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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主題,企業除了他所嚴格遵循的各種法律規范以外,企業如果想在環境里面做一些事情的話,在環境領域企業的社會形態主要有哪些相關的法律形式。檢索了一些國內的企業環境法的責任或者是企業環境責任的表述,我們可以發現有這么一個概念:企業環境法律責任實際上指的是法律、行政法規等等這些規范性文件,針對企業應該在環境保護過程當中履行的義務所做出的一種責任規定。
目前,在我們國家,企業的環境法律責任主要的法律供給是各種法律環境,法律規范實現的,不是從企業這樣一個商事行為的主體。如果從責任具體形態的角度劃分的話,我們國家的企業環境法律責任的形態包括環境行政責任,環境民事責任和環境刑事責任。由于多數的環境自然法律規范對企業的行為所做出的違法后果的規范承擔一種行政責任。
我們再來看一看在現有我們國家法律表述的過程中,對企業責任給出的是怎么樣的一個改進的過程。我們國家歸置企業基本行為的立法屬于核心地位的是公司法,我們國家第一部公司法頒布于1993年,在1993年的公司法的法條當中沒有針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特別報道。學者們認為,如果我們想適用1993年的公司法,為企業履行自己的社會責任找到依據的話,我們可以非常間接的研究第十四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道德,接受更公眾的監督。學者說,其中有一點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這一點表述,我們可以認為包含保護環境,這是1993年的公司法。
公司法通過之后,上世紀90年代一直到這個世紀初,可以說我們國家發生了許多由于企業違反相應的環境法律法規,甚至是企業的行為不考慮他為周邊環境所帶來的各種后果造成很多災難性的環境事故,這樣就使得國內的一些學者甚至包括立法者都在反思,怎么樣能夠使得企業更加重視自身的行為,能夠在企業與社會之間通過架一個什么樣的橋梁,使得企業的行為更加的審慎,更加負責任?有一些學者主張說我們能不能參照國外公司利益相關者的理論引入一些表述,或者說引入這樣的一種解釋,這種解釋能不能落到我們公司法律規范當中,從而為今后確立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基礎法律依據奠定基礎?
這有一個條款,這個條款是在公司發展中出現的一些問題而由學者逐漸設計出的條款,這個最先出現在美國賓夕法尼亞州的公司法當中,公司的董事會在做出決策的時候,不僅要考慮到股東的最大利益,公司最核心的義務是使得股東投入公司的資產保值增值,這是公司的義務。除了這個之外,公司的董事會在做出決策的時候還要考慮股東之外的責任,這個包括什么人呢?包括公司的員工,公司的債權人,公司的顧客甚至是一般社區的民眾。我們可以看到美國的公司法希望通過一種利益相關者條款的規范,要求公司的行為更加的審慎,采取一種對社會更加負責的態度。這個條款一經被確認之后,前后被其他的29個洲先后的引入到了公司法當中。也受到這樣條款以及美國公司法理論發展的影響,我們國家在2002年1月7日的時候,由中國證監會和原來的國家經貿委聯合發布了一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在這個準則當中,在我們國家的法律以及法規中第一次提出了利益相關者的表述。它的第81條這樣說,它說上市公司應該尊重銀行及其他債權人、職工、社區等相關者的合法權益,這是我們國家的立法當中首次引入利益相關者的概念。