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博鰲亞洲論壇2014年年會上,博鰲亞洲論壇官方雜志《博鰲觀察》攜手上海陸家嘴國際金融資產交易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陸金所”)共同發布了《互聯網金融報告2014》年度報告。本年度互聯網金融報告的主題是“通往理性繁榮”。P2P網絡貸款作為互聯網金融的一種重要類型,其發展背景、比較優勢、發展現狀以及風險和監管等在報告中均得到了詳細闡述。
P2P網絡貸款的發展背景是正規金融一直未能有效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和替代民間金融;而以互聯網為代表的信息技術,大幅降低了信息不對稱和交易成本,使得個人對個人借貸這一人類最早金融模式煥發出新的活力,并彌補了正規金融機構的不足。正如平安陸金所董事長兼CEO 計葵生所言:“P2P平臺創造了一個全新的資源分配機制,使得更為富裕的一線城市把資源分配給二三級城市成為了可能”。
報告指出,P2P借貸并非只是一種技術手段,而是理念與方法的革新。與傳統金融行業相比,目前P2P規模并不大,但發展速度驚人。究其原因,有如下幾個方面:其一,細分市場的需求;其二,利潤和成本空間的吸引;其三,準入門檻較低、無特殊監管;其四,互聯網技術、數據挖掘技術和信用體系的必要支撐。而隨著客戶互聯網使用習慣的成熟和P2P平臺自身實力的加強,行業將繼續增長。
在海外,P2P網絡貸款首先得到發展和壯大。2005年在英國成立的Zopa、2006年和2007年在美國成立的Prosper和Lending Club均在成立以來發展迅速。
自2006年開始,中國的P2P借貸平臺陸續出現并快速發展。報告分別從交易量、借款用途、不良貸款情況等角度對20家典型平臺進行了詳細的分析。
報告還以全球最大P2P網絡貸款平臺 Lending Club為例,從運營框架、借款方、投資方等角度對P2P網絡貸款進行了深入的解讀。
課題組認為,理論上,如果P2P網絡貸款走純粹的平臺模式(既不承擔與貸款有關的信用風險,也不進行流動性或期限轉換),而且投資者的風險足夠分散,對P2P平臺本身不需要引入審慎監管。這方面的代表是美國。
以Lending Club和Prosper為代表的P2P網絡貸款具有以下特點:
1.投資人和借款人之間不存在直接債權債務關系,投資人購買的是P2P平臺按美國證券法注冊發行的票據(稱為收益權憑證),而給借款人的貸款,先由第三方銀行提供,再轉讓給P2P平臺;
2.票據和貸款之間存在鏡像關系,借款人每個月對貸款本息償付多少,P2P平臺就向持有對應票據的投資人支付多少;
3.如果借款人對貸款違約,對應票據的持有人不會收到P2P平臺的支付(即P2P平臺不對投資人提供擔保),但這不構成P2P平臺自身違約;
4.個人征信發達(比如FICO信用評分),P2P平臺不用開展大量線下盡職調查。
在這些情況下,美國對P2P網絡貸款的監管以證券監管為主,而美國證監會[微博]的監管重點是信息披露,而非P2P平臺的運營情況。P2P平臺必須在發行說明書中不斷更新每一筆票據的信息,包括對應貸款的條款、借款人的匿名信息等。這里面特別要注意美國證券法提供的資本工具靈活性——收益權憑證既是P2P網絡貸款運行框架的核心,也是對P2P網絡貸款進行監管的“抓手”。
與美國情況相比,我國P2P網絡貸款有很大特殊性,主要表現為:
1.在個人征信系統不完善的情況下,線上信息不足以滿足信用評估的需求,普遍開展線下盡職調查;
2.老百姓習慣了“剛性兌付”,沒有擔保很難吸引投資者,P2P平臺普遍劃撥部分收入到風險儲備池(比如,貸款總額的2%),用于保障投資者的本金;
3.“專業放貸人+債權轉讓”模式,目標是更好地連接借款者的資金需求和投資者的理財需求,主動、批量開展業務,而非被動等待各自匹配;
4.大量開展線下推廣活動,金融消費者保護亟待加強。
總的來說,我國P2P網絡貸款更接近互聯網上的民間借貸。
目前,我國P2P網絡貸款無論在機構數量上,還是在促成的貸款金額上,都超過了其他國家。P2P網絡貸款在“中國化”過程中產生了很多特有的商業模式、運營機制和風險隱患。
