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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求知(復旦大學管理學院副院長薛求知)
有些企業老總說我是做社會責任,不考慮利益,或和利益沒有直接相關,但是在商言商,他們的目標是長期利潤最大化,但企業最終的行為應該落實到本身的利益集團。如果企業能很好的履行社會責任的話,實際上對其品牌價值是有增值的。這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第一是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的演進。第二是反對和支持企業社會責任的觀點。第三是關于企業社會責任價值的實證研究。
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的演進經過了五個階段,第一是上世紀50年代,企業社會責任概念就被提出。60年代的時候,概念有了一個發展。70年代,在理論界已經是非常熱鬧的課題。80年代的時候反而淡化。90年代的時候,大家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討論,進一步深化,變成全球企業社會責任的問題。
國外于1953年最早提出企業社會責任,在《商人的社會責任》一書中,認為那些大企業就是權利及決策的擁有者,他們從各個方面決定著老百姓的生活。從這樣的視角開展研究,并提出一個非常值得注意的問題----人們究竟期待商人負擔怎樣的企業社會責任?
1960年Davis提出,商人的社會責任應該與所具有的權利相匹配。如果社會責任與權利是匹配對等的,那么對社會責任的規避便會逐漸剝削企業的社會權利。
1971年提出社會責任的三層同心圓:最里層是基本的經濟責任,中層是關注社會價值與優先權的變化下執行的功能。Seths區分了社會義務、社會責任和社會響應。社會義務,就是企業責任表現出對社會力量和約束的反應,社會義務評判標準僅僅是你要合法。而社會責任,將企業行為帶到一個符合社會規范、社會價值及符合人們對企業期望的高度,它的含義遠遠超過了社會的利益。社會響應,就是企業行為對社會需求的響應。
80年代是企業社會責任相對平淡的10年,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界定沒有特別有價值、有高度的歸納。
90年代,人們對這個問題有了升華,Carroll企業金字塔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層次是底層也就是企業的基本責任,企業發展完全符合基本目標,它的經濟責任、盈利,幾乎所有的活動都應該建立在盈利的基礎上。第二是法律責任,就是企業的合法性,在母國、東道國、經營國都要守法,都要遵守游戲規則進行活動。第三層是倫理責任,就是你的行事要符合倫理,有責任做正確、正義、公平的事,避免損害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利益相關者包括股東、供應商、客戶、社區等。最高一層叫慈善責任,包括成為一個好的企業公民、給社會捐贈資源和改善生活質量。
企業社會責任的四個層面和不同的利益相關者是相對應的。經濟責任的履行和你的股東、雇員和社區利益者是相關的;法律責任是和雇員、消費者、環境及其他的相關者相關的;倫理責任更多和消費者、雇員、社區、環境和其他的利益相關者涉及;慈善責任就和社區等利益相關者相關,這個社區是非常廣義的范圍,比如我們的城市、我們所處的小的范圍社區,更大一點的包括你所在的東道國等等。
全球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最早是由一些國際組織提出來的,出現在1979年由國際知名人士和慈善人權工作者建立的全球蘇利文原則里。1995年當時的聯合國總統安南召開世界社會發展受難會議上提出社會規則及全球盟約的構想,希望企業界和政府達到一種共識,有一種心靈的契約。1997年第一個企業社會責任有關的國際標準SA8000被制定和廣泛推廣。1999年安南在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年會上提出全球盟約計劃。2000年7月在聯合國總部正式啟動。2000年世界50家大公司代表會見安南,表示支持全球盟約,國際雇主協會也表示承諾舉辦區域研討會推進盟約。2002年約翰內斯堡世界可持續發展峰會OECD關于跨國企業的指南中提出了OECD對于推動這種責任義務最希望采取的方式。企業社會責任是隨著時代的進步、社會的進步及企業本身的進步概念和他們的行動不斷的發展。當然,這里面不是沒有反對的,有很多反對的呼聲。例如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講,他們認為既然是企業提那么多社會責任,本身會違反利潤最大化的原則,會淡化企業本身會有的使命,增加成本,因為這個應該是政府做的,不應讓企業承擔這么大的責任。但是從社會經濟學的角度來講應該這么做,因為這是符合公眾的期望、企業的長期利潤、道德利益和公眾形象,從長期來講也符合股東的權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