個遠沒有定論的重要問題。目前,中國采取銀證保“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框架,同時金融監管權集中在中央政府。但互聯網金融已經出現了混業跡象。比如,在金融產品的網絡銷售中,銀行理財產品、證券投資產品、基金、保險產品、信托產品完全可以通過同一個網絡平臺銷售。再比如,余額寶[微博]混合了第三方支付與貨幣市場基金,在一定意義上還涉足廣義貨幣。另外,互聯網金融機構大量涌現,規模小而分散,業務模式層出不窮,統一的中央金融監管可能“鞭長莫及”。所以,互聯網金融機構的牌照發放、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責任,在不同政府部門(主要是“一行三會”和工信部)之間如何分擔,在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如何分擔,在很大程度上考驗著監管部門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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