針對P2P網絡貸款行業魚龍混雜的局面,一些監管者已經表示了擔憂。中國人民銀行[微博]劉士余副行長(也是國務院“互聯網金融發展與監管”課題組組長)在2013年12月4日支付清算協會互聯網金融專業委員會成立大會上指出,作為政府部門,絕不姑息違法犯罪和欺詐行騙,央行[微博]和金融監管部門一定會配合公安機關和各級政府出重拳打擊,以促進正常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兩個紅線不能碰,尤其P2P平臺不可以辦資金池。
課題組認為,對P2P網絡貸款要引入以下監管措施,核心理念是“準入放開,活動留痕,事后追責”。
1.準入監管
(1)建立基本準入標準。P2P平臺的董事、監事和高管要具有一定金融知識和從業經驗,要通過一定背景審查(比如,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沒有不良記錄)。P2P平臺要具備基本的經營條件。比如,在IT基礎設施方面,要有條件管理和存放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要有能力建立風險管理體系;
(2)建立“誰批設機構,誰負責監管和風險處置”的機制——這也是國務院辦公廳2013年《關于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精神之一。
2.運營監管
(1)P2P平臺僅限于從事金融信息服務業務,為投資者和借款者建立直接對應的借貸關系,但P2P平臺本身不能直接參與借貸活動,不得因為技術手段的改進而超范圍經營;
(2)如果P2P平臺通過風險儲備池等方式承擔了貸款的信用風險,必須遵從與銀行不良資產撥備、資本相當的監管標準,確保風險儲備池有足夠的損失吸收能力。這個要求的核心目標是使P2P平臺業務規模與風險承擔能力相適應,保障持續經營能力;
(3)P2P平臺必須嚴格隔離自有資金與客戶資金,客戶資金由第三方賬戶管理(比如,與中國人民銀行[微博]核準的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P2P平臺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客戶資金;
(4)P2P平臺要了解自己的客戶(know your customers,KYC),采取有效手段對客戶身份進行識別和認證,防范不法分子進行交易欺詐、融資詐騙、違規套現等活動;
(5)P2P平臺要建立合格投資者制度,確保投資者有足夠的金融知識、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投資于P2P網絡貸款(比如,要求投資者滿足一定的收入和財產門檻);
(6) P2P平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陳述。
3.信息監管
這是監管的重點。
(1)P2P平臺必須完整地保存客戶資料(包括申請和信用評估資料)、借貸雙方匹配信息以及客戶借貸、還款等交易信息,以備事后追責;
(2)P2P平臺不得虛構債權或篡改借貸信息,P2P平臺的股東或工作人員如果在自家平臺上融資,要如實披露信息,防止利益沖突和關聯交易;
(3)P2P平臺要充分履行風險告知義務,確保投資者和借款者明確自身的權利義務(包括借貸金額、期限、利率、服務費率、還款方式等),保障客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4)P2P平臺要如實披露經營信息,包括公司治理情況(比如“三會一層”構成)、平臺運營模式(比如信用評估方法、借貸雙方匹配機制、客戶資金管理制度、是否提供擔保等)、業務數據(比如交易額、累計用戶數、平均單筆借款金額、投資人收益情況、不良貸款指標等),供客戶參考;
(5) P2P平臺要保障客戶信息安全,防止客戶信息的滅失、損毀和泄露,不利用客戶信息從事超出法律許可和未經客戶授權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